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五十一卷目錄
賦役部藝文四
與王北厓郡守論均徭〈二首〉明唐順之
鎮江丹徒縣洲田碑記 前人
與臺省諸公論覈丁 羅洪先
麻城穆侯均賦頌序 王世貞
延祥上區華氏役田記 前人
歲賦出入疏 張居正
役田碑記 宋儀望
平賦役序 徐希明
覈田碑記 劉應峰
差役疏 劉光濟
上巡撫胡執禮書 林景暘
條鞭法記 孟化鯉
食貨典第一百五十一卷
賦役部藝文四
《與王北厓郡守論均徭》唐·順之
執事所病於均徭舊法之不可行者,其說大概有五: 「大戶之詭寄也,奸猾之那移也,花分也,賄買也,官戶 之濫免也;大戶之詭寄起於官戶之濫免」,則此二弊 者,其實一弊也。夫濫免、詭寄之弊,謂某官例得免田 千畝,而自有田萬畝,或自無田而受詭寄田萬畝則 散萬畝於十甲,而歲免千畝,實則萬畝皆不當差也。 其說是矣。雖然,其以萬畝而散之各甲,以歲歲倖免 千畝者,必非田甲皆是本官真名與皆注本官者也, 必將田甲詭為之名也。使其田甲皆是本官真名,而 不詭為之名,則一人而十甲,其為奸固易破矣。若必 是一甲為真名,而諸甲詭為之名,遇其真名與注官 之甲則免,其非真名與注官之甲不得免,即十年亦 止免一年耳,安得歲歲倖免也。不然,均徭冊外,別置 一冊,注每歲所嘗蠲免之數。如某官例免田千畝,而 一甲內已免過七八百畝。縱或二甲三甲有田,許撞 足例免之數,數外則役。如此則雖甲甲免,歲歲免,亦 止得一甲一歲該免之數,又安得以千畝影免萬畝 也?此法在一彊察吏執之,雖真是官戶之田,亦不得 覬額外濫免,況詭寄乎?至於移甲之弊,則執事所謂 只據黃冊,或十段冊足以革矣。而又病於黃冊與十 段冊之不可據者,則固以為與每歲推收之法相礙 也。夫每歲推收,宜於賦,不宜於役;十年定冊,宜於役, 不宜於賦。役主戶,賦主田。賦則隨田流轉,役則依戶 擬注。是以賦法則既準之每歲旋造之徵冊,所以便 民之灌輸;役法則宜準之十年併造之黃冊,所以便 官之點差。即此兩法,本不相綰,而執事又疑於據定 冊編差,或有田既賣而差仍累者,則編差之際,其人 必且自言於官曰:「吾田已賣之某人,而某人宜頂吾 差。」於是官為之按其實,而以某人頂某人差,如是,則 是以虛名編差者,故賣主也;以實力頂差者,新買主 也。故賣主以虛名編差,可以無亂乎定差之籍,新買 主以實力頂差,可以無累乎鬻田之人。且夫役法,上 下其戶,以差其甲之錢,聚則稍重,而散則稍輕。花分 者只可花分子戶,以移稍重而就稍輕,其實不得花 分鬼名,以移絕有而就絕無也。且十年輪編,不能禁 人之花分,欲使人必不花分,則在嚴之於攢籍之始, 而非所以較於編差之際也。賄買一說,曩時輪歲編 差,則戶胥之家一年而集一甲豪民之金;今時歲歲 編差,則戶胥之家一年而集一縣豪民之金。大抵論 詭寄、賄買兩弊,則繫乎令長之彊察與否,不繫乎輪 年與不輪年也。論花分、移甲兩弊,則繫乎冊籍之精 核與否,不繫乎輪年與不輪年也。法無全利,亦無全 害。以輪年一編為全害乎?而可使小民一歲忍苦出 錢,九歲晏然坐食,以一年一編為全利乎?縱可以盡 革詭寄賄買、花分移甲之弊,而不能不使窮僻小民 歲歲裹糧集錢,奔走城郭,此其利病亦自相準。古有 之:「利不百,不變法。」先時有司激於官戶豪家之暗損 小民,然卻不就舊法中調停裒益而驟變之,以收一 切之效,以為此足以裁損官戶豪民而已,不知小民 亦竟受其病。今之萬口訿訿,喧然稱不便者,未必盡 出於官戶豪民,而往往多出於窮僻困阨之小民矣。 請試言小民之所最不便者,大概亦有數說。且如一 邑丁田以十分為率。往時一歲編審一分,其為數則 狹。令長耳目差,易遍持籌而算之差易辦,縱有弊焉, 而差易以察。今一歲盡審十分,則其為數頓闊於往 時十倍。令長一人,耳目籌算,所缺漏處必益多。耳目 籌算缺漏益多,則戶書里胥之權益以重,姦民益得 以輸金於權之所重以為規避。小民無金可輸,則歲 受苦役,益無所訴,而長令則益不能覺察。若此者,非 曩之長令多精彊,而後之長令多鶻突也。其繁簡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