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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8 (1700-1725).djvu/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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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而左右大臣意在速成,且利寬剩錢以為他用,故更

相駮難,遂不果行。臣謂此法行之蓋有五利:朝廷若 依舊行免役法,則每募一名,省得一名雇錢,因積所 省,益買益募,要之數」年,雇錢無幾,則役錢可以大減。 若行《差役法》,則每募一名,省得一名色役,色役既減, 農民自寬,其利一也。應募之名,正與弓箭手無異,舉 家衣食,出於官田,平時重犯法,緩急不逃亡,其利二 也。今者穀賤傷農,農民賣田,常若不售。若官與買,則 田穀皆重,農可小紓,其利三也。錢積於官,常苦幣重, 若散「以買田,則貨幣稍均,其利四也。此法既行,民享 其利,追悟先帝所以取寬剩錢者,凡以為我用耳。疑 謗消釋,恩德顯白,其利五也。獨有二弊:貪吏狡胥與 民為姦,以瘠薄田中官雇一浮浪人蹔出應役,一年 半歲,即棄而走,此一弊也。愚民寡慮,見利忘患,聞官 中買田募役,即爭以田中官,以身充役,業不離主。既 初無所失,而驟得官錢,必爭為之。充役之後,永無休 歇,患及子孫,此二弊也。但當設法以防二弊,而先帝 之法決不可廢。今日既欲盡罷寬剩錢,將來無繼,而 繫官田地數目不多,見在寬剩錢雖有三千萬貫、石, 而兵興以來,借支幾半。臣今擘畫,欲於內帑錢帛中 支還兵興以來所借錢斛」,復完三千萬貫石,上於河 北、河東、陝西被邊三路,行給田募役法,使五七年間, 役減大半,農民完富,以備緩急,此無窮之利也。今弓 箭手有甲馬者,給田二頃半,以軀命償官,且猶可募, 則其餘色役,召募不難。臣謂良田二頃可募一弓手, 一頃可募一散從官,則三千萬貫石可以足用。謹具 合行事件,畫一如左:

一、給田募役,更不出租,依舊納兩稅,免支移折變。 一、「今來雖以一頃二頃為率,若所在田不甚良,即臨 時相度添展畝數,務令召募得行。但役人所獲稍優, 則其法堅久不壞。」

一。今若立法,便令三路官吏推行。若無賞罰,則官吏 不任其責,繆悠滅裂,有名無實。若有賞罰,則官吏有 所趨避,或抑勒買田,或召募浮浪,或多買瘠薄,或取 辦一時,不顧後患。臣今擘畫,欲選才幹朴厚知州三 人,令自辟屬縣,令每路一州先次推行,令一年中略 成倫理。一州既成倫理,一路便可推行。仍委轉運、提 刑常切提舉。若不切推行,或推行乖方,朝廷覺察,重 賜行遣。

一、應募役人,大抵多是州縣百姓,所買官田去州縣 太遠,即久遠難以召募。欲乞所買田,並限去州若干 里,去縣若干里。

一、出牓告示百姓,「賣田如係所限去州縣里數內,仍 及所定頃畝,或兩戶及三戶相近,共及所定頃畝數 目亦可。」即須先申官令佐,親自相驗,委是良田,方得 收買。如官價低小,即聽賣與其餘人戶,不得抑勒。如 買瘠薄田,致久遠召募不行,即官吏並科違制分故 失定斷,仍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一、預先具給田頃畝數,出牓召人投名應役。第二等 以上人戶,許充弓手,仍依舊條揀選人材。第三等以 上,許充散從官以下色役,更不用保。如第等不及,即 召第一等一戶,或第二等兩戶委保。如充役七年內 逃亡,即勒元委保人承佃充役。

一、每買到田,未得交錢,先召投名人承佃充役,方得 支錢,仍不抑勒。

一、賣田入官,須得交業與應募人,不許本戶內人丁 承佃充役。

一、募役人。老病走死或犯徒以上罪,即須先勒本戶 人丁充役。如無丁,方別召募。

一、應募人交業承佃後,給假半年,令葺理田業。 一、「退攤戶絕沒納等,係官田地,今後不許出賣,更不 限去州縣里數,仍以肥瘠高下,品定頃畝,務令召募 得行。」

一、係官田,若是人戶見佃者,先問見佃人,如無丁可 以應募,或自不願充役者,方得別行召募。

「右所陳五利二弊及合行事件一十二條,伏乞朝廷 詳議施行。然議者必有二說,一謂召募不行,二謂欲 留寬剩錢斛,以備他用,臣請有以應之。富民之家,以 三二十畝田中分其利,役屬佃戶,有同僕隸。今官以 兩頃一頃良田,有稅無租,而人不應募,豈有此理?又 弓箭手已有成法,無可疑者。寬剩役錢,本非經賦常 入,亦非國用所待而後足者。今付有司逐旋支費,終 不能卓然立一大事,建無窮之利,如火鑠薪,日減日 亡。若用買田募役,譬如私家變金銀為田產,乃是長 久萬全之策。深願朝廷及此錢未散,立此一事,數年 之後,錢盡而事不立,深可痛惜。」臣聞孝子者,善繼人 之志,善述人之事。武王、周公所以見稱于萬世者,徒 以能行文王之志也。昔蘇綽為魏立征稅之法,號為 煩重,已而歎曰:「此猶張弓也,後之君子,誰能解之?」其 子威侍側,聞之,慨然以為己任。及威事隋文帝,為民 部尚書,奏減賦役,如綽之言,天下便之。威為人臣,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