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9 (1700-1725).djvu/6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督。

宣德六年奏准、「僉撥民丁軍士、分班更替儹運。差御 史點選運軍。令總兵官處治管運官員。」又令量給兌 運官軍路費耗米、并旗軍擺堡儹運糧料赴獨石等 處

按《明會典》六年奏准,「浙江、江西、湖廣、蘇松常鎮、太平 等府僉撥民丁,及軍多衛所添撥軍士,與見運軍士 通二十四萬,分兩班更替儧運。」 又按《會典》六年奏 准,「差給事中御史於南京各衛,會同該府堂上官,在 外會同各都司、按察司堂上官,及中都留守司、直隸 衛所點選運軍。其管運官員不能撫恤,以致迯故者, 從」總兵官處治。所虧糧仍令補還。 又令兌運官軍 量其遠近、給與路費耗米。 又令五軍操備并彭城、 《永清》左右三衛旗軍擺堡儹運糧料一十萬石赴獨 石等處,差武職一員、把總提督

宣德七年、令民糧加耗腳兌、與官軍領運。增撥各處 軍儹運糧儲。又令法司囚犯、運糧赴山海衛

按:「《明會典》七年議准民運多失農月,及官軍空船,往 還艱苦,著例民糧加耗腳,各於附近水次兌與軍運。」

又按《會典》:「七年,增撥南京豹韜左等衛及各都司」

直隸衛所軍餘、并見運官軍、共一十六萬儹運糧儲

又令「官軍運糧,各於附近府州縣水次江南民運。」

糧於瓜洲、淮安二處交兌。河南所屬民運糧至大名 府小灘兌與遮洋船官軍領運。《山東》糧於濟寧交兌。

又奏准「法司囚犯送戶部《通類》」 差官押赴通州。各

衛倉支糧,自備車輛,運赴山海衛倉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始立兌運法。先是,各處糧米,民 運淮安、徐州、臨清、德州水次四倉交收,漕運官軍分 派官轉運於通州、天津二倉,往返經年,以故民違農 業。永樂末,從侍郎周忱議,始令民運於淮安、瓜洲,補 給腳價,兌與運軍,軍民兩益,衛所出給,通關付繳。後 參將吳亮又言,「遂令江西、浙江、湖廣、江南等處糧米, 各官軍於各附近水次領兌。南京、江北府州縣糧於 瓜洲、淮安交兌,其淮、徐、臨、德四倉,仍支運十分之四。 浙江、蘇、松等船各於本地方領兌,不盡者仍赴瓜、淮 交兌。河南所屬民糧運至大名府小灘,兌與遮洋海 船,官軍領運。」山東濟南州縣於濟寧交兌。官軍領兌, 必量其地之遠近,費之多少,定為「加耗腳米則例。又 給以輕齎銀兩,以為洪閘盤剝之費。許其附載貨物, 以為沿途衣食之資。是謂轉運變而為兌運也。 按《明外史周忱傳》:忱宣德五年,以工部右侍郎巡撫 江南諸府,兼督稅糧。七年,江南大稔。時漕運軍民相 半,軍船給之,官民則僦舟,加以雜耗,率三石致一石, 經年往復,失農業。忱與平江伯陳瑄議:『民運至淮安 或瓜洲,水次交兌漕軍,運抵通州,淮安石加五斗,瓜 洲又益五升。其附近并南京軍未過江者,即倉交兌, 加與過江米及襯墊蘆蓆,與折米五合。兌軍或後期 阻風,則令州縣支贏米,設廒瓜洲水次,遷米貯之,量 支餘米給守者』。」由是漕費大省。

按《揚州府志》:「周忱巡撫南直隸,督理糧儲。始至,即奏 罷淮徐、臨清三倉支米轉運之法,以祛領漕軍民之 困。於江都瓜洲江岸,東浚二港,建便民倉於港側,令 每年秋末,蘇、松、常三府各運米貯倉。及冬初領漕官 軍駕船停泊瓜洲,以待南京戶部差官監兌。其在淮 安者亦如之。定瓜兌正糧一石與平米一石五斗五」 升,淮兌則一石五斗,運弁各出通關回繳,漕規稱便 利焉。

英宗正統元年委官攢瓜淮糧數交兌令各衛官軍於本處支給行糧定給賞官軍鈔錠及兌運加耗起運折納之數又令陝西軍民遞運歲納各衛稅糧

按《明會典》,「正統元年,令民運糧至瓜淮,就令揚州、淮 安府衛委官并該倉官攢見數交兌。」 又按《會典》:元 年,令浙江、湖廣、江西、山東、河南、中都留守并南直隸 衛所官軍行糧,皆於本處官倉支給。如倉無見在,於 存留糧內平斛兌支。南京各衛,於應天府原定各衛 秋糧內兌支,增為二石七斗。山東、河南、北直隸路近 者「不增。」又題准給賞官軍鈔錠,指揮八錠,千百戶鎮 撫六錠,旗軍四錠。 又奏准加耗江北淮安、鳳陽四 斗五升,浙江蘇松等府民自運至瓜洲者三斗七升, 淮安者三斗,餘如舊。又令各處解納京、通倉糧,并民 運臨清、淮安倉糧,俱每石一尖一平斛收,兩平斛放 支。官軍儹運臨清等四倉糧,俱一尖一平斛支赴京、 通二倉交收。又令湖廣、江西、浙江加耗俱六斗五升, 江南直隸五斗五升,江北揚州、淮安、鳳陽四斗五升, 河南民糧於蕭縣水次兌者四斗,民自運至瓜、淮等 處兌軍,運者二斗。其兌軍料豆加耗亦准此例。 又 令浙江、江西、湖廣三布政司,直隸蘇、松等府縣該起 運南京糧米,願納折色者,折納布絹銀兩。廣東、廣西、 福建三布政司折色稅糧布疋,願納銀兩者,俱米麥 一石折銀二錢五分,解京,折給軍官俸糧。 又令陝 西各府,歲納甘州各衛稅糧,民運至蘭縣,自蘭縣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