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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9 (1700-1725).djvu/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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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南,由糧役輕重,不能適均。自淮而北,稅糧雖輕,雜 役則重。前見徐州雜役,歲出班夫銀三萬八千有奇, 洪夫一千五百有奇,復有淺夫、閘夫、泉夫、馬夫等役, 洪夫一役銀一十二兩,統而計之,洪夫之役,歲銀一 萬八千有奇,其餘各役,不可究言也,雖窮切骨,亦歲 辦役銀一兩,何不寬一分民受一分之澤乎?臣愚以 為洪夫之役以挽糧船,糧船自四月過洪,八月終止, 年僅四月之役,費銀十二兩。乞為中制,歲徵銀六兩, 儲之於官,俟役洪夫按月給焉。自四月至於八月,有 事力勤之月也,月給銀六錢。其餘八箇月,逸閒之月 也,月給銀三錢。只自洪夫之役為之」恤而減焉。徐州 之民,歲減銀九千有奇,通十年計焉,減銀九萬有奇 矣。又自閘夫、班夫各役遞減焉,農民之惠,何可言也? 即處一徐州,推之以惠天下,皆是法也。法以人行,是 在賢監司、良守令耳。

嘉靖十六年、令給《遮洋》該運薊州糧船。及兌運改兌 京通二倉《輕齎》銀。改江西兌糧水次

按《明會典》十六年,令遮洋運船該運薊州糧者,經涉 海道,程途險遠,每石先給輕齎銀一分。 又議准,兌 運糧米,照舊分派京倉七分,通倉三分,改兌京倉四 分,通倉六分,合貼腳價,於輕齎銀兩穵給。 又按《會 典》十六年題准,江西吳城水次原兌糧,改進賢水次 交兌。

嘉靖十七年議准、通融處、給運軍月糧行糧

按:《續文獻通考》:十七年議准,「今後運軍月糧,先將應 徵存留糧斛依期徵給。如徵有不及,或災傷停免,聽 將倉庫別項錢糧預行通融處給。其行糧例該本處 關支者,雖派別省兌運,仍舊在於本處。若兌本省原 議水次隨支者,俱要預期徵完,隨同正糧一并交兌。 如果徵收不齊,行糧每石折銀五錢,月糧查照彼中 折算處給。」按會典載入三十年者與此相同定有一訛姑并存之 嘉靖十九年、令顯陵衛原運湖廣江西糧折銀解納 太倉

按《明會典》「十九年。以荊州左衛改顯陵衛。題准原運 湖廣正糧一萬三千八百石。江西正糧八千石。每石 連蓆耗折銀七錢。解赴太倉交納。」

嘉靖二十年、令將南京戶、兵二部貯庫銀、聽總督漕 運、差官支領造船

按《明會典》「二十年題准將南京戶部貯庫鹽引紙價 積餘銀。每年支一千七百四十八兩。兵部武庫司收 貯缺官柴薪銀。每年支一千兩。聽候總督漕運差官 支領造船。」

嘉靖二十一年、准陞「廉幹運官實職」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議准凡把總等官三年以上,果 有廉能幹濟,依期完糧,不至借債者,准令於實職上 陞一級。」

嘉靖二十二年、令揀選管船旗甲、審給官旗銀兩、補 足漂糧原數。其運官臨倉掛欠糧米者、賠補治罪。仍 不許守門人等借端擾害。及司府州縣以贓私小事 拘繫運軍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議准管船旗甲於見役旗軍揀 選丁力相應者充當。如見運數內不堪者,許將在衛 城操屯種相應人丁僉補。 又按《會典》二十二年議 准今後過洪閘遇風淺等項,船存糧漂者,審果不係 官軍侵盜費用,就將該幇官旗應給羨餘銀兩,給與 該總、把總官領發。損失官旗責限買米上納。或買不 便,「就將前銀每石扣銀七錢,徑解各該倉庫收支,折 糧應用。如該幇官旗羨餘銀數不足,損失米價,將該 衛該總運內扣除,務要當年補足原數;如扣除餘剩, 照舊給軍。」 又議准:今後進倉糧米,仍令運官照舊 摯斛,進完報曬;若有臨倉掛欠,照數賠補治罪。不許 守門官軍人等,假以合子米為由,徇情故違,一概擾 害。 又議准:今後司府州縣受理軍民詞訟干礙運 糧官軍,如係強盜人命重情,備行知會漕司,委官拘 問。其餘贓私小事,將原詞抄行漕運衙門,照例候交 糧完日,發理刑主事問理,不許徑自拘繫。

嘉靖二十四年、令有司軍衛、依期徵扣船料、給發興 工。過期不完者、住俸降級有差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題准:「將軍三民七船料,責令有 司軍衛依期徵扣,八月以裏給發興工。如至九月終 不完者,住俸半年;十月終不完者,住俸一年。應造船 隻,限十月終駕赴水次。如十月以裏造船不完,底船 不到廠,管廠各委官住俸半年。十一月終不完不到, 各住俸一年。十二月終不完不到,各降二級。」

嘉靖二十八年、准加「江西五所過湖銀米。」議行每漕 運內分兌運改兌之數

按《明會典》二十八年題准:「江西饒州、撫州、建昌、廣信、 鉛山五所,每石加過湖米四升,折銀一分二釐。」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八年見行議單,每漕運四百萬 石,內該兌運三百三十萬石,改兌七十萬石。

嘉靖二十九年、命撥漕糧二十萬六千餘石、接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