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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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度,如其可減,則願更減分數,于三項立法之中均 退幾錢,尤為久遠之利。使閩中之人,相與稱曰:「鹽法 之利于吾民,自」陳公始,子孫不忘,豈不休哉!鄙見如 此,未知當否?以下問之勤,不敢虛辱,既採民言,又竭 愚慮,以稱塞萬分狂妄之罪,尚冀高明,矜而恕之,幸 甚幸甚!

《與趙帥書》

「前書所稟,懷有不能自已者。」既而思之,言語過當,深 以自咎,然有以知高明之必見容也。賣鹽之事,誠亦 非便。蓋下四州,民間納產鹽錢,州縣自合給鹽償之。 今既例不給鹽,而帥司復行榷賣,議者之言,亦未為 不當,但相承已久,調度所資,有不獲已者。向時汪丈 入閩,正值沈漕罷去,王與道住賣之後,亦深以此為 「疑,後不得已竟復榷之,想亦是別無擘畫處也。不知 使司今欲作如何相度?愚意此事今且如此暗行貨 賣,姑為不得已之計,則他日或有能弛之者。若遂相 度奏請明降指揮,則是福州民間增此一項無名之 賦,自我而始。況泉、漳、興化事體一同,勢必援例公行, 則其為害,又不但福州而已。此事更乞深思,少遼緩 之,不須催促。漕司相度,或只作手劄密奏,上意未必 不以為然。更以書白廟堂,諸公亦當曉然見此利害 也。不審台意以為如何?祠請未遂,不知再入文字否? 似聞論鹽事者,頗及浚湖之役,不知是否?」前日林子 方因治建昌士人無禮,教官事幾為要路所擠。今日 風俗大抵不甚賭,是令人憤懣。伏想高懷于此,必有 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