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5 (1700-1725).djvu/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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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租布三年。」

按:《宋書順帝本紀》云云。

南齊

高帝建元元年赦逋租又蠲復南蘭陵武進減二吳義興田租

按《南齊書高帝本紀》,「建元元年,夏四月甲午,上即皇 帝位,詔大赦天下,逋租宿債勿復收。秋七月丁巳,詔 南蘭陵桑梓本鄉,長蠲租布。武進王業所基復。十年 九月辛丑,詔二吳、義興三郡遭水,減今年田租。 建元二年,詔蠲流民租稅。丹陽等四郡遭水尢劇之 縣,詳所除宥。又詔檢校黃籍。」

按《南齊書高帝本紀》:「二年二月甲午,詔江西北民避 難流徙者,制遣還本土,蠲今年租稅。單貧及孤老不 能自存者,即聽番籍,郡縣押領。六月癸未,詔昔歲水 旱,曲赦丹陽、二吳、義興四郡遭水尢劇之縣。元年以 前,三調未充,虛列已畢,官長局吏,應共償備外,詳所 除宥。」按《虞玩之傳》:「玩之遷驍騎將軍,黃門郎,領本 部」中正。上患民間欺巧,及即位,敕玩之與驍騎將軍 傅堅意檢定簿籍。建元二年,詔朝臣曰:「黃籍,民之大 紀,國之治端。自頃氓俗巧偽,為日已久,至乃竊注爵 位,盜易年月,增損三狀,貿襲萬端。或戶存而文書已 絕,或人在而反託死板,停私而云隸役,身強而稱六 疾,編戶齊家,少不如此。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比年 雖卻籍改書,終無得實。若約之以刑,則民偽已還;若 綏之以德,則勝殘未易。卿諸賢並深明治體,可各獻 嘉謀,以振澆化。又臺坊訪募,此制不近,優刻素定,閒 劇有常。宋元嘉以前,茲役恆滿;大明以後,樂補稍絕。 或緣寇難頻起,軍蔭易多,民庶從利,投坊者寡。然國 經未變,朝紀恆存,相揆而言,隆替何速!比急病之洪 源,晷景之切患,以何科算,革斯弊邪!」玩之上表曰:「宋 元嘉二十七年八條取人,孝建元年,書籍眾巧之所 始也。元嘉中,故光祿大夫傅隆年出七十,猶手自書 籍,躬加隱校。隆何必有石建之慎,高柔之勤,蓋以世 屬休明,服道修身故耳。今陛下日旰忘食,未明求衣, 詔逮幽」愚,謹陳妄說。「古之共治天下,唯良二千石。今 欲求治取正,其在勤明令長。凡受籍縣不加檢合,但 封送州,州檢得實,方卻歸縣。吏貪其賂,民肆其姦,姦 彌深而卻彌多,賂愈厚而答愈緩。」自泰始三年至元 徽四年,揚州等九郡,四號黃籍,共卻七萬一千餘戶, 於今十一年矣,而所正者猶未四萬。神州奧「區,尚或 如此,江湘諸部,倍不可念。愚謂宜以元嘉二十七年 籍為正。民惰法既久,今建元元年書籍,宜更立明科, 一聽首悔,迷而不反,依制必戮,使官長審自檢校,必 令明洗,然後上州,永以為正。若有虛昧,州縣同咎。」今 戶口多少,不減元嘉,而板籍頓闕,弊亦有以。自孝建 已來,入勳者眾,其中操干戈「衛社稷者,三分殆無一 焉。勳簿所領,而詐注辭籍,浮游世要,非官長所拘錄, 復為不少。」尋蘇峻平後,庾亮就溫嶠《永勳簿》,而嶠不 與,以為「陶侃所上,多非實錄,尋物之懷私,無世不有。 宋末落紐,此巧尢多。又將位既眾,舉卹為祿,實潤甚 微,而人領數萬。如此二條,天下合役之身,已據其大 半矣。」又有改「注籍狀,詐入仕流,昔為人役者,今反役 人。又生不長髮,便謂為道,填街溢巷,是處皆然。或抱 子并居,竟不編戶,遷徙去來,公違土斷。屬役無滿,流 亡不歸,寧喪終身,疾病長臥。法令必行,自然競反。又 四鎮戍將,有名寡實,隨才部曲,無辨勇懦,署位借給, 巫媼比肩,彌山滿海,皆是私役,行貨求位,其塗甚」易; 募役卑劇,何為投補?「坊吏之所以盡,百里之所以單 也。今但使募制明信,滿復有期,民無逕路,則坊可立 表而盈矣。為治不患無制,患在不行;不患不行,患在 不久。」上省玩之表納之,乃別置板籍,官置令史,限人 一日得數巧,以防懈怠。於是貨賂因緣,籍注雖正,猶 強推卻,以充程限。

建元三年。六月壬子。大赦。逋租宿債。除減有差 按《南齊書高帝本紀》云云。

建元四年,「蠲復建元以來戰亡之家租布二十年,雜 役。」十年。武帝即位,詔免城直積逋。

按《南齊書高帝本紀》,四年春正月癸亥詔曰:「比歲申 威西北,義勇爭先。殞氣寇場,命盡王事。戰亡蠲復,雖 有恆典,主者遵用,每傷簡薄。建元以來,戰亡賞蠲租 布二十年,雜役十年。其不得收屍,主軍保押亦同此 例。」二月庚辰詔元年以前逋責皆原除按《武帝本 紀》,「四年三月壬戌,太祖崩,上即位,大赦。癸酉詔曰:城 直之制,歷代宜同,頃歲逋㢮,遂以萬計,雖在憲宜懲, 而原心可亮。積年逋城,可悉原蕩。自茲以後,申明舊 科,有違糾裁。」六月戊戌,吳興、義興遭水縣蠲除租調。

武帝永明三年詔蠲今年田租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永明三年五月乙未,詔曰:「氓俗 凋弊,於茲永久,雖年穀時登,而歉乏比室。凡單丁之 身及煢獨而秩養養孤者,並蠲今年田租。」

永明四年,詔「定揚、南徐今年戶租、見布及來歲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