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5 (1700-1725).djvu/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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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戶姓名

大保長姓名

隊長姓名

保長姓名

社首姓名

一、社倉支貸交收米斛,合係社首、保正副告報隊長、 保長,隊長保長告報人戶。如闕隊長、保長,許人戶就 社倉陳說告報,社首依公差補。如闕社首,即申尉司 定差。

一、簿書鎖鑰,鄉官公共分掌。其大項收支,須監官簽 押。其餘零碎出納,即委鄉官公共掌管。務要均平,不 得徇私容情,別生奸弊。

一、「如遇豐年,人戶不願請貸,至七八月而產戶願請 者聽。」

一、倉內屋宇什物,仰守倉人常切照管,不得毀損及 借出他用。如有損失,鄉官點檢,勒守倉人備償。如些 小損壞,逐時修整,大段改造。臨時具因依申府,乞撥 米斛。

具位朱熹奏節文:「臣所居建寧府崇安縣開耀鄉有 社倉一所,其法可以推廣行之他處。欲望聖慈行下 諸路州軍,曉諭人戶,有願置立者,州縣量支常平米 斛,責付本鄉出等人戶主執斂散,隨宜立約,實為久 遠之利。其《建寧府社倉見行事目》,謹錄一道進呈。伏 望聖慈詳察,特賜施行。」

十一月廿八日,三省同奉聖旨,「令戶部看詳聞奏。」 敕命行在尚書戶部

「準淳熙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敕,中書門下省、尚書 省送致戶部狀,準淳熙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尚書 省送到宣教郎、直祕閣、新提舉兩浙東路常平茶鹽 公事朱熹劄子奏。臣所居建寧府崇安縣開耀鄉,有 社倉一所,係昨乾道四年鄉民艱食,本府給到常平 米六百石,委臣與本鄉土居朝奉郎劉如愚同共賑」 貸,至冬收到元米,次年夏間,本府復令依舊貸與人 戶,冬間納還。臣等申府措置,每石量收息米二斗,自 後逐年依此斂散,或遇小歉,即蠲其息之半,大饑即 盡蠲之。至今十有四年,量支息米,造成倉厫,三間收 貯,已將元米六百石納還本府。其見管三千一百石, 並是累「年人戶納到息米。已申本府照會,將來依前 斂散,更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係臣與本鄉土 居官及士人數人同共掌管,遇斂散時,即申府差縣 官一員監視出納。以此之故,一鄉四五十里之間,雖 遇凶年,人不闕食。竊謂其法可以推廣行之他處,而 法令無聞,人情難強妄意。欲乞聖慈特依義役體例, 行下諸路州軍,曉諭人戶,有願依此置立社倉者,州 縣量支常平米斛,責與本鄉出等人戶主執斂散,每 石收息米二斗,仍差本鄉土居官員、士人有行義者, 與本縣官同共出納。收到息米十倍本米之數,即送 元米還官,卻將息米斂散,每石只收耗米三升。其有 富家情願出米作本者,亦從其便。息米及數,亦與撥 還。如有鄉土風俗不同者,更許隨宜立約,申官遵守, 實為久遠之利。其不願置立去處,官司不得抑勒,則 亦不至騷擾。此皆今日之言。雖無所濟於目前之急, 然實公私儲蓄,預備久遠之計。及今歉歲施行,人必 願從者眾。伏望聖慈詳察,特賜施行。」取進止。三省同 奉聖旨,令戶部看詳聞奏。本部今檢準《紹興重修〈常 平免役令〉》下項:諸州常平錢穀及場務錢不足,申提 舉司,通一路之數移用,仍聽互相兌便支撥。諸義倉 附常平監專兼管厫屋,以轉運司倉充其積藏,而應 兌換者,準《常平法》,諸義倉計夏秋正稅,每一㪷別納 五合,同正稅為一鈔,不收頭子腳乘錢及耗,限一日 先次交入本倉,即正稅不及一㪷,并本戶放稅二分 以上,及孤貧不濟者,免納。諸義倉穀唯充賑給,不得 他用。縣遇災傷,當職官體量,自第四等以下闕食戶 給散。若放稅七分以上,通第三等給,並預申提舉司 審度行訖奏。諸災傷,計一縣放稅七分以上,第四等 以下戶乏種食者,雖舊有欠閣,不以月分,聽結保貸 借。即穀不堪充種子者,紐直以錢名成貫、石給,限二 年隨稅納,仍免息州預以應支數保明,申提舉司行 訖,申尚書戶部。「雖計一縣放稅不及七分,而本戶放 稅及七分者準此。」本部看詳:「欲行下諸路提舉司,遍 下本路諸州縣曉示,任從民便。如願依上件施行。仰 本鄉土居或寄居官員有行義者,具狀赴本州縣自 陳,量於義倉米內支撥。其斂散之事,與本鄉耆老公 共措置,州縣並不須干預抑勒。仍仰提舉司類聚具 申,聽候朝廷指揮奏聞。」十二月二十二日,三省同奉 聖旨,依戶部看詳到事理施行。奉敕,如右牒到奉行。 前批十二月二十四日辰時付戶部施行,仍關合屬 去處,須至指揮。

「兩淛東路提舉常平司主者,仰一依今來《敕命》指揮, 疾速施行,仍關合屬去處」,劄到奉行。

淳熙八年十二月 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