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5 (1700-1725).djvu/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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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五斗已下全放,元檢放四分以上鄉分,全戶四 斗以下全放,元檢放三分以上鄉分,全戶三斗以下 全放,元檢放二分以上鄉分,全戶二斗以下全放,元 檢放一分以上鄉分,全戶一斗以下全放。其紹興府 人戶,須有丁之家,方得蠲放。其湖田米,亦依例蠲放」 施行。今印榜曉示人戶知悉,「如州縣再行催理,仰經 本司陳訴,切待追究,按劾施行。」

約束檢旱照對:「今歲適當旱歉州縣,合差官遍往鄉 村檢視,每見差出官員,多是過數,將帶人從,反行須 索,騷動村落,以納圖冊為名,不論人戶高低,每畝科」 又不親行田畝,從實檢校,反將訴荒人戶非理監 繫,勒令服熟,殊失救荒卹民之意。今來當職斟酌,每 官一員止得帶廳子一名,吏貼一人,當直八名,仰從 本州縣陳乞,計日給錢米,各自齎行,並不許分毫騷 擾。保正副及大小保長,須親行田畝,從實檢放。如有 違戾,許人戶徑到本司陳訴,切待追治施行。

《勸諭救荒》。「契勘本軍管內久闕雨澤,祈禱未應,田禾 已有乾損去處,皆由長吏不明,政刑乖錯,致此災殃, 永念厥愆,實深悼懼。除已具申朝省及諸監司,乞行 寬卹賑濟,及檢計軍、倉兩縣常平米見管萬數不少, 又已多方招邀米船日近出糶,仍兌借諸色錢往外 州循環收糴,準備賑濟。況朝廷愛民如子,聞此災傷 非晚,必有存卹指揮,將來決然不至大段狼狽。」今有 預行勸諭將來事件下項:

「一、本軍日前災傷人戶多致流移,一離鄉土,道路艱 辛,往往失所,甚者橫有死亡,拋下墳墓、田園屋宇,便 無人為主,一向狼籍,至今遺跡尚有存者。詢問來歷, 令人痛心。況今淮南、湖北等路亦不甚熟,捨此往彼, 等是饑餓,有何所益?今勸人戶各體州縣多方救卹 之意,仰俟朝廷非常寬大之恩,各且安心著業,更切」 祈禱神明,車戽水漿,救取見存些少禾穀,依限陳訴。 所傷田段頃畝,聽候官司減放稅租,賑濟米斛,不可 容易流移,別致後悔。

一今勸上戶有力之家。切須存恤接濟本家地客。務 令足食。免致流移。將來田土拋荒。公私受弊。

一、今勸上戶接濟佃戶之外,所有餘米,即須各發「公 平廣大仁愛之心,莫增價例,莫減升斗,日逐細民告 糴,即與應副,則不惟貧民下戶獲免流移饑餓之患, 而上戶之所保全,亦自不為不多。其糶米數多之人, 官司必當施行保明,申奏推賞。其餘措借出放,亦許 自依鄉例。將來填還不足,官司當為根究。如有故違 不肯糶米之人,即仰下戶經縣陳訴,從官究實。」 一、今勸貧民下戶,既是平日仰給於上戶,今當此凶 荒,又須賴其救接,亦仰各依本分,凡事循理,遇闕食 時只得上門告糴,或乞賒借生穀與米,如妄行需索, 鼓眾作鬧,至奪錢米。如有似此之人,定當追捉根勘, 重行決配遠惡州軍,其尤重者又當別作行遣。 一早禾已多旱損。無可奈何。只得更將早田多種蕎 麥。及大小麥。接濟食用。

徐寧《賑濟條議》:「一、賑濟饑民。今請自本州縣當職官 多方措置,盡實抄劄,實係孤老殘疾并貧乏不能自 存,闕食饑民大人小兒數目,籍定姓名,將義倉斛斗 各逐坊巷、逐村、逐鎮分散賑濟,不必聚集。逐處勸請 鄉官或士人各三人,鄉村無上戶士人處,請稅戶主 管,置曆收支,給散關子,每五日一次併給。內大人日 支一升,小兒減半。州縣、鎮、市、鄉村並令同日以巳時 支散,用革重疊冒請之弊。仍將本州縣見養濟乞丐 人亦同日別作一處支米,不得混合饑民賑給。」臣謂 其說固是,但不言義倉之米如何得到村鎮

一、「糶賣米斛,本謂接濟艱食之民。今訪聞州縣卻是 在市牙儈與有力強猾之徒借倩人力,假為藍縷之 服,與賣米所合二人通同攙奪,不及鄉村無食之民。 今仰本州立賞錢一百貫,約束密切,委官稽察,不得 容牙子停販。有力強猾公吏、軍兵之家,假作貧民請 買,務要實及村民,無致冒濫。如有違犯之人,斷罪發」 落。

一、賑濟當支散日用五色旗,分為五處,每處分差指 使二員,吏二名,抄劄饑民,每一名給與牌子并小色 旗,候支俵及數,前來賑濟所報覆一處先了,先令赴 請,所貴分頭集事,又且饑民不致併就一處喧鬧。 明王守仁批吉安府《救荒申》:據吉安府申:備廬陵縣 申:看得所申,要將陳腐倉穀賑給貧民,此本有司之 事,「當茲災患,正宜舉行。但誠於愛民者,不徒虛文之 舉,忠於謀國者必有深長之思。故目前之災,雖所宜 恤,而日後之患,尤所當防。以今事勢而觀,後患決有 難測。近據崇仁縣知縣祝鰲申,要將預備倉穀,凶荒 之時則倍數借給,以濟貧民,收成之日則減半還官, 以實儲蓄,頗有官民兩便。」已經本院批准,照議施行。 看得各縣事體不甚相遠,此議或可通行,仰布政司 再加裁酌,議處施行。各屬遇災地方,凡積有稻穀者, 俱查照此議而行。仍仰各該掌印官務要身親給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