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5 (1700-1725).djvu/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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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封五年,詔天下所幸縣,毋出今年租賦。

按《漢書武帝本紀》,「五年夏四月詔曰:『朕巡荊揚,輯江 淮物,會大海氣,以合泰山,上天見象,增修封禪。其赦 天下,所幸縣毋出今年租賦,賜鰥寡孤獨帛,貧窮者 粟』。」

天漢三年赦天下行所過毋出田租

按《漢書武帝本紀》:「天漢三年三月,行幸泰山,修封,祀 明堂。因受計還幸北地,祠常山,瘞元玉。夏四月,赦天 下,行所過,毋出田租。」

昭帝始元二年詔免今年田租

按《漢書昭帝本紀》,始元二年「秋八月詔曰:往年災害 多,今年蠶麥傷,所振貸種食勿收責,毋令民出今年 田租。」

始元六年。秋七月。罷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 按《漢書昭帝本紀》云云。

如淳曰:「律,諸當占租者,家長身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實,家長不身自書,皆罰金二斤,沒入所不自占物及賈錢縣官也。」師古曰:「占謂自隱度其實,定其辭也。」蓋武帝時賦斂繁多,律外而取,今始復舊。

元鳳二年詔毋斂今年馬口錢又以菽粟當賦

按《漢書昭帝本紀》,「元鳳二年六月詔曰:『朕閔百姓未 贍,前年減漕三百萬石,頗省乘輿馬及苑馬,以補邊 郡三輔傳馬。其令郡國毋斂今年馬口錢,三輔、太常 郡得以菽粟當賦』。」

元鳳三年,罷中牟苑,賦貧民,詔「止四年無漕,振貸者 勿收責。」

按《漢書昭帝本紀》:三年「春正月,罷中牟苑,賦貧民。詔 曰:迺者民被水災,頗匱於食,朕虛倉廩,使使者振困 乏,其止四年毋漕。三年以前所振貸,非丞相御史所 請,邊郡受牛者,勿收責。」

應劭曰:「武帝始開三邊,徙民屯田皆與犁牛,後丞相、御史復間有所請,今敕自上所賜與勿收責,丞相所請,乃令其顧稅耳。」

元鳳四年,上加元服,免收四年、五年口賦。三年以前 逋更賦,皆勿收。

按《漢書昭帝本紀》,「四年春正月丁亥,帝加元服,見於 高廟。賜諸侯王、丞相、大將軍、列侯、宗室下至吏民金 帛牛酒各有差,賜中二千石以下及天下民爵,毋收 四年、五年口賦。三年以前逋更賦未入者,皆勿收,令 天下酺五日。」

如淳曰:《漢儀注》:「民年七歲至十四,出口賦錢,人二十三、二十錢,以食天子。其三錢者,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踐更,有過更。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迭為之,一月一更,是謂卒更也。貧者欲得顧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顧之,月二千,是謂踐更也。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亦名為更,律所謂繇戍也。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當自戍三日,不可往便還,因便住,一歲一更。諸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謂過更也。」《律》說:「卒踐更者,居也,居更縣中,五月乃更也。」後從尉律,卒踐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貨志》曰:「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此漢初因秦法而行之也,後遂改易,有讁乃戍邊一歲耳,逋未出更錢者也。

元鳳六年,詔「三輔、太常以叔粟當今年賦。」

按:《漢書昭帝本紀》:「六年夏,詔曰:『夫穀賤傷農,今三輔 太常穀減賤,其令以叔粟當今年賦』。」

元平元年詔減口賦錢

按《漢書昭帝本紀》:元平元年「春二月,詔曰:『天下以農 桑為本。日者省用,罷不急官,減外繇,耕桑者益眾,而 百姓未能家給,朕甚愍焉。其減口賦錢』。」有司奏請減 什三,上許之。

宣帝本始元年以鳳皇集膠東千乘詔租稅勿收

按《漢書宣帝本紀》:「本始元年五月,鳳皇集膠東千乘, 赦天下,賜吏二千石、諸侯相下至中都官、宦吏六百 石爵各有差,自左更至五大夫,賜天下人爵各一級, 孝者二級,女子百戶牛酒,租稅勿收。」

本始三年,以旱詔「民無出租賦。」

按:《漢書宣帝本紀》:「三年夏五月,大旱,郡國傷旱甚者, 民毋出租賦。三輔民就賤者,且毋收事,盡四年。」

《晉灼》曰:「不給官役也。」師古曰:「收謂租賦也,事謂役使也。」盡本始四年而止。

本始四年,以地震免郡國租賦。

按《漢書宣帝本紀》:四年「夏四月壬寅,郡國四十九地 震,或山崩水出。詔曰,地震壞敗甚者,勿收租賦。」

地節三年假流民公田且勿算事

按《漢書宣帝本紀》,地節三年「冬十月,詔池籞未御幸 者,假與貧民,郡國宮館勿復修治,流民還歸者,假公 田,貸種食,且勿算事。」

師古曰:「不出算賦及給徭役。」

地節四年,詔民有大父母、父母喪者,勿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