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5 (1700-1725).djvu/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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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貧民得實惠之沾,官府無虛出之弊乃可。其一應 科派物料等項,當茲兵亂之餘,加以水災,民不聊生, 豈堪追併。仰布政司酌量緩急,分別重輕,略定徵收 先後之次,備行各屬,以漸而行,庶幾用一緩二之意, 少免醫瘡剜肉之苦。通行該司定議施行。《回報 賑卹水災牌》據南康、建昌、撫州、宜黃等縣申稱:「非常 水災,乞賜大施賑恤,急救生靈流移」等情。看得洪水 非常,下民昏墊,實可傷憫。但計府縣所積無多,實難 溥賑。其地方「被水既廣,而民困朝不謀夕,若候查實 報名,造冊給散,未免曠日遲久,反生冒濫。已行二府, 各委佐貳官及行所屬被水各縣掌印等官,用船裝 載穀米,分投親至被水鄉村,驗果貧難下戶,就便量 行賑給。」為照南昌所屬,水災尤劇,但居民稠雜,數多 頑梗,若賑給之時,非守巡臨督於上,或致騰踴紛爭。 為此仰分守巡南昌官吏,即便分督該府縣官,於預 備倉內米穀,用船裝運,親至被水鄉村,不必揚言賑 饑,專以踏勘水災為事。其間驗有貧難下戶,就便量 給升斗,暫救目前之急。給過人戶,略記姓名數目,完 報查考,不必造冊擾害。所至之地,就督各官申嚴《十 家牌諭》,通加撫慰開導,令各相安相恤。仍督各官俱 要視民如子、務施實惠。不得虛文搪塞。徒費錢糧、無 救民患。取罪不便。

《歸有光處荒呈》子呈為議處災荒以蘇民困事。本縣 自去年四月至六月,海賊屯聚境內,四散燒劫,耕耘 失事,加以亢旱,竟歲不雨,五穀不升,所在蕭條,寇盜 蜂起。節蒙巡撫都御史屢為聞奏,萬姓感悅,以為憲 臺憂國愛民之誠至於如此,雖轉死溝壑,亦所不恨。 今經歷歲月,未見朝廷有曠蕩之恩。譬之父母於其 子,醫藥禱祀,無所不至。病勢日劇,其子亦知父母之 無可為力,然猶宛轉號呼於其側,以求須臾之命,此 某等之所以懇瀆而不已者也。伏見《邸報》有折銀之 議。查得「嘉靖八年折兌一百七十萬八十石,嘉靖十 年折兌二百一十萬石,嘉靖十二年折兌一百萬石, 嘉靖十四年折兌一百五十萬石。」以「前,皆是平常災 荒,於兌運四百萬石之中,折兌之多,有至二百餘萬 石者。今來折兌,欲得比照嘉靖十年更加寬多,庶於 準折之中,得蠲貸之實矣。又崑山一縣,被寇獨深,蓋 賊由上海、華亭、嘉定、太倉、常熟諸道而入者,皆至崑 山而止。盡崑山之西境,始入長洲之邊;盡崑山之南 境,始入吳江之邊。」當時蒙糧儲道告示,稱「撫按俱批 到,以崑山、太倉、嘉定為災荒第一。今《邸報》卻以崑山 與長吳等縣一同,欲乞比例上海、太倉等處,與長吳 略分等第,庶於通融之中得處補之宜矣。」又據本縣 丁田一節,原係十年,每圖分為十甲,輸撥均徭。嘉靖 十六年,本府王知府改變舊法,定為每年出銀,每丁 銀一「分,每田一畝銀七釐七毫,官為收貯,自行顧役, 以免十年之輪編。」今則輪編自若,而丁田歲歲增加。 計今年本縣丁銀加至四分矣,田銀每畝加至五分 矣,通計一縣增加三四萬兩。假使蒙恩得免三四萬 兩之糧銀,而實增加三四萬兩之丁田,是巡撫大臣 累奏不能得之於上,而有司安坐而奪之「於下也,議 者往往以時事為解。竊見海上用兵,於今三年。軍興 百需,若開河築城造船,及甓城敵臺、兵杖、火器、勇夫, 加邊防海,諸所取給,不於田賦則於大戶,與夫詞訟 贓罰等項,並不取於丁田也。則此三四萬兩之銀,蓋 有神輸鬼運而莫知所在者矣。伏乞查照祖宗《均徭》 舊制,行下各府州縣,毋得」仍用嘉靖十六年書冊,重 復科差,變亂成法,以資溪壑無窮之欲;庶於臨時救 荒之際,寓永遠便民之策矣。又思折銀之議,此亦涓 埃之惠。若於今日時宜,非盡為蠲貸,百姓決不能安 其田里,糧銀終亦無所措辦。況海寇尚在猖獗之際, 敺民為盜,將來之禍有不可勝言者。為此具呈,伏乞 早賜施行。

陳繼儒《賑荒條議》:「官長踏荒,東踏則西怨,西踏則東 怨。舟車所至,攀擁叫號。里排總甲,有伺候之費,有送 迎之費,有造冊之費,有愚民買荒之費,不如一概以 全荒具申上司。舊規,奏報夏災,例在五月,今已過期, 似難復緩。直待上臺題請,朝廷旨下戶部覆行,然後 輕騎減從,踏勘未遲。今不必沿鄉履畝也。」踏荒 「得錢做荒,出錢買荒。」其弊種種不一,須令該啚里排 開報得分明,啚書造冊得分明。如一保之中,某區為 熟區,某區為荒區;一區之中,某啚為熟啚,某啚為荒 啚。一啚之中,某圩為熟圩,某圩為荒圩。俱用印鈐記 訖,然後行抽勘之法。勘圩則刻,勘區勘啚則寬。然後 又行抽問之法,或問事,或比較。問過去前甲之里排, 則公,問見在挨甲之里排則私。大抵種田全荒者,即 是上貧之饑民也;種田半荒者,即是次貧之饑民也。 得一圩之真荒田若干,真饑民若干,而眾啚不敢欺 矣;得一啚之真荒田若干,真饑民若干,而眾區不敢 欺矣。勘荒在此,賑饑亦在此。本之以惻隱不忍之念 頭,參之以神明不測之作用,寧過仁,無過義。寧使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