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之奏,有科二石者。又周忱《疏》言:「無錫官田畝徵麥 一斗,麤米五斗,白米一石。」則是宣宗詔,卒廢不行也。 景泰科則有一石者,是正統之減,亦無其實矣。是時 巡撫李秉倣其例,更蘇、松加耗六斗以上田不徵耗, 五斗以上,石加一斗五升,四斗以上三斗以上遞倍 之。二斗以「上,石加八斗;一斗以上,石加一石五升;五 升以上,石加一石、一斗五升。」皆痛官田賦重而為之 法。顧聚數則之田於一戶由帖之中,易以滋弊。天順 三年,巡撫崔恭奏復周忱法。弘治二年,又量減應天、 鎮江、太平、寧國諸府官田耗勸民田量益以補之,猶 李秉意也。歷世以來,官民田賦則輕重懸殊,而官田 中又不一則。於是嘉靖十年,給事中徐俊民疏言:「今 之田賦,有受地於官,歲供租稅者,謂之官田;有江水 泛漫,溝塍渰沒者,謂之坍田;有流移亡絕,田棄糧存 者,謂之事故。官田賦重,坍江事故,里甲賠虛。糧請田 糧無論官民,合為一等,坍江事故悉蠲豁。」至二十六 年,嘉興知府趙瀛乃建議:田不分官民,稅不分等則, 一切以三斗起徵,蘇、松、常三府效之。凡州縣之額,各 視其所有官田之多少輕重為準,諺謂之「扒平田則」 也。南直隸巡撫為歐陽鐸,蘇州知府為王儀。於時盡 括官、民田裒益之,履畝清量,定為等則,所為《輕賦冊》。 以八事定稅糧:曰原額稽始,曰事故除虛,曰分項別 異,曰歸總正實,「曰坐派起運,曰運餘撥存,曰存餘考 積,曰徵一定額。」以八事考里甲,曰丁田,曰慶賀,曰祭 祀,曰鄉飲,曰科賀,曰卹政,曰公費,曰備用。以三事定 均徭,曰銀差,曰力差,曰馬差。著為例。自是民間輸納, 止入本折二色,里甲均徭,向徵之戶丁者,平米外仍 按畝編入折色。徵之法本趙瀛加詳。其後浙田亦分 等則,如直隸平米以均官民田之耗,扒平以均官民 田之則,自是官田不至偏重,而民田反不免矣。由上 不能蠲驟增之額,長民者變而通之,用甦民困,不得 已也。當是時,有「徵一綱銀」、「一條鞭」、「一串鈴」諸法,所在, 異名而同貫,民稱便徵一法,始於鐸總徵米徵銀之 凡,而計畝均輸之。其科則最重與最輕者,稍以耗損 益推移,重而不能盡損為遞減。耗米派輕齎折除之, 陰予以輕;輕而不能加益為徵本色遞增,耗米加乘 之,陰予以重。諸推收以田為母,戶為子,即《經賦冊》所 以定其額者是也。方法之行,豪右多梗其議崑山顧 鼎臣曰:「徵一法行,吾家益千石輸,然為諸貧民減千 石矣,不可易也。綱銀」者,舉民間應役歲費,丁四糧六, 總徵之。在官法易知不繁,猶網有綱,一舉而盡也。一、 條鞭法者,以府、州、縣十歲中兩稅運存之額,均徭里 甲、土貢、雇募、加銀之額,通為一條,總徵而均支之也。 一、「串鈴」,則夥收分解法也。《條鞭》徵收不輪甲,計丁糧 均派之,而下帖於民,帖載十歲應納之數,歲分六限 納之官,其運輸給募,皆官為支撥,視輪甲固輕而易 辦。議發於御史傅漢臣。嘉、隆之間,或行或止,通變者 誦為宜民,迂遲者譏為變法,聚訟累歲未決。既各省 多樂行之,「隆萬世天下狃於晏安。賦入不足,經費異 時,增額既不可復減,而無藝加派日出,逋糧愈多,規 避益巧。朝廷遣官按治,不可理其已解,而愆限有至 十一年以上者。未徵而報收,一縣有至十萬者。逋欠 之多,縣各幾十萬。猶賴是法,民力不至大絀。」其他科 則墾荒田。山東、河南、北直隸永不起科者,正統中,始 畝科三升三合,石、科草二束。其起科者,率須三年後 始時。畝徵一斗者減半。先納鈔三十貫者,改科米五 升五合三勺。遼地頃科穀一石,豆如之;中地,豆減半。 嘉靖以後,召民墾者,給與由帖,為永業,徵官租。瘠田 畝二斗,肥田三斗,永除起科耗役。有徵租銀一錢二 分,若一錢者墾邊地屯,額外者永不起科。河決退灘 地畝科三升。廣西三洞兩岸仙迴田土,科如之。天津 環海荒地,上地納穀一斗,中六升,下三升。播州田分 上、中、下,自四升以一遞減。黔省隸土官,皆為軍田。松 州衛西蕃民定為「土賦,令納馬置驛,籍其民充驛夫。 烏撒軍民府歲輸糧二萬石,氈衫一千五百領;烏蒙、 芒部軍民府、東川府各歲輸糧八千石,氈衫八百領, 又歲以鹽、茶、布易馬。貴州宣慰司靄翠歲輸三萬石, 金筑安撫司密定歲輸三千石。麗江府土民歲」輸白 金七百二十兩。產麼些洞,土民率以馬易金。沐春奏 請輸馬麓州,平緬宣慰司土官輸差發銀六千九百 兩。西寧衛所屬四番,歲輸馬二百疋為常賦。福建寺 田四分給僧六入官。給僧者納正糧八分,入官者加 征一錢二分。沿江州縣若巡檢司,歲輸蘆柴,洪熙初, 輸本色十二,輸鈔十五,減十三。宣宗又減本色及鈔 之半。九門苜蓿草地場餘地,弘治初,畝科一錢者減 十之三。正德後,定為三則,上科五分,中、下遞減一分。 「通州崇教鳴玉花園草場科四分。御馬草場、原設備 料修廨地、外衛牧馬草場、馬神廟香火地、牛羊房草 場、空地、上林苑監良牧署養牲地、鷹房,按鷹地各畝 科三分。通州草場科四分。陝西苑馬寺牧地、川地頃 科六錢,坡地減三之一,山地減半。」又按戶口徵鹽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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