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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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四年議准,鳳陽府照舊開正陽鈔關,每年 選委該府廉幹佐貳官一員,查照臨清等處折收商 稅事例。遇有往來客商,從寬折收銀錢,按季類解該 府貯庫,專備高牆庶人供給。收支過數目,撫按官按 季稽考,不許別項花銷。 又,龍江瓦屑壩二抽分,奏 准抽取在場木值,三年一次賣銀解工部貯用。 嘉靖六年,裁革白河抽分竹木局及上新河鈔關。 按明《會典》:六年,裁革白河抽分竹木局,官吏軍人,撥 回原衛所差操。例該抽分竹木柴炭甎瓦等項,行令 廣積抽分竹木局帶管,仍聽直隸巡按監察御史督 察。 又按《會典》:六年,革上新河鈔關。

嘉靖七年奏准各關稽考簿解部聽考核之例。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各鈔關主事,將戶部原發稽考 簿三扇,一扇發府州縣,委官與鈔關檢鈔人役,將收 過錢鈔眼同登載,二扇主事收執,候委官呈報到日, 查見實數,即於簿內親註明白,錢鈔照常發府州縣 收貯,季終解部類進。差滿將前簿三扇二存留備照。」 一解部查考。若有貪鄙,不惜行檢,戶部即參送吏部, 不待考察,就行罷黜。其門皂書筭,聽各該有司審編 送役,不許收取更換。

嘉靖八年議准「王府奏討課稅,悉歸官庫,抵補王府 祿米。革鳳陽府鈔關。令遼東除店房錢外,私稅俱裁 革。」又議准、山海關免稅,及各鈔關折銀。

按《明會典》「八年議准天下王府分封日增,稅糧日益 不足。凡河泊所稅課局并山場湖陂,除洪武、永樂以 前欽賜不動外,其餘一應奏討之數,自本年為始,將 所入花利照數徵收,存留本處府縣倉庫,抵補王府 祿米。如有占恡不退,及再行奏討者,將該府撥置人 員參問發遣。」 又按《會典》八年,革鳳陽府正陽鈔關。

又按《會典》:「八年,令遼東撫按官將太監、總兵原店」

四所收取房錢,以為撫賞夷人之用,一應私稅,痛加 裁革。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山海關太監李能,請榷稅主事 鄔閱言,「廣寧八里鋪既有榷場,而關內復稅,民何以 堪?本部覆議從之,商民大悅。」 又按《續通考》,八年題 准,各鈔關錢鈔,照弘治六年例折銀,按季解部轉送。 嘉靖九年,議查山澤之利,務在官民兩便,查革鈔關 作弊人役,禁止各鈔關船隻科取,又裁革山海關及 廣「寧等處抽分。」

按《明會典》,凡雜課。「嘉靖九年議准各撫按官轉行司 府州縣等官,凡山澤之利,除禁例并係民己業外,其 餘備查某處已經納稅,某處空閒,內某處堪聽民採 取,某處堪入官備賑,務在官民兩便。」 又按《會典》,「凡 設關差官。嘉靖九年議准各處鈔關巡按御史,按季 選委屬內佐貳官一員,每日赴廠,聽鈔關主事督同 公」平秤收傾煎銀兩,以候類解。各該府縣於《均徭》內 編審門子二名庫子四名。皂隸八名。每年更替。該府 歲撥吏一名。該縣月撥吏二名應用。其積年作弊人 役通行查革。內九江鈔關主事凡遇差滿須待接管 官員交代方許離任違者撫按官訪實糾舉。 《凡收 鈔規則》,嘉靖九年題准各鈔關丈量船隻。止照舊例、 以成尺為限。此外零數、不許逐寸科取。仍置立號簿、 與戶部原發稽考簿、互相稽查。 又按《會典》九年裁 革山海關并廣寧等處抽分

《嘉靖》十年題准、每年變賣竹木、及煤炸不許重徵之 例、立正陽門等稅課司通知文簿。解部查核。豁免小 民果菜稅、及房園賠累等鈔

按《明會典》十年題准,蘆溝抽分竹木局,堆積木植朽 壞,每年終本部委官查盤變賣銀兩解部作正支銷。 又奏准,今後煤炸已經蘆溝橋抽分,給有小票,未曾 過限者,通積等局不許重徵。 又按《會典》十年令正 陽門宣課司、德勝門分司、安定門稅課司、順天府都 稅司,各照崇文門分司事例,置立通知文簿,開寫錢 鈔出入數目,季終送戶部、順天府查考。餘剩錢鈔銀 兩,按季解府,轉解戶部。其崇文門客貨,例該二百五 十貫以上起條赴店者,止照分司原稅之數送納,不 許加收。分司收過條由,即日開送順天府轉發該店, 責令批驗茶引所追收,按季完解,不許侵剋拖欠。 又令:秋冬二節,供用庫該進瓜果,各該宣課司預開 合用數目、及應支價鈔、具印信手本、徑赴崇文門分 司、於該項下鈔內、照數支辦進用。 又按《會典》十年 令宣課司令後小民發賣瓜果蔬菜、毋得抽稅。 又 按《會典》十年題准房鈔園鈔、查果坍塌無存者、准與 分豁

嘉靖十一年、仍差內官監抽竹木

按《明會典》:「真定抽分,嘉靖十一年,以各工木植缺用, 內官監奏准。仍差官抽印,不許生事害民。」

嘉靖十二年查蠲「南京房鈔。」令陝西委官驗稅商貨。 不許衛官干預

按《明會典》十二年議准:「南京五城房課鈔照舊及時 徵解。其上新河廊房二百五號,查果入江是實房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