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撥旗軍儹運。」其擺堡運糧及坐堡管堡官,除軍職 外,仍於吏部聽選方面府州縣官內選取一百員差 用,以文職大臣把總管運。
永樂十九年、令戶部《宣諭》、給與糧長勘合。又令法司 「囚人運糧贖罪」
按《明會典》:糧長勘合:「十九年,令各處糧長勘合,暫於 本部宣諭,給與勘合。」每歲先於上年十一月終,咨戶 部,奏請敕諭,齎赴本部宣諭訖,具本差官齎繳。其勘 合待各糧長糧完之日,具本銷繳。 又按《會典》:「十九 年,以宣府等處缺糧,令法司囚人運糧贖罪。雜犯死 罪十石,流罪八石,徒罪六石,杖罪四石,笞罪二石。 永樂」二十年。令各府州縣、民運邊糧者。各免差一年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二十一年奏准每歲漕運,以兩運赴京倉、一運 赴通州倉交收。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 年、始令民運赴淮安、瓜洲、補給腳價,兌 與軍船領運。
按《明會典》,凡漕糧先年俱民運淮、徐、臨、德四倉,軍船 接運入京,通二倉,名為「支運。」永樂末,始令民運赴淮 安、瓜洲,補給腳價,兌與軍船領運,名為「兌運」,其四倉 仍十之三四。後兌運漸增,又令軍船各回附近水次 領兌,民加與過江腳價,視遠近為差。
按:《續文獻通考》末年,陳瑄復計議,「凡民運糧俱於淮 安、瓜洲補給腳價,兌與軍船領運。瑄又奏請於淮安、 瓜洲水次,令軍民於此對船交兌,令軍船出給,通關 付還,與民銷繳,仍令民補腳價。在淮安水次者,每正 糧一石外加五斗;在瓜洲水次者,每正糧一石加五 斗五升。」
仁宗洪熙元年令運軍除正糧外附載什物
按:《明會典》:「凡優恤官軍,洪熙元年令運軍除正糧外, 附載自已什物,官司毋得阻當。」
宣宗宣德元年令各衛所官軍行糧止給二石
按《明會典》云云。
宣德二年,令各倉糧撥民自運,及運軍支運。又差侍 郎及都御史催督。禁運船撥載他物。
按《明會典》:「宣德二年,令浙江、江西、湖廣并直隸蘇松 等府,起運淮安、徐州倉糧,撥民自運赴通州倉,其運 糧軍士,於淮安南京倉支運。」 又按《會典》:「二年,差侍 郎五員,都御史一員,催督浙直等府軍民糧運。」 又 令運糧軍船,工部及諸衙門不許撥載他物,致誤儹 運。
宣德三年,令「各都司衛、所選委指揮等官,專一運糧 發軍。民運糧遵化城供軍,免金山寺僧充役,歲運所 輸。」
按《明會典》,「凡官軍選補,宣德三年奏准,各都司衛所 選委指揮等官,專一運糧,不許別項差操。軍士缺即 為撥補,如有不差原選委官,及軍缺不補者,正官并 首領官俱罰俸半年。」 又按《會典》,三年,令行在戶部 差官,以九月終發永平府屬縣民及東勝諸衛軍,兼 運林南東店倉糧,於遵化城內,供給官軍。
按《金山志略》:「寺舊有軍三名,站馬二匹,僧充糧里長 役,歲運所輸糧至通州交納,寺僧苦之。宣德三年,住 持僧道瀾具奏:奉宣宗皇帝聖旨:當軍的開了他軍 伍,當匠的還當匠,事故的免他勾補,站馬免他走遞, 官糧准他本處交納糧,里長不要,和尚當。欽此。」今刻 石寺中。
宣德四年、仍令民運糧貯於各倉。官軍支運赴北京。 又量抽民船儹運
按《明會典》「四年,仍令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糧一百五 十萬石,貯淮安倉,蘇松、寧國、池州、廬州、安慶、廣德民 運糧二百七十四萬石,貯徐州倉。應天、鎮江、常州、太 平、淮安、揚州、鳳陽及滁、和二州民運糧二百二十萬 石,貯臨清倉。令官軍支運山東、河南、北直隸府州縣 糧,徑赴北京。其儹運軍船,量地遠近與糧多寡,如淮」 安上糧民船十抽其一,徐州十三抽一,臨清十五抽 一,給與官軍,兼舊船運載赴京。 又按《會典》四年題 准,差侍郎、都御史、少卿、郎中等官儹運。
宣德五年、令河南民糧、運貯各倉。江南兌撥衛軍、運 載至京。仍量軍多少、選舉管運官員、准給材料、修理 運船。又令歲運開平糧至獨石
按《明會典》:「五年,令河南南陽、懷慶、汝寧三府糧運於 臨清倉,開封、彰德、衛輝三府糧運於德州倉交收。」又 令江南民糧兌撥附近衛所,官軍運載至京。此兌運 之始。 又按《會典》:「五年,令巡按御史、布按二司及漕 運都指揮,選舉管運官員,軍多衛分指揮二員,少者 一員。」 又奏准,「運糧官軍船隻,南京、中都留守及直 隸衛」所,於淮安修理,有司給與材料。 又令「歲運開 平糧四萬石」,自京師至獨石,立十一堡。每堡屯軍一 千名,各具運車,以六十日為限。其開平備禦官軍,輪 班於獨石搬運。仍令都督一員領軍防護,伯一員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