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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8 (1700-1725).djvu/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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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二斗,中田一斗五升,下田一斗,山塘塗蕩以升以 合計者附於冊後,而概謂之曰「民田。」惟學田、屯田乃 謂之「官田」,則民樂業而賦易完,視之紹熙以前猶五 六倍也。豈非去累代之橫征,而立萬年之永利者乎? 昔者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營田,以耕曠土。其後 又募高貲戶使輸課佃之,戶部別置官司總領,不隸 州縣。梁太祖擊淮南,掠得牛以千萬計,給東南諸州 農民,使歲輸租。自是歷數十年,牛死而租不除,民甚 苦之。周太祖素知其弊,用張凝、李穀之言,悉罷戶部 營田務,以其民隸州縣,其田廬牛農器並賜見佃者 為永業,悉除租牛課。是歲,戶部增三萬餘戶。或言「營 田有肥饒者,不若鬻之」,可得錢數十萬緡以資國。帝 曰:「利在於民,猶在國也。朕用此錢何為?」嗚呼!以五代 之君,猶知此義,而況他日大有為之主,必有朝聞而 夕行之者矣。

今存者惟衛所屯田、學田、勳戚欽賜莊田,三者猶是 官田。南京各衙門所管草場田地,佃戶亦轉相典賣, 不異民田。蘇州一府惟吳縣山不曾均為一則,至今 有「官山」、「私山」之名。官山每畝科五升,私山畝科一升 五勺。

今高淳縣之西有永豐鄉者,宋時之湖田,所謂永豐 圩者也。《文獻通考》:「永豐圩自政和五年圍湖成田,初 令百姓請佃,後以賜蔡京,又以賜韓世忠,又以賜秦 檜,繼撥隸行宮,今隸總所。」王弼《永豐謠》曰:「永豐圩接 永寧鄉,一畝官田八斗糧。人家種田無厚薄,了得官 租身即樂。前年大水平斗門,圩底禾苗沒半分。里胥 告災縣官怒,至今追租如追魂。有田追租未足怪,盡 將官田作民賣,富家得田貧納租。年年舊租結新債, 舊租了新租促。更向城中賣黃犢,一犢千文任時估。 債家算息不算母嗚呼!有犢可賣君莫悲,東鄰賣犢 兼賣兒。但願有兒在我邊,明年還得種官田。」讀此詩, 知當日官佃之苦即已如此,而以官「作民」,亦不始於 近日矣。

《元微之集奏狀》:「右臣當州百姓田地,每畝只稅粟九 升五合,草四分,地頭榷酒錢共出二十一文已下。其 諸色職田,每畝約稅粟三斗,草三束,腳錢一百二十 文。若是京官上司職田,又須百姓變米雇車般送,比 量正稅,近于四倍。其公廨田、官田、驛田等,所稅輕重, 約與職田相似。是則官田之苦,自唐已然,不始于宋」 元也,故先朝洪熙、宣德中,屢下詔書,「令民閒有拋荒 官田,召人開耕,依民田例起科。」又不獨蘇、松、常三府 為然。

吳中之民,有田者什一,為人佃作者十九,其畝甚窄, 而凡溝渠道路皆并其稅于田之中,歲僅秋禾一熟, 一畝之收不能至三石。凡言石者皆以官斛「少者不過一石有 餘,而私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斗,少亦八九斗。佃人 竭一歲之力,糞擁工作,一畝之費可一緡,而收成之 日,所得不過數斗」,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貸者。故 既減糧額,即當禁限私租上田不得過八斗。如此則 貧者漸富,而富者亦不至于貧。《元史成宗紀》:至元三 十一年十月辛巳。時成宗即位江浙行省臣言:「陛下即位 之初,詔蠲今歲田租十分之三,然江南與江北異,貧 者佃富人之田,歲輸其租。今所蠲特及田主,其佃民 輸租如故,則是恩及富室而不被及于貧民也。宜令 佃民當輸田主者,亦如所蠲之數。」從之。大德八年正 月乙未,詔江南佃戶私租太重,以十分為率,普減二 分,永為定例。前一事為特恩之「蠲」,後一事為「永額」之 減,而皆所以寬其佃戶也。是則「厚下」之政,前代已有 行之者。

漢武帝時,董仲舒言:「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唐德 宗時,陸贄言:「今京畿之內,每田一畝,官稅五升,而私 家收租有畝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稅也。降及中 等,租猶半之。夫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農夫之所為, 而兼并之徒,居然受利。望令凡所占田,約為條限,裁 減租價,務利貧人。」仲舒所言則今之分租,贄所言則 今之包租也,然猶謂之豪民,謂之兼并之徒,宋已下 則公然號為田主矣。

豫借。唐元宗天寶三載,制曰:「每載庸調,八月徵收,農 功未畢,恐難濟辦。自今已後,延至九月二十日為限。」 至代宗廣德二年七月庚子,稅天下地畝青苗錢,以 給百官俸。田一畝稅錢十五所謂青苗錢者,以國用急,不及 待秋,方苗青而徵之,故號青苗錢。主其任者為青苗 使,遂為後代豫借之始。陸宣公言:「蠶事方興,已輸縑 稅;農功未艾,遽斂穀租。上司之繩責既嚴,下吏之威 暴愈促。有者急賣而耗其半直,無者求假而費其倍 酬。」憲宗元和六年二月,制以新陳未接,營辦尢艱,凡 有給用,委觀察使以供軍錢,方員借便,不得量抽百 姓。故韓文公有《游城南詩》云:「白布長衫紫領巾,差科 未動是閒身。麥苗含穟桑生葚,共向田頭樂社神。」是 三四月之閒,尚未動差科也。至後唐莊宗同光四年 三月戊辰,以軍食不足,敕河南尹豫借夏秋稅。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