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5 (1700-1725).djvu/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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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十三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三

  漢高祖七則 惠帝四則 文帝六則 景帝二則 武帝建元一則 元朔一則 元鼎

  一則 元封三則 天漢一則 昭帝始元二則 元鳳四則 元平一則 宣帝本始三則

   地節二則 元康一則 神爵一則 五鳳一則 甘露二則 元帝一則 元帝初元三

  則 永光二則 成帝建始三則 河平一則 鴻嘉一則 永始二則 綏和一則 平帝

  元始二則 孺子嬰初始二則

  後漢光武帝建武八則 中元二則 明帝永平三則 章帝建初二則 元和三則

  和帝永元五則 殤帝延平一則 安帝永初二則 元初二則 建光一則 延光三則

  順帝永建四則 陽嘉一則 永和二則 建康一則 桓帝建和一則 永壽一則 延熹

  二則 永康一則 靈帝熹平一則 光和一則 中平一則 獻帝建安一則

  魏文帝黃初一則 明帝青龍一則 高貴鄉公正元一則 陳留王景元一則 咸熙一

  則

  吳大帝赤烏一則 太元一則 景帝永安二則

食貨典第一百十三卷

賦役部彙考三

高祖二年復軍卒勿租稅有差鄉三老縣三老復勿繇戍

按《漢書高祖本紀》:「二年二月癸未,蜀漢民給軍事勞 苦,復勿租稅二歲。關中卒從軍者,復家一歲。舉民年 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帥眾為善,置以為三老,鄉一人, 擇鄉三老一人為縣三老,與縣令、丞尉以事相教,復 勿繇戍。」

四年八月,初為「算賦。」

按:《漢書高祖本紀》云云。

如淳曰:「《漢儀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為治庫兵車馬。」

五年,詔「諸侯子在關中者,賜復民,各歸其縣,奴婢免 為庶人。」

按《漢書高祖本紀》,「五年夏五月,詔曰,諸侯子在關中 者,復之十二歲,其歸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不 書名數。今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復故爵田宅,吏以 文法教訓辨告,勿笞辱;民以饑餓自賣為人奴婢者, 皆免為庶人。」

七年春,令「民產子,復勿事二歲。」

按:《漢書高祖本紀》云云。

八年春三月,令「吏卒從軍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復, 終身勿事。」

按:《漢書高祖本紀》云云。

十一年,復諸縣堅守不降者租賦始定,口賦錢又給 復徙入蜀、漢、關中者。

按《漢書高祖本紀》:「十一年冬,諸縣堅守不降反寇者, 復租賦三歲。春二月詔曰:『欲省賦甚。今獻未有程,吏 或多賦以為獻,而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諸侯王通 侯常以十月朝獻,及郡各以其口數率,人歲六十三 錢,以給獻費。夏四月令豐人徙關中者,皆復終身。六 月令士卒從入蜀漢關中者,皆復終身』。」按《食貨志》: 「漢興,接秦之敝,諸侯並起,民失作業而大饑饉,凡米 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高祖乃令民得賣子就食 蜀漢。天下既定,民亡蓋臧,自天子不能具。」駟,而將 相或乘牛車。上於是約法省禁,輕田租,什五而稅一, 量吏祿,度官用,以賦於民。而山川、園池、市肆租稅之 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不領於 天子之經費。漕轉關東粟以給中都官,歲不過數十 萬石。孝惠、高后之間,衣食滋殖。

十二年,惠帝即位,詔減田租,復十五稅一。又詔「吏六 百石以上及故吏嘗將軍、都尉、二千石印者,唯給軍 賦,他無與。」

按《漢書惠帝本紀》,「十二年五月丙寅,即皇帝位,減田 租,復十五稅一。」又曰:「吏所以治民也,能盡其治,則民 賴之,故重其祿,所以為民也。」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 妻子與同居,及故吏嘗佩將軍都尉印、將兵及佩二 千石官印者,家唯給軍賦,他無有所與。

惠帝三年發長安六百里內男女城長安又發諸王列侯人城之

按《漢書惠帝本紀》:「三年春,發長安六百里內男女十 四萬六千人城長安,三十日罷。六月,發諸侯王列侯 徒隸二萬人城長安。」

四年春正月,舉民「孝弟力田者復其身。」

按:《漢書惠帝本紀》云云。

五年,復發長安六百里內男女城長安。

按《漢書惠帝本紀》:「五年春正月,復發長安六百里內 男女十四萬五千人城長安,三十日罷。九月,長安城 成,賜民爵,戶一級。」

六年。冬十月辛丑。令民得買爵。女子年十五以上。至 三十不嫁。五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