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戶頗得雇人,然至於所雇逃亡,鄉戶猶任其責。今 遂欲於兩稅之外別立一科,謂之「庸錢」,以備官雇,則 雇人之責,官所任矣。自唐楊炎廢租庸調以為兩稅, 取大曆十四年應干「賦斂之數,以定兩稅之額」,則是 租調與庸,兩稅既兼之矣。今兩稅如故,奈何復欲取 庸?聖人立法,必慮後世,豈可於兩稅之外別出科名 哉?萬一後世不幸,有多欲之君,輔之以聚斂之臣,庸 錢不除,差役仍舊,使天下怨毒,推所從來,則必有任 其咎者矣。又欲使坊郭等第之民與鄉戶役均,品官 形勢之家,與齊民並事。其說曰:「《周禮》田不耕者出屋 粟,宅不毛者有里布,而漢世宰相之子不免戍邊,此 其所以藉口也。古者官養民,今者民養官。給之以田 而不耕,勸之以農而不力,於是有里布、屋粟夫家之 征,而民無所為生,去而為商賈,事勢當耳,何名役之? 且一歲之戍,不過三日,三日之雇,其直三百。」今世三 大戶之役,自公卿以降毋得免者,其費豈特三百而 已?大抵事若可行,不必皆有故事。若民所不悅,俗所 不安,縱有經典明文,無補於怨。若行此二者,必怨無 疑。女戶單丁,蓋天民之窮者也。古之王者,首務恤此, 而今陛下首欲役之。此等苟非戶將絕而未亡,則是 家有丁而尚幼。若假之數歲,則必成丁而就役,老死 而沒官,富有四海,忍不加恤?《孟子》曰:「始作俑者,其無 後乎?」《春秋》書作丘甲,用田賦,皆重其始為民患也。青 苗放錢,自昔有禁,今陛下始立成法,每歲常行,雖云 不許抑配,而數世之後,暴君汙吏,陛下能保之歟異 日天下恨之。《國史》記之曰:「青苗錢自陛下始。」豈不惜 哉!東南買「絹本用見錢,陝西糧草不許折兌」,朝廷既 有著令,職司又每舉行。然而買絹未嘗不折鹽,糧草 未嘗不折鈔,乃知「青苗不許抑配」之說,亦是空文。只 如治平之初,揀刺義勇,當時詔旨慰諭,明言永不戍 邊,著在簡書。有如盟約,于今幾日,議論已搖,或以代 還東軍,或欲抵換弓手,約束難恃,豈不明哉!縱使此 令決行,果不抑配,計其間願請之戶,必皆孤貧不濟 之人,家若自有贏餘,何至與官交易?此等鞭撻已急, 則繼之逃亡,逃亡之餘,則均之鄰保,勢有必至,理有 固然。且夫常平之為法也,可謂至矣,所守者約,而所 及者廣。借使萬家之邑止有千斛,而穀貴之際,千斛 在市,物價自平。一市之價既平,「一邦之民自足,無操 瓢乞丐之弊,無里正催驅之勞。今若變為青苗,家貸 一斛,則千戶之外,孰救其饑?且常平官錢,常患其少, 若盡數收糴,則無借貸,若留充借貸則所糴幾何?乃 知常平、青苗,其勢不能兩立,壞彼成此,所喪愈多,虧 官害民,雖悔何逮?」臣竊計陛下欲考其實,必然問人, 人知陛下方欲力行,必謂此法有利無害。以臣愚見, 恐未可憑。何以明之?臣頃在陝西,見刺義勇,提舉諸 縣,臣常親行,愁怨之民,哭聲振野。當時奉使還者,皆 言「民盡樂為」,希合取容,自古如此。不然,則山東之盜, 二世何緣不覺?南詔之敗,明皇何緣不知?今雖未至 于此,亦望陛下審聽而已。昔漢武之世,財力匱竭,用 賈人桑弘羊之說,買賤賣貴,謂之「均輸。」于時商賈不 行,盜賊滋熾,幾至于亂。孝昭既立,學者爭排其說,霍 光順民所欲,從而予之,天下歸心,遂以無事。不意今 者此論復興。立法之初,其說尚淺,徒言「徙貴就賤,用 近易遠」,然而廣置官屬,多出緡錢,豪商大賈,皆疑而 不敢動,以為雖不明言販賣,然已許「之變易,變易既 行,而不與商賈爭利,未之聞也。夫商賈之事,曲折難 行,其買也先期而與錢,其賣也後期而取直,多方相 濟,委曲相通,倍稱之息,由此而得。今官買是物,必先 設官置吏,簿書廩祿,為費已厚,非良不售,非賄不行。 是以官買之價,比民必貴。及其賣也,弊復如前,商賈 之利,何緣而得?朝廷」不知慮此,乃捐五百萬緡以予 之。此錢一出,恐不可復。縱使其間薄有所獲,而征商 之額,所損必多。今有人為其主牧牛羊,不告其主而 以一牛易五羊。一牛之失,則隱而不言,五羊之獲,則 指為勞績。陛下以為壞常平而言青苗之功,虧商稅 而取均輸之利,何以異此?
《論給田募役狀》前人
元豐八年十二月某日,朝奉郎禮部郎中蘇軾狀奏。 「臣竊見先帝初行役法,取寬剩錢不得過二分,以備 災傷。而有司奉行過當,通計天下,乃及十四五,然行 之幾十六七年,常積而不用,至三千餘萬貫、石。先帝 聖意,固自有在。而愚民無知,因謂朝廷以免役為名, 實欲重斂。斯言流聞,不可以示天下後世。臣謂此錢 本出民力,理當還為民用,不幸先帝升遐,聖意所欲 行者,民不知也,徒見其積,未見其散,此乃今日太皇 太后陛下、皇帝陛下所當追探其意,還于後法中散 之,以塞愚民無知之詞,以興萬世無窮之利。」臣伏見 熙寧中,嘗行給田募役法,其法亦係官田,如退攤戶 絕沒納之類,及用寬剩錢買民田以「募役人,大略如 邊郡弓箭手。臣知密州,親行其法,先募弓手,民甚便 之。曾未半年,此法復罷。臣聞之道路,本出先帝聖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