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118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稅;若係京城發賣者,以十分為率。張家灣起條三分, 崇文門收稅七分,如「張家灣不曾起條,崇文門全收。」

又議准:「取回《馬駒橋》副使巡攔,令張家灣宣課司」

公同本司官,將南方販到酒麴,務令牙人盡數開報 收稅。仍將收過數目,送赴監收御史、主事稽考。除「彀 光祿寺酒醋麪局額辦酒麴外,其餘俱收錢鈔。」《凡 禁例》:弘治元年令順天府委官二員,分給印信簿籍, 於草橋、蘆溝橋宣課司監收商稅。草橋行巡視南城 御史,蘆溝橋行抽分御史,各不時親詣閘檢。遇有收 稅「官攢巡攔,串同本處豪強無藉迎接客商在家,不 令親自投稅,多勒銀物,少納錢鈔者,就便拏問。」又 令:「今後但有詭寄之物,照依客商盤驗納稅。若官吏、 監生、旗校之家,往來供送車輛內果有衣食之物,照 例免稅。如果貨物數多,即係興販,一體照例納稅。若 將紗羅等項隱藏搜出,即係匿稅貨物,一」半入官。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令差御史、主事各一員,於崇文 門宣課分使監收商稅。又令官吏監生軍校家下 供送車輛,不係客商串同帶貨者,免收稅。

弘治二年,撥湘潭河泊所入吉府。

按《明會典》、「二年、令以湘潭縣河泊所與吉府管業。」 「弘治三年、令蘆柴每束連腳耗徵銀四分」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四年、以蘆溝抽分局官輪管龐村三廠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龐村、北薪安、磨石口三廠,於蘆 溝抽分局官三員內,每季輪差一員管理。」

弘治五年奏准「蘆地科銀納糧差等,禁收稅官分外 搜求。」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九江、安慶每畝好蘆地科銀三 分二釐,稀蘆地二分二釐;池州好地三分五釐,稀地 二分五釐;應天、揚州、太平、鎮江、廬州、和州等府州好 地四分,稀地二分七釐。各處每畝熟地三分五釐,軍 屯熟地并攤田攤地各三分,低窪熟地二分五釐,荻 草地二分,草塌一分五釐,草蕩一分。」其起科納糧者, 免徵柴課。有願徵糧、不願納課者聽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令在京宣課司監收商稅,止照 舊例,不許分外搜求,有傷治體。」

弘治六年,定「各鈔關差官及更替之期。」又定各關收 稅則例。不許別委官擾民。

按《明會典》,「六年,令河西務、蘇州、九江、臨清錢糧多處, 戶部各差官一員;淮安、揚州、杭州錢糧少處,南京戶 部各差官一員。俱一年一更,各給精微批一道。」又 按《會典》,「凡收稅,弘治六年令差官於江西、浙江、蘇州、 揚州、淮安、臨清稅課司局,照舊例定為則例,收稅按 月稽考,不許再委隔別衙門官員侵管,重復擾民。仍 各」照額辦歲辦之數。年終通照《鈔關》事例。造冊奏繳

凡差官。弘治六年、令崇文門宣課司商稅、止差主

事監收,不必御史巡察。又按《會典》六年,令各關照 彼中則例、每鈔一貫折銀三釐,每錢七文折銀一分。 弘治七年議准九江府鈔廠折收銀兩,及免各關糧 米剝船納鈔

按:《明會典》「七年議准今後九江府鈔廠,免收銅錢,只 折收銀兩。又令河西務收鈔委官及各處鈔關,凡 經過官民糧米剝船,俱免納錢鈔。」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納稅、俱令客商自納。如有攪擾 商稅者、罪之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在京在外稅課司局批驗茶 引所,但係一應稅納錢鈔去處,著令客商人等自納。 若權豪無藉之徒,結黨把持,攔截生事,及將爛鈔低 錢搪塞攪擾商稅者,問罪枷號三箇月發落。」

弘治十四年、撤回臨清主事。另委官管理

按:《明會典》「十四年,取回臨清收鈔主事,令委府州佐 貳官管理,仍令管倉主事監督。」

弘治十五年、魚課鈔三百一十七萬有奇

按:《明會典》魚課數:「弘治十五年,課鈔三百一十七萬 五千三百七十貫。」

弘治十六年、臨清關復差主事收稅

按:《明會典》「十六年議准:臨清州鈔關照舊差主事一 員,監收船料商稅。」

弘治十八年,裁革坑冶大使,令湖廣料廠委官監收。 按《明會典》「十八年,裁革板坑水銀場局大使等官,待 後該徵之時,行本縣掌印官帶管。」又按《會典》十八 年,令湖廣省城料廠,每歲選委廉正府佐或州縣正 官一員,監督收受。仍置通知文簿三扇,一按季繳巡 撫衙門,一送布政司,一送付委官,滿日赴司查對。 弘治  年稅課鈔四千六百一十八萬有奇。 按《明會典》稅課數:「弘治間課鈔四千六百一十八萬 九十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