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者,發口外為民。」運糧官參究治罪。 凡漕運船隻, 除運軍自帶土宜貨物外,若附帶客商勢要人等,酒 麪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貨物者,將本船運軍并 附載人員參問發落,貨物入官。其把總等官有犯,降 一級回衛帶俸差操。民運船不在此例。 凡楊村、蔡 村、河西務等處,如有用強攔截民運糧船,在家包雇 車輛,逼勒多出腳錢者,問追給主,仍發邊衛充軍。 弘治十五年,准《胡世寧疏》,「每年會計天下各色存留 起運稅糧處置」,又准差官嚴限催儹糧船,分管起運 京邊稅糧。定「運船加過湖米及附帶土宜數。」
按《明會典》十五年題准:行天津等處管糧部官,但遇 糧船到彼,即各照地方接連嚴限催儹。 又按《會典》 十五年題准,「江西糧米,不拘兌運改運,每石加過湖 米七升。」 又題准「附帶土宜,不得過十石。」 又議准 各司府起運京邊稅糧三千石以上州縣全設者差 佐貳官,裁減者差首領官各一員部運,直隸府州并 布政司所屬府,仍差通判、判官以上官各一員,分管 部運。布政司照舊堂上官一員總督。不及三千石者, 革去州縣委官,錢糧責付該府州委官帶管。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胡世寧疏:每年會計天下司 府州縣稅糧,存留一千一百七十六萬四千八百六 十五石零,起運二千五百三萬四千四百七十六石 零。馬草存留一千一百七十六萬束,起運二千一百 八十五萬二千七百四十八束。絹二十七萬八千二 百八十七疋;布五十七萬六百三十七疋;花絨三十」 七萬四千九百三十五斤一十二兩。戶口食鹽鈔存 留七千三百五十二萬三千三百七十九貫零。鈔關 船料大約二千七百一十九萬三千六百一十一貫。 各運司額辦鹽課一百九十五萬四千三百五十五 引,屯糧大約三百七十七萬六千二百九十三石零。 及於本部遞年支運過錢糧,并各處「歲支卷冊內查 過近年起運京邊并存留本處錢糧有遇事故停減 而歲入貢賦不及原額者。逐年加減而歲支過於原 額者至有一歲所入不足以供一歲支用者矣。」夫常 入之賦或以停減而不足,常用之數又以加添而過 多則知在內在外一歲所入俱不足供一歲所出。況 今天下災傷迭見供「餉頻繁,若不早為處置,誠恐將 來誤事」非細。
弘治十七年議准、浙江領運官支給行糧處究治把 總等官、科取旗軍及負累出賠腳價等情。
按《明會典》十七年議准,浙江領運官行糧,限十二月 以裏,俱於本處照數放支。如本處缺糧,就於杭嘉湖 三府該兌糧米關支。如亦缺,布政司每石折銀四錢, 給散運軍。 又按《會典》十七年題准,把總等官敢有 指稱打點饋送,計船科取,許被害旗軍具告漕司提 問。如將己物稍派各船,希圖覓利,或攬客商貨物,取 其雇直,或寄裝在京勢豪人等,土產負累旗軍出賠 腳價,亦許首告,所在官司照例盡數入官。
弘治十八年、量減起糧腳價。准直省起運各色稅糧、 及扣下兌支不盡正耗之數、派赴各倉上納。仍令無 米麥者、照例折銀交收
按《明會典》,凡起運腳價,十八年令張家灣水兌糧米 腳價每石原定一錢者減作八分;天津衛寄收糧米, 腳價每石原銀一錢五分者減作一錢二分。其扣下 京衛事故官軍兌支不盡正耗之數,及明加免曬折 席等項,有米者俱准運赴通倉上納。無米者每石折 銀五錢,與腳價銀兩俱送太倉銀庫交收。 又按:《會 典》,十八年奏准,宛平、大興二縣夏稅秋糧馬草,係起 運者,照舊坐派在京倉場各馬房上納,係存留者,就 於本縣預備倉上納。 又議准:河南、山東、北直隸起 運京儲小麥,每石連耗徵銀七錢,大麥每石連耗徵 銀四錢,解部收貯。每秋選委的當官員,會同巡倉御 史召商定立斗頭糴買,分派各倉上納,完日照數給 領價銀。或遇米賤時月。就將前銀照依時價折放在 京各項官軍月糧等項積餘。作正支銷
按:《續文獻通考》:十八年,詔「明年漕運米以十分為率, 內二分照例折銀,以蘇民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