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5 (1700-1725).djvu/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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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按《漢書宣帝本紀》,四年春二月詔曰:「導民以孝,則天

下順。今百姓或遭衰絰凶災,而吏繇事,使不得葬,傷 孝子之心,朕甚憐之。自今諸有大父母、父母喪者,勿 繇事,使得收斂送終,盡其子道。」

元康二年詔令郡國被災甚者毋出今年租賦

按《漢書宣帝本紀》:元康二年「夏五月詔曰:『今天下頗 被疾疫之災,朕甚愍之。其令郡國被災甚者,毋出今 年租賦』。」

神爵元年三月行幸河東詔行所過毋出田租

按:《漢書宣帝本紀》云云。

五鳳三年三月詔減天下口錢

按:《漢書宣帝本紀》云云。

甘露二年減民算三十

按《漢書宣帝本紀》:甘露二年「春正月詔曰,迺者鳳皇, 甘露降集,黃龍登興,醴泉滂流,枯槁榮茂,神光並見, 咸受禎祥。其赦天下,減民算三十。」

甘露三年,以「鳳皇集新蔡,令民毋出今年租。」

按《漢書宣帝本紀》,「三年二月詔曰:迺者鳳皇集新蔡, 群鳥四面行列,皆鄉鳳皇立,以萬數。其賜汝南太守 帛百匹,新蔡長吏三老、孝弟、力田、鰥、寡、孤獨各有差, 賜民爵二級,毋出今年租。」

元帝   年令民產子七歲乃出口錢

按:《漢書元帝本紀》,不載。按《貢禹傳》,「元帝時,禹為御 史大夫,列於三公。自禹在位,數言得失,書數十上。禹 以為古民亡賦算口錢,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賦於民。 民產子三歲則出口錢,故民重困,至於生子輒殺,甚 可悲痛。宜令兒七歲去齒乃出口錢,年二十乃算。」天 子下其議,令民產子七歲乃出口錢,自此始。

初元元年以穀不登免關東租賦

按《漢書元帝本紀》,「初元元年夏四月詔曰:『關東今年 穀不登,民多困乏,其令郡國被災害甚者,毋出租賦, 江海陂湖園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賦』。」

初元二年二月戊午地震詔「郡國被地動災甚者無 出租賦。」

按:《漢書元帝本紀》云云。

初元四年春正月,行幸甘泉,郊《泰畤》。三月行幸河東, 祠后土。賜行所過無出租賦。

按:《漢書元帝本紀》云云。

永光元年春正月行幸甘泉郊泰畤賜行所過毋出租賦

按:《漢書元帝本紀》云云。

永光三年冬,復鹽鐵官、博士弟子員。以用度不足,民 多復除,無以給中外繇役。

按:《漢書元帝本紀》云云。

成帝建始元年十二月大風詔郡國被災什四以上毋收田租

按:《漢書成帝本紀》云云。

建始二年春正月,減天下賦錢,算四十。

按:《漢書成帝本紀》云云。

建始三年春三月,赦「天下,徒賜孝弟力田爵二級,諸 逋租賦所振貸勿收。」

按:《漢書成帝本紀》云云。

河平四年春正月賜孝弟力田爵二級諸逋租賦所振貸勿收

按:《漢書成帝本紀》云云。

鴻嘉四年春正月詔郡國被災害什四以上民貲不滿三萬勿出租賦逋貸未入皆勿收

按:《漢書成帝本紀》云云。

永始二年詔關東比歲不登賜爵蠲租有差

按《漢書成帝本紀》,永始二年二月詔曰:「關東比歲不 登,吏民以義收食貧民,入穀物助縣官振贍者,已賜 直,其百萬以上,加賜爵右更,欲為吏,補三百石。其吏 也,遷二等。三十萬以上,賜爵五大夫,吏亦遷二等,民 補郎。十萬以上,家無出租賦。三歲,萬錢以上,一年。」 永始四年三月,行幸河東,祠后土,賜吏民。始雲陽行 所「過無出田租。」

按:《漢書成帝本紀》云云。

綏和二年哀帝即位詔災傷郡國及民貲不滿十萬者皆無出今年租賦

按《漢書哀帝本紀》:「二年四月丙午,太子即皇帝位。秋, 詔令水所傷縣邑及他郡國災害什四以上,民貲不 滿十萬,皆無出今年租賦。」

平帝元始元年償元壽二年橫斂之直太皇太后省湯沐邑租入以贍貧民

按《漢書平帝本紀》:「元始元年春正月,遣諫大夫行三 輔,舉籍吏民,以元壽二年倉卒時橫賦斂者,償其直。 六月,天下女徒已論歸家,顧山錢月三百。置大司農 部丞十三人,人部一州,勸農桑。太皇太后省所食湯 沐邑十縣,屬大司農,常別計其租入,以贍貧民。」

師古曰:「女徒論罪已定,並放歸家,不親役之,但令一月出錢三百,以顧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