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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十卷目錄

 荒政部雜錄三

食貨典第一百十卷

荒政部雜錄三

《朱子大全集社倉事目》:「宣教郎、直祕閣、新提舉二浙 東路常平茶鹽公事朱熹今具社倉事目如後: 一、逐年十二月,分委諸部社首、保正副,將舊保簿重 行編排,其間有停藏逃軍及作過無行止之人,隱匿 在內。仰社首、隊長覺察申報尉司追捉,解縣根究。其 引致之家,亦乞一例斷罪。次年三月內,將所排保簿 赴鄉官交納,鄉官點檢,如有漏落及妄增添一戶一 口不實,即許人告,審實申縣,乞行根治。如無欺弊,即 將其簿紐算人口,指定米數,大人若干,小兒減半。候 支貸日,將人戶請米狀拖對批填,監官依狀支散。 一、逐年五月下旬新陳未接之際,預於四月上旬申 府,乞依例給貸。仍乞選差本縣清強官一員,人吏一 名,㪷子一名,前來與鄉官同共支貸。」 一、申府差官訖,一面出榜,排定日分,分都支散,曉示 人戶,各依日限,具狀結保,每十人結為一保,遞相保 委。如保內逃亡之人,同保均備取保。十人以下不成 保,不支正身赴倉請米。仍仰社首、保正副隊長、大保 長,並各赴倉識認面目,照對保簿。如無偽冒重疊,即 與簽押保明。其社首、保正等人不保而掌主保明者 聽。其日監官同鄉官入倉,據狀依次支散。其保明不 實,別有情弊者,許人告首,隨事施行,其餘即不得妄 有邀阻。如人戶不願請貸,亦不得妄有抑勒。

一、收支米用,淳熙七年十二月,本府給到新添黑官 桶官㪷,仰㪷子依公平量。其監官、鄉官人從逐廳只 許兩人入中門,其餘並在門外,不得近前挨拶奪人 戶所請米斛。如違,許被擾人當廳告覆,重作施行。 一、豐年。如遇人戶請貸官米,即開兩倉存留,一倉若 遇饑歉,則開第三倉,專賑貸深山窮谷耕田之民。庶 幾豐荒,賑貸有節。

「一、人戶所貸官米,至冬納還,先於十月上旬定日申 府,乞依例差官將帶吏㪷前來,公共受納,兩平交量。 舊例每石收耗米二㪷,今更不收上件耗米。又慮倉 厫折閱,無所從出,每石量收三升,準備折閱,及支吏 㪷人等飯米。其米正行附曆收支。」 一、申府差官訖,一面出榜,排定日分,分都交納。仰社 首、隊長告報保頭,「保頭告報人戶,遞相糾率,造一色 乾硬糙米」,具狀同保共為一狀,未足不得交納。如保 內有人逃亡,即同促均備納足,赴倉交納。監官、鄉官、 吏㪷等人,至日赴倉受納,不得妄有阻節,及過數多 取。其餘並依《給米約束》施行。其收米人吏㪷子,要知 首尾,次年夏支貸日,不可差換。

一收支米訖。逐日轉上本縣所給印曆。事畢日具總 數申府縣照會。

一、每遇支散交納日,本縣差到人吏一名,㪷子一名, 社倉算交司一名,倉子兩名,每名日支飯米一㪷,發 遣裹足米二石,共計米十七石五斗。又貼書一名,貼 㪷一名,各日支飯米一㪷,發遣裹足米六斗,共計四 石二斗。縣官人從七名,鄉官人從共十名,日支飯米 五升,共計米八石五斗。已上共計米三十石二斗。一 年收支兩次,共用米六十石四斗。逐年蓋牆并買槁 薦,修補倉厫,約米九石,通計米六十九石四斗。 一、《排保式》:某里第某都社首某人,今同本都大保長、 隊長編排到都內人口數下項:

甲戶,大人若干口,小兒若干口,居住地名某處,或產戶開說,產錢若干,或白煙,耕田、開店、買賣,土著外來,係某年移來,逐戶開列。

餘開:

右某等今編排到都內人戶口數在前,即無漏落及 增添一戶一口不實。如招人戶陳首,甘伏解縣斷罪。 謹狀。

年 月 日,大保長姓名  押   狀。

「隊長姓名   押   狀。」 「保正副姓名  押   狀。」 「社首姓名   押   狀。」

一、《請米狀式》,某都第某保,隊長某人,大保長某人,下 某處地名保頭某人等幾人,今遞相保委,就社倉借 米,每大人若干,小兒減半,候冬收日,備乾硬糙米,每 石量收耗米三升,前來送納。保內一名走失事故,保 內人情願均備取足,不敢有違。謹狀。

年 月 日,保頭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