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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4 (1700-1725).djv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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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論者,乃經理州縣、財賦源流之術,若以今日救 荒恤民之事言之,則未為要切之務也。慮之不精,發 之不當,方以自愧,亦意高明,見其迂闊,不過付之一 笑而已。以故因循,未暇以書自解。不謂乃蒙專人再 「枉謙誨,俾盡其說」,此事既非今日之急,而其條目猥 多,亦有非熹之所能盡知者。然其大要,不過欲得使 司於見行鹽法之中,擇其不可行之甚處,小變其法, 而損其歲入之數,使官享其利而民不以為病,州縣 可以立腳,而漕司不失歲輸之實而已。然此事乃在 使司審熟討論,百全而後可發,非一旦猝然之所可 言也。若夫今日「救荒恤民」之急,則不過視部內被災 之郡,使之實檢放

福建惟下四州水旱時有檢放,若上四州,則民間全不知有此條法恩意,但知田無所收,則殺人放火耳。今示之以此,亦所以息其作亂之心。

捐《逋租》:

近日州縣無他事可以擾民,唯有「催理白稅」 ,不問已納未納,一切禁繫決撻,責令重納,此為大害。

「寬今年夏秋二稅省限,各展一月。」具以條目,言之於 朝,而其可直行者,一面行下,然後謹察州縣奉行之 勤惰得失而誅賞之,使愁嘆亡聊之民,猶復有所顧 藉,而不忍肆其猖狂悖亂之心,以全其首領,保其家 族,靖其鄉閭,此則今日救荒恤民之急務也。此外,則 視荒損尤甚之鄉,使之禾米得入而不得出。有餘之 「處則許其通融糴販,稍勸富民平價出糶,勸民廣種 大小蕎麥、蔔、芋、蔬菜之屬,以相接續;其貧甚者,使更 互相保,而別召稅戶保之,借以官本,收成之後,祇納 元錢,亦一助也。此等為災傷甚處乃行之,想亦不至 甚多也。又此事雖屬常平司,然或彼司無錢而漕司 有錢,則借而為之,亦不為侵官也。」鄙見如此,未知當 否?姑以仰塞下問之勤,伏望裁擇其可,幸甚!幸甚!山 間之旱,日甚一日,祈禱經月,略不見效。連日隨眾登 山祈神,周視一村,大半焦赤。居此四十餘年,未嘗有 今日之旱,令人憂懼,殆無措身之所,奈何!奈何!使還, 具稟臂病,猶未能多作字,伏乞台察。

《與江東尤提舉劄子》

此間糴米者五輩,其一已還,餘尚未有端倪,然四近 米價皆高,恐不及元科之數。而諸縣下戶口數萬,建 昌四鄉申到,計一月已當米四千石。餘雖見催未到, 然以鄉計之,尚當七倍於此,則一月已用三萬餘石。 今計常平之積及本軍所餘,僅可給兩月勸輸上戶 所得,可給一月,即開春便無以繼。欲以糶到錢再糴, 則諸處米向後必愈難得,又恐未可指準。不知使司 番陽之米,將來可撥幾何?若得五萬餘石,即所欠尚 有月餘,多方那儹,或可接得大麥。都昌小戶尤多,恐 用米穀不止此。若不及此數,即尤狼狽矣。欲乞早示 一公牒,撥定米數,此當一面差人般運,庶以慰安善 良,彈壓姦盜,非細事也。

《答趙帥論舉子倉事》

「次月初十日請米,不得折支價錢。」元立約束,逐月 三次支米,使生子之家不過一旬,便得接濟,極為利 便。但支米官獨員自支,或不得人,則徇私作過,無所 不有。至有將私家所收輕禾汎穀重行估折者,亦有 將所支官米準還本家私債者。似此之弊,不一而足, 不但折支價錢而已。故中間甚不得已而改為三月 一「支之法,雖期日稍遠,然卻得關會諸都附籍鄉官 同在一處,不容大段作弊。鄉人雖是得米稍遲,卻無 邀阻乞覓之患,亦頗安之。」今欲一月一支,誠為中制。 然若不關集諸附籍鄉官,則獨支之弊復如前日。若 欲盡行關集,則一月一來,其稍遠者不無厭倦,支米 官又利其不來,決不便行申舉,因循視傚,必致無肯 來者,而獨支之弊又如故矣。反覆思之,只有一說,雖 或未能盡革舊弊,然亦勝於不行。欲乞更於所示《事 目》本文「次月初十日請米一石」之下,注云:仍舊關集 諸附籍鄉官,各將本籍前來參驗,方得支給。仍於後 項立法支米,以恤其私,則或可以責其必來,而免致 復有獨支之弊。如其不然。雖欲多設關防。曲行小惠。 徒為文具。終有損而無益也。

「佃戶。人戶欠米,未有約束,舉子根本全仰諸莊佃 戶送納租課,諸郡人戶回納息米。今佃戶多有豪猾 士人、仕宦子弟,力能把持公私,往往拖延不納,至有 及來年夏秋而無敢催督之者。請米人戶,間有形勢 之家詭名冒請,一家止有百十石。」鄉官明知其然,而 牽於人情,不能峻拒。亦有慕其權勢而因以為納交 求「媚之計者;亦有畏其把持嘲誚,而姑為避禍苟免 之計者。及至冬月,回納之時,又皆公然拖欠,鄉官無 如之何。縣官亦復畏憚,不肯留意催促,遂有經隔年 歲,終不送納者。麻沙常平社倉曾被一新登第人詭 名借去一百餘石,次年適值大赦,遂計會倉司人吏, 直行蠲放。」緣此鄉俗視傚,全無忌憚,視此官米便同 己物,歲久月深,其弊愈甚。若不早加覺察,將欠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