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5 (1700-1725).djvu/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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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惠帝本紀》云云。

應劭曰:《國語》「越王句踐令國中女子年十七不嫁者,父母有罪,欲人民繁息也。漢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錢,唯賈人與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謫之也。」

文帝 年人賦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

按《漢書文帝本紀》。不載。按杜佑《通典》云云。

《如淳》曰:「常賦歲百二十歲一事。時天下之人多,故出賦四十三歲而一事。」

二年,詔「省繇費,賜民今年田租之半。」

按《漢書文帝本紀》,二年十一月,詔省繇費以便民。九 月詔曰:「農,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而民或不 務本而事末,故生不遂。朕憂其然,故今茲親率群臣 農以勸之。其賜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

三年,復晉陽、中都民三歲租。

按《漢書文帝本紀》:「三年五月,上幸太原,見故群臣,皆 賜之,舉功行賞,諸民里賜牛酒,復晉陽、中都民三歲 租。」

四年夏五月,復「諸劉有屬籍家無所與。」

按:《漢書文帝本紀》云云。

十二年詔始令入粟拜爵,賜天下民租稅之半 按《漢書文帝本紀》,「十二年春三月詔曰,道民之路,在 於務本。朕親率天下農,十年於今,而野不加辟,歲一 不登,民有饑色,是從事焉尚寡,而吏未加務也。吾詔 書數下,歲勸民種樹,而功未興,是吏奉吾詔不勤,而 勸民不明也。且吾農民甚苦,而吏莫之省,將何以勸 焉?其賜農民今年租稅之半。」按《食貨志》:晁錯奏言: 「陛下幸使天下入粟塞下以拜爵,甚大惠也。竊恐塞 卒之食不足用,大渫天下粟。邊食足以支五歲,可令 入粟郡縣矣;足支一歲以上,可時赦,勿收農民租。如 此,德澤加於萬民,民愈勤農。時有軍役,若遭水旱,民 不困乏,天下安寧,歲熟且美,則民大富樂矣。」上復從 其言,迺下詔賜民十二年租稅之半。明年,遂除民田 之租稅。

十三年,詔除租稅。

按《漢書文帝本紀》:十三年六月詔曰:「農,天下之本,務 莫大焉。今廑身從事,而有租稅之賦,是謂本末者無 以異也,其於勸農之道未備,其除田之租稅。」

景帝元年令民半出田租禮高年不事

按《漢書景帝本紀》,「元年五月,令田半租。」按《食貨志》, 「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稅一也。其後上郡 以西旱,復修賣爵令,而裁其賈以招民,及徒復作,得 輸粟於縣官以除罪。始造苑馬以廣用,宮室列館車 馬益增修矣。然屢敕有司,以農為務,民遂樂業。」 按杜佑《通典》,二年令人半出田租,三十而稅一。時上 溢而下有餘。又《禮》,「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 算不事。」按本紀係元年志與通典係二年今從本紀 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按:《漢書景帝本紀》云云。

武帝建元元年賜復高年及子若孫

按《漢書武帝本紀》,建元元年「春二月,賜民年八十復 二算,九十復甲卒。」

二算,復二口之算也。復甲卒不豫革車之賦也。

夏四月己巳,詔曰:「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為復 子若孫,令得身帥妻妾遂其供養之事。」

元朔五年置博士弟子員復其身

按《漢書武帝本紀》:「元朔五年夏六月,丞相弘請為博 士,置弟子員。」

按《文獻通考》:「武帝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復其身。」

元鼎六年以內史稻田租挈重詔議減之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元鼎六年上 曰:「左右內史,地名山川源甚眾,細民未知其利。今內 史稻田租挈重,不與郡同,其議減,令吏民勉盡地利, 平繇行水,勿失其時。」

挈收田租之約令也。

元封元年詔民田租逋賦貸已除博蛇丘歷城梁父四縣無出今年算

按《漢書武帝本紀》:元封元年「夏四月癸卯,上還,登封 泰山,降坐明堂,詔曰:『朕以眇身承至尊,兢兢焉。惟德 菲薄,不明於禮樂,故用事八神,遭天地況施,著見景 象,屑然如有聞,震於怪物,欲止不敢。遂登封泰山,至 於梁父,然後升䄠,肅然自新。嘉與士大夫更始。其以 十月為元封元年。行所巡至博、奉高、蛇丘、歷城、梁父』」, 民田租逋賦貸已除,加「年七十以上孤寡帛,人二匹, 四縣無出今年算。」

元封四年,賜汾陰、夏陽、中都三縣及楊氏無出今年 租賦。

按《漢書武帝本紀》,「四年春三月,祠后土,詔曰:『朕躬祭 后土,地祇見光集於靈壇,一夜三燭,幸中都宮,殿上 見光。其赦汾陰、夏陽、中都死罪以下,賜三縣及楊氏, 皆無出今年租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