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5 (1700-1725).djvu/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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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興元年十二月丁亥詔戶調田租三分減一

按:《晉書惠帝本紀》云云。

元帝   年令州郡縣任土所出以為徵賦而丁男女及田畝賦役俱有制

按《晉書。元帝本紀》,不載按《隋書食貨志》:「元帝寓居 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並謂之僑人,皆取舊壤之 名,僑立郡縣。往往散居,無有土著。而江南之俗,火耕 水耨,土地卑濕,無有蓄積之資。諸蠻陬俚洞霑沐王 化者,各隨輕重收其賧物,以裨國用。又嶺外酋帥,因 生口翡翠、明珠、犀象之饒雄於鄉曲者,朝廷多因而 署」之,以收其利。歷宋、齊、梁、陳,皆因而不改。其軍國所 須雜物,隨土所出,臨時折課,市取乃無恆法。定令列 州郡縣,制其任土所出,以為徵賦。其無貫之人,不樂 州縣編戶者,謂之「浮浪人。」樂輸亦無定數,任量准所 輸,終優於正課焉。其課:丁男調布絹各二丈,絲三兩, 綿八兩,祿絹八尺,祿綿三兩二分;租米五石,祿米二 石。丁女並半之。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為丁。男年 十六亦半課,年十八正課,六十六免課。女以嫁者為 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為丁。其男丁每歲役不過二 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運丁役之。其田畝稅米二斗, 蓋大率如此。其度量,斗則三斗當今一斗,稱則三兩 當今一兩,尺則一尺二寸當今一尺。

太興三年優復瑯邪國人準漢氏故事

按《晉書元帝本紀》,「太興三年秋七月丁亥,詔曰:『先公 武王、先考恭王臨君琅邪四十餘年,惠澤加於百姓, 遺愛結於人情。朕應天符,創基江表,兆庶宅心,繈負 子來。瑯邪國人在此者近有千戶,今立為懷德縣,統 丹陽郡。昔漢高祖以沛為湯沐邑,光武亦復南頓,優 復之科,一依漢氏故事』。」

太興四年,免中州良人為僮客者以備征役。

按《晉書元帝本紀》,「四年五月庚申,詔曰:『昔漢二祖及 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時,涼州覆敗,諸為奴婢亦皆復 籍,此累代成規也。其免中州良人遭難為揚州諸郡 僮客者,以備征役』。」

成帝咸和元年春二月丁亥大赦改元賜京師百里內復一年

按:《晉書成帝本紀》云云。

咸和四年秋七月。詔「復遭賊郡縣租稅。」

按:《晉書成帝本紀》云云。

咸和五年六月癸巳,初稅田畝三升。

按《晉書成帝本紀》云云。按《食貨志》。「五年。成帝始度 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畝稅米三升。」

咸康二年二月算軍用稅米空懸五十餘萬石尚書褚裒已下免官

按《晉書成帝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咸康初,算度田 稅米。空懸五十餘萬斛。尚書褚裒以下免官。」

穆帝永和元年皇太后詔常調非軍國所急者停之按晉書穆帝本紀永和元年九月景申皇太后詔曰今百姓勞弊其共思詳所以振卹之宜及歲常調非

軍國要急者,並宜停之。

哀帝隆和元年春正月甲寅減田稅畝收二升

按《晉書哀帝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同。

孝武帝寧康二年除遭水郡租布有差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寧康二年夏四月壬戌,皇太后 詔曰:『頃元象忒愆,上天表異,仰觀斯變,震懼於懷。夫 因變致休,自古之道,朕敢不剋意復心,以思厥中。又 三吳奧壤,股肱望郡,而水旱併臻,百姓失業,夙夜惟 憂,不能忘懷,宜時拯卹,救其彫困。三吳、義興、晉陵及 會稽遭水之縣,尢甚者全除一年租布,其次聽除半』」 年。受振貸者,即以賜之。

太元元年除度田收租之制口稅三斛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太元元年秋七月乙巳,除度田 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稅米三斛,蠲在役之身。」按 《食貨志》同。按志系二年今從本紀

太元四年春正月辛酉。赦郡縣遭水旱者。減租稅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太元五年,蠲逋稅。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五年六月甲子,以比歲荒儉,大 赦。自太元三年以前逋租宿債,皆蠲除之。」

太元八年十二月庚午。始增百姓稅米。口五石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八年。又增稅 米。口五石。至於末年。天下無事。時和年豐。百姓樂業。 穀帛殷阜。幾乎家給人足矣。

太元十七年。春正月。己巳朔。大赦。除逋租宿債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安帝義熙八年宋公詔租稅調役以見戶為正餘悉停省

按《晉書安帝本紀》,不載按《宋書武帝本紀》,義熙八 年十一月己卯,公至江陵,下書曰:「夫去弊拯民,必存 簡恕,捨網修綱,雖煩易理。江荊彫殘,刑政多闕,頃年 事故,綏撫未週,遂令百姓疲匱,歲月滋甚,財傷役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