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6 (1700-1725).djvu/3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黎,因令檢覆,未明公法,或彰隱漏之𠎝,爰念小民,宜 示矜寬之典。近因檢田有隱漏,合當罪犯者並放,所 有合罰令倍納租稅者特放,並令卻依實頃畝輸納。 貨泉所聚,徵督必行,況係省之逋懸,宜應期之供辦。 但以兵戈之後,帳籍空存,已行蠲減之恩,「嘗憂未普, 再示優饒之命,式表推恩。天福元年,應經火處州府 諸色場院,因茲失陷錢物等,先曾指揮蠲一半者,今 並全放;未曾經減放者,今與蠲放一半。天災或降地 分所招,㩦老幼以流離,棄田園而蕪沒,深《懷惻憫,宜 示招安》。」蒲同晉絳滑漢魏府鎮定州等人戶,或經亢 旱,或屬兵戈,逃移人戶等,「應逐戶所欠今年已前諸 雜稅物,並特除放。宜令縣州,曉示招㩦,如有復業者, 仍放一年秋夏稅二年。諸雜差徭,爰自攻圍,每多徭 役,或因兵死,尚有戶存,言念傷痍,屢宜優卹。應差赴 魏府城下人夫,內有傷重身死者,除已經支贈外,特 放戶下三年諸雜差徭。」又頃因借率,猶有逋懸,方務 優饒,豈宜徵督?先率借雒京舍錢,其所欠並放。又諸 道州府營田戶部院矜省莊等,天福元年秋夏租課 錢帛斛㪷諸雜色物等,除已納外,應有逋懸欠,並與 蠲放。 又按《冊府元龜》:三年十一月,晉昌軍節度使 李周奏,「發長安縣主簿李珝齎表到闕,以境內人戶 群集,簡苗不得,欲只於見苗上增添。可之。」

天福四年敕:「郡守藩侯,不得擅加賦役。縣邑別立監 徵。所納田租,委人戶自量自概。」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二月 詔曰:「朕自臨區夏,每念蒸黎,嘗夜思而晝行,冀時康 而俗阜。其如干戈乍息,瘡痏猶多,由是疚懷,不能安 席。復又車徒甚眾,廩藏方虛,雖賦租未暇於矜蠲,而 煩擾當行於禁止,俾除暴斂,式洽群心。應郡守藩侯, 不得擅加賦役,及縣邑別立監徵。所納田租,委人戶 自量、《自概》。」

天福六年三月除民二年至四年以前稅八月壬辰 如鄴都壬寅大赦。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六年三月癸酉,詔曰:朕自臨天下,每念 民間,御一衣思蠶績之勞,對一食想耕耘之苦,而況 職官俸祿,師旅資糧,凡所贍供,悉因黔庶。得不救其 疾苦,憫彼災傷?徵宿欠,慮流離者不歸;均殘租,恐貧 饑者漸困。今春膏雨繼降,農作方興,宜示渥恩,俾蘇 疲瘵。天福二年至四年夏秋租稅,一切除放。」八月己 亥,車駕幸鄴。壬寅,制曰:「歲因災沴,民用艱辛,久係逋 懸,宜示蠲免。應欠天福五年終已前夏秋租稅,并沿 徵諸物,及營田租課,並與除放。應沿路有傍道稍損 卻田苗處,其合納苗子及沿徵錢物等,據畝數並與 除放。主掌曠敗,錢物逋懸,宜示矜容,聊加蠲免。應天 福三年終已前諸色場院官欠負官中錢物人等,累 經徵理通勘,實無錢物家業者,並與除放。其人免罪, 任從逐便,不得再任使。無黨無偏,徇至公之道;去泰 去甚,誡求利之心。私下債負,徵利已及一倍者,並與 除放。如是主持者不在此限。邊陲管界蕃部經由,言 念疲羸,良深軫卹。欣、代、蔚、并鎮州管限內,有經蕃部 踐踏卻苗稼者,其合納苗子沿徵錢物等,據頃畝與 除放。其經燒爇屋舍,殺傷人命者,據戶下合徵苗稅, 並與除放。」

出帝天福七年秋七月庚子大赦十一月辛丑蠲高祖靈車所過民租之半

按:《五代史出帝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七年七月即位赦制,「蟲蝗作沴,苗稼重 傷,特示矜蠲,俾令蘇息。應諸道州府,經蝗蟲傷食苗 稼者,並據所損頃畝,與蠲放賦稅。」八月詔曰:「叛逆之 臣,必行於討伐;凋傷之俗,宜示於撫綏。一昨逆賊安 從進,不戒滿盈,輒謀違背,占據城壘,虐害人民。元兇 已就於嚴誅,比屋宜加於霈澤,俾令蘇息,用示軫傷。 應在城人戶,除已行賑貸外,特放今年秋、來年夏城 內物業上租稅。其城外下營寨處,或有砍伐卻桑柘, 及毀折卻屋舍處,特與除放今年來年二月合係租 稅。其管內諸縣人戶等,被安從進數年誅剝,多是貧 寒,應天福七年夏稅已前諸色殘欠,及沿徵錢物,并 公私債負等,並與除放。」九月,又詔:「襄州城內人戶今 年秋、來年夏屋稅,其城外下營處,與放二年租稅。應 被安從進脅從者,一切不問。」十一月宣所司,「廣晉州 至雒京沿路應靈駕經過處州縣分,蝗蟲食外,秋稅 已納外放一半。」 又按《冊府元龜》:七年十一月,禮部 郎中李為光上封事,為諸州府倉場逐年所納百姓 秋夏租,加耗頗多,乞行「條理,庶得遠近舒蘇。」敕曰:「朕 自居藩邸,每務躬親,稟先帝之聖謨,見萬方之庶政。 洎登宸極,思致時康。屬蝗旱為災,耕桑失業,顧惟寡 昧,深軫焦勞。舉一食思稼穡之艱難,行一事期黎民 之蘇息。為光清朝名士,朱邸舊僚,深窮蠹政之源,備 得養民之本。況藩侯郡牧,察俗觀風,必能副沖人委 仗之心,駐疲俗逋逃之足。明行條制,俾絕侵漁,使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