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5 (1700-1725).djvu/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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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氏曰:「大比,亦三年大挍,比戶口。」 「六鄉四郊之吏」 ,謂比長、閭胥以上,布列在四郊者。王昭禹曰:「言六鄉而兼四郊,乃六鄉之閒田,縣師所治之地。」

《鄉師》之職,「各掌其所治鄉之教而聽其治。以國比之 灋,以時稽其夫家眾寡,辨其老幼、貴賤、廢疾、馬、牛之 物,辨其可任者與其施舍者。掌其戒令糾禁,聽其獄 訟。」

鄭鍔曰:「小司徒有九比之法,以稽夫家之數,謂之比法;鄉師用法則謂之國比之法。言其法乃國之法,而非鄉師之所制也。」 項氏曰:「小司徒先貴賤,鄉師先老幼,蓋朝廷莫如爵,鄉黨莫如齒。可任為軍,所謂可任者,家三人之類。戒之使謹,令之使行,糾之使不肆,禁之使勿為。」

大役,則帥民徒而至,治其政令。既役,則受州里之役 要,以攷司空之辟,以逆其役事。

王昭禹曰:「大役,任眾力,役之大者,若城郭、溝渠之役。州里,州所里也。五黨為州,民所居曰里,而所役之民出於州里。役要,役數之要書,欲知役數之多寡。」 項氏曰:「司空掌役,州里出役,即州里所遣役之本數。以攷司空治役之章程,則役事可得而鉤考矣。」 史氏曰:「未役為民,既役為徒。」

大軍旅、會同,正治其徒役與其輂輦,戮其犯命者。

王昭禹曰:「大軍旅會同,固有稍人作其同徒輂輦,帥而以至鄉師,則正治之而已。」 賈氏曰:「正治其徒役者,六軍之外別有民徒,使役皆出於鄉。」

鄉大夫之職,「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辨其可任者。 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 征之。」

王昭禹曰:「族師職卑,所統者寡,故使之校其數,然後登上其籍。鄉大夫職尊,所統者眾,故登其籍,不校其數。《小司徒》頒比法於六鄉之大夫,使各登其鄉之眾寡,則使登其籍於大司徒也。」 辨其可任者,辨其力強而可任以事者也。黃氏曰:「征不言歲,而言七尺、六尺者,歲雖登而身不及則為疾,所謂痤短侏儒者也,則」 舍之國中,晚征而早舍,為其近而役多;野則早征而晚舍,以其遠而役少。鄭鍔曰:「征者,謂任其力,以給繇役也。」

《州長》,每州中大夫一人。若國作民,而師田、行役之事, 則帥而致之,掌其戒令與其賞罰。

賈氏曰:「役謂役作。」

《族師》,「每族上士一人,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五家為 比,十家為聯,五人為伍,十人為聯,四閭為族,八閭為 聯」,使之相保相受,以役國事。若作民而師田行役,則 合其卒伍,簡其兵器,以鼓鐸旗物帥而至。

《載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六人,徒 六十人。

鄭鍔曰:「周制,王畿之地不過千里,可為井田者則授之鄉、遂之民,內自國中,外至畺地,不可為井田之所,量土所宜,又為十有一等之田,田或多寡而地有廣狹,因其土之所能任而制為之法,使地足以容田,田足以出賦,是故名官曰《載師》,載如舟焉,輕重畢載,苟不量所載,舟必溺;如車焉,輕重皆任,苟不勝其任,車必折。」

掌任土之灋,以物地事,授地職而待其政令。

賈氏曰:「任土,即下文『廛里任國中』」 已下是也。鄭鍔曰:「《載師》之所任者十有一等之田法,必因其土之廣狹,使地足以容其田,田制定而賦亦定矣,故先言任田之地,乃言任土之賦。」

以《廛里》任國中之地。

張氏曰:廛,域中族居之名;里,郭內里居之稱。薛氏曰:「在市之屋曰廛,在里之屋曰里。」 其里受地視廛,則所謂廛里者,必聚廬托處於其肆者,故曰「任國中之地。」 鄭鍔曰:「廛以居商賈之貨,里以為民庶之居。」

以場圃任園地。

薛平仲曰:「田不可種植,妨五穀之生。惟室廬之傍有園圃以毓草木,於此則樹果蓏也。常時則闢場為圃而種植,九月則築圃以為場而納禾稼,此則場圃同出於園地。」

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

黃氏曰:「『宅田,居於城郭之外者之宅地也。《書》曰:『表厥宅里』。《孟子》曰『五畝之宅』。是不獨民也,有士、大夫,有服公事者。民曰廛,士大夫曰宅,通則皆曰宅。廛有征而宅無征,城郭中不能容,則居於外』。鄭曰:『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非也。仕者世祿,雖死,祿猶及其子孫,況老而致仕者,固當給祿矣。謂之宅田」 ,則非也。鄭引「宅者在邦在野,止謂其家之所在耳,豈凡稱宅者皆致仕者哉?鄭康成曰:『士讀為仕,仕者亦受田,所謂圭田也。《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 鄭司農曰:「賈田者,吏為縣官,賣財與之田。」 王昭禹曰:「致仕者,以備國之訪問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