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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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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二十四卷目錄

 雜稅部彙考八

  明三武宗正德七則 世宗嘉靖二十三則 穆宗隆慶五則 神宗萬曆十一則

食貨典第二百二十四卷

雜稅部彙考八

明三

武宗正德元年議准王府奏討魚課商稅仍取還官禁重稅商貨

按《明會典》:「正德元年議准天下河泊所并稅課司,但 係王府奏討管業者,不分年月久近,盡取還官。」 又 按《會典》:「元年令蘆溝橋、張家灣二司,今後客貨就於 彼處發賣者,照例徵稅;經過者,止令在京宣課司報 稅,毋得似前重徵。」

正德二年奏准抽分竹木及船料商稅,或收本色、或 取折價之例。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龍江瓦屑霸二抽分竹木局,遇 到小樣杉條,折取價銀,補各衙門柴薪不足之數。 又按《會典》二年議准,九江等七處鈔關船料商稅,三 年、四年俱收本色錢鈔,送司鑰庫交收。五年以後,俱 折收銀兩,進內承運庫應用。

正德七年,諭門官眼同監稅官收稅,禁門軍需索 按《明會典》「七年,令正陽門等七門門官,凡日收大小 車輛驢騾駝馱錢鈔,眼同戶部官吏、監生,照依則例 收受,即時附簿。」錢鈔簿籍俱封貯庫,不許縱容門軍 家人伴當出城羅織客商,阻截車輛,索取小門茶果 起籌等項銅錢。

正德八年,定期收各船料商稅本色錢鈔。

按《明會典》:「八年,令臨清河西務自本年起,淮安蘓杭 自九年起,各船料及商稅課程,俱各收本色錢鈔。 正德十三年,罷內臣督同抽分,令三岔河客商聽自 納課。」

按:《明會典》:「真定抽分:正德十三年題准:真定委本府 佐貳官抽分,內臣著回京,再不必差令。三岔河經行 客商,不許抽分,聽自入城販賣納課。其往來糧米,每 車照舊量抽米一斗,以備艌船支用。 正德十五年,令都稅等司抽分課銀,九江鈔關船料, 折鈔解進聽用,除免魚戶雜辦。」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九江鈔關船料錢鈔折銀通進 內承運庫,歲以為常。 又按《會典》十五年,令順天府 都稅司、正陽門外宣課司、張家灣宣課司,每年抽分 課銀,按季解部別用。 又按《會典》十五年,奏准寶應 縣原額魚戶,專辦課鈔麻翎鰾料,其別項雜差照舊 除免。

正德十六年詔「查革關津私設抽分害民者。」又定期 各鈔關收受本色。

按:《明會典》十六年詔:「凡橋梁道路關津有利處所,私 自添設,抽分害民者,巡按御史及按察司分巡官通 行查革。」 又按:《會典》十六年,令河西務、臨清州、淮安 府、揚州府、蘇州府、杭州府各鈔關,自明年為始,照舊 收受本色。

世宗嘉靖元年奏准通州抽分竹木數禁廣東江西稅課重徵侵移之弊又給事中夏言言市舶非所當罷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奏准通州抽分竹木局,凡商販 黃松等木,曾經真定府九一抽取,有印信執照者,止 用九一抽分,通前合為二八。其未經真定抽分者,仍 用二八抽取。」 又按《會典》:元年,令廣東江西撫按衙 門,委南雄、南安二府知府,督同各稅課司官吏綜理 商稅。各布政司給與印信簿籍一扇,將日逐稅過商 人貨物姓名逐一附記,按季解赴布政司,呈報撫按 衙門查考。商稅自南而北,自北而南,各不許違例重 徵。守巡官亦要不時查訪姦弊。其委官侵欺那移,坐 以「監守自盜。」

按明《昭代典則》:「元年,給事中夏言上言,倭禍起於市 舶,禮部遂請罷市舶。而不知所當罷者,市舶太監,非 市舶也。夷中百貨,皆中國不可缺者,夷必欲售,中國 必欲得之。以故祖宗雖絕日本,而三市舶司不廢。市 舶初設在太倉、黃渡,尋以近京師,改設於福建、浙江、 廣東,七年罷,未幾復設。」蓋東夷有馬市,西夷有茶市, 江南海夷有市舶。所以通華夷之情,遷有無之貨,收 徵稅之利,減戍守之費。又以禁海賈,抑奸商,使利權 在上,罷市舶,而利孔在下,奸豪外交內伺,海上無寧 日矣。

嘉靖四年,復設鳳陽鈔關,奏准抽分局木植賣銀解 部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