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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十六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六

  唐一高祖武德八則 太宗貞觀十三則 高宗永徽二則 顯慶二則 龍朔一則

  乾封一則 咸亨一則 上元一則 儀鳳一則 開耀一則 中宗嗣聖七則 神龍一則

   景龍二則 睿宗景雲一則 元宗開元二十二則

食貨典第一百十六卷

賦役部彙考六

唐一

高祖武德元年詔義師所過給復三年其餘給復一年又詔宗室不在徭役之限

按《唐書高祖本紀》,武德元年五月甲子,即皇帝位於 太極殿,命蕭造兼太尉,告於南郊,大赦改元,賜百官 庶人爵一級,義師所過,給復三年,其餘給復一年。 按杜佑《通典》,「元年詔曰:『宗緒之情,義越常品,宜加惠 澤,以明等級,諸宗姓有官者,宜在同列之上;未有職 任者,不在徭役之限』。」

武德二年二月乙酉,初定《租庸調法》。

按《唐書高祖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唐制,度田以步 其闊一步其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凡民始 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 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頃,其八十畝 為口分二十畝為永業;老及篤疾廢疾者,人四十畝, 寡妻妾三十畝當戶者增二十畝。皆以二十畝為永 業,其餘為口分。」永業之田,樹以榆、棗、桑及所宜之木, 皆有數。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 鄉授田,減寬鄉之半。其地有薄厚,歲一易者倍授之, 寬鄉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寬鄉減半,狹鄉不給。凡 庶人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世業田;自狹鄉而徙 寬鄉者,得并賣口分田。已賣者不復授,死者收之以 授無田者。凡收授皆以歲十月授田,先貧及有課役 者。凡田,鄉有餘以給比鄉,縣有餘以給比縣,州有餘 以給近州。凡授田者,丁歲輸粟二斛、稻三斛,謂之「租 丁。」隨鄉所出,歲輸絹二匹、綾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綿 三兩、麻三斤。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謂之「調。」用人之 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為絹三尺,謂之「庸。」 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調,三十日者租調皆免, 通正役不過五十日。自王公以下,皆有永業田。太皇 太后、皇太后、皇后緦麻以上親,內命婦一品以上親, 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職事、勳官三品以上有 封者,若縣男、父子、國子、太學、四門學生、俊士、孝子、順 孫、義夫、節婦同籍者,皆免課役。凡主戶內有課口者 為「課戶。」若老及男、廢疾、篤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 及視九品以上官,不課。凡里有手實,歲終具民之年 與地闊陿為鄉帳。鄉成於縣,縣成於州,州成於戶部。 又有計帳,具來歲課役,以報度支。國有所須,先奏而 斂。凡稅斂之數,書於縣門村坊,與眾知之。水、旱、霜、蝗 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盡者,免其調;田耗十之六者, 免租、調;耗七者,諸役皆免。凡新附之戶,春以三月免 役,夏以六月免課,秋以九月,課、役皆免。徙寬鄉者,縣 覆於州,出境則覆於戶部,官以閒月達之。自畿內徙 畿外,自京縣徙餘縣,皆有禁。四夷降戶,附以寬鄉,給 復十年;奴婢縱為良人,給復三年。沒外蕃人一年還 者,給復三年;二年者,給復四年;三年者,給復五年。《浮 民》部曲、客女、奴婢,縱為良者,附寬鄉

按:杜佑《通典》:「二年制:每一丁租二石。若嶺南諸州則 稅米上戶一石二斗,次戶八斗,下戶六斗。若夷獠之 戶, 皆從半輸。蕃人內附者,上戶丁稅錢十文,次戶五 文,下戶免之。附經二年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 口,下戶三戶共一口。凡水旱蟲霜為災,十分損四分 以上免租,損六分以上免租調,損七分以上課役俱」 免。

按《冊府元龜》二年制:「每一丁租二石,絹二疋,綿三兩。 自茲以外,不得橫有調斂。」

武德三年六月丙申。赦晉隰潞并四州九月己丑。給 復陝鼎熊穀四州二年。

按:《唐書高祖本紀》云云。

武德四年七月丁卯。大赦。給復天下一年。陝鼎函虢 虞芮豳七州二年。

按:《唐書高祖本紀》云云。

武德五年五月乙巳,賜荊州今歲田租。

按:《唐書高祖本紀》云云。

武德六年三月。令天下戶。量其資產。定為三等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按杜佑《通典》云云。

武德七年。大赦。班新律令。初定均田租庸調法 按《唐書高祖本紀》。七年四月庚子。大赦。班新律令。給 復江州道二年。揚越一年。

按:《舊唐書食貨志》:「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五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