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民,耕作既勞勩,輸納亦苦辛,遂令衣食微曷,以贍 其身。殷念惻予懷故跡,安得循?下詔減什三,行之四 方均。先王視萬姓有若父子親。玆惟重邦本,豈曰矜 吾仁?」《英廟實錄》:「正統元年閏六月丁卯,行在戶部奏, 浙江、直隸、蘇、松等處減除稅糧,請命各處巡撫侍郎 并同府縣官用心覈實,其官田每畝秋糧四斗一升 至二石以上者,減作二斗七升;二斗一升以上至四 斗者,減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減作一斗,明白 具數,送部磨勘。」從之。
官田,自漢以來有之。《宋史》:建炎元年,籍蔡京、王黼等 莊以為官田。開禧三年,誅韓𠈁胄。明年,置安邊所,凡 𠈁胄與其他權倖沒入之田,及圍田、湖田之在官者 皆隸焉。輸米七十二萬一千七百斛有奇,錢一百三 十一萬五千緡有奇而已。景定四年,殿中侍御史陳 堯道、右正言曹孝慶、監察御史虞虙、張晞顏等言:「乞 依祖宗《限田議》:自兩浙、江東、西官民戶踰限之田,抽 三分之一買充公田,得一千萬畝之田,則歲有六七 百萬斛之入。」丞相賈似道主其議,行之。始於浙西六 郡,凡田畝起租滿石者,予二百貫,以次遞減。有司以 買田多為功,皆謬以七八斗為石。其後田少與磽瘠, 虧租與佃人負租而逃者,率取償田「主,六郡之民多 破家矣,而平江之田獨多。元之有天下也,此田皆別 領於官。」《松江府志》言,「元時,苗稅公田外,復有江淮財 賦都總管府,領故宋后妃田,以供太后。江浙財賦府 領籍沒朱清、張瑄田,以供中宮稻田提領所領籍沒 朱國珍,管明田,以賜丞相脫脫,撥賜莊領宋親王及 新籍明慶、妙行二寺」等田,又有汪關關滿經歷田,以 賜影堂寺院諸王近臣。又有括入白雲宗僧田,皆不 係州縣元額。而《元史》所記賜田大臣如拜住燕帖木 兒等,諸王如魯王琱阿不剌,郯王徹徹禿等,公主如 魯國大長公主,寺院如集慶、萬壽二寺,無不以平江 田,而平江之官田又多。至張士誠據吳之日,其所署 平章太尉等官,皆出於負販,小人無不志在良田美 宅,一時買獻之產,遍於平江,而一入版圖,亦按其租 簿沒入之。已而富民沈萬三等,又多以事被籍,是故 改平江曰「蘇州。」而蘇州之官田多而益多。故宣德七 年六月戊子,知府況鍾所奏之數,「長洲等七縣秋糧 二百七十七萬九千餘石,其中民糧止一十五萬三 千一百七十餘石,官糧二百六十二萬五千九百三 十餘石,是一府之地土無慮皆官田,而民田不過十 五分之一也。且夫民田僅以五升起科,而官田之一 石者,奉詔減其什之三,而猶為七斗,是則民間之田 一入於官,而一畝之糧化而為十四畝矣。」此固其極 重難返之勢,始於景定,訖於洪武,而徵科之額十倍 於紹熙以前者也。於是巡撫周忱有均耗之法,有改 派金花官布之法以寬官田,而租額之重則一定而 不可改。若夫「官田之農具、車牛,其始皆給于官,而歲 輸其稅,浸久不可問,而其稅復派之於田。然而官田, 官之田也,國家之所有而耕者猶人家之佃戶也;民 田,民自有」之田也,各為一冊而徵之,猶夫《宋史》所謂 「一曰官田之賦,二曰民田之賦」,《金史》所謂「官田曰租, 私田曰稅」者,而未嘗併也。相沿日久,版籍訛脫,疆界 莫尋,村鄙之氓,未嘗見冊買賣,過割之際,往往以官 作民,而里胥之飛灑移換者,又百出而不可究。所謂 官田者,非昔之官田矣。乃至訟端無窮而賦不理。於 是景泰二年從浙江布政司右布政使楊瓚之言,將 湖州府官田重租分派,民田輕租之家承納,及《歸併 則例》。四年詔巡撫直隸侍郎李敏均定應天等府州 縣官民田。嘉靖二十六年,嘉興知府趙瀛刱議,田不 分官、民,稅不分等則,一切以三斗起徵。蘇、松、常三府 從而效之,自官田之七斗、六斗,下至民田之五升,通 為一則。而州縣之額,各視其所有官田之多少輕重 為準。多者長洲至畝科三斗七升,少者太倉畝科二 斗九升矣。國家失累代之公田,而小民乃代官佃納 無涯之租賦,事之不平,莫甚於此。然而為此說者,亦 窮於勢之無可奈何,而當日之士大夫,亦皆帖然而 無異論。亦以「治如亂絲。不得守二三百年紙上之虛 科。而使斯人之害。如水益深。而不可救也。〈惟唐太常鶴徵作武 進志極為惋歎〉抑嘗論之,自三代以下,田得買賣,而所謂「業 主」者,即連「陌」「跨」「不過本其錙銖之直,而直之高下, 則又以時為之。地力之盈虛,人事之贏絀,率數十年 而一變,奈之何一入於官,而遂如山河界域之不可 動也!」且景定之君臣,其買此田者,不過予以告牒、會 子、虛名不售之物,逼而奪之,以至彗出民愁,而自亡 其國。四百餘年之後,推本重賦之繇,則猶有其遺禍 也,而況於沒入之田,本無其直者乎?至於今日佃非 昔日之佃,而主亦非昔日之主,則夫官田者亦將與 冊籍而俱銷,共車牛而皆盡矣。猶執官租之說以求 之,固已不可行;而欲一切改從民田,以復五升之額, 即又駭於眾而損於國。有王者作,《咸則三壤》,謂宜遣 使案行吳中,逐縣清丈,定其肥瘠高下為三等:上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