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12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穆宗隆慶元年議准補納船料稅及應天等宣課司局課鈔折納之例命內官抽木於真定委兵馬司監收九門程課裁革監生吏典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議准揚州、滸墅二鈔關,凡船隻 從上江來者,查無九江船稅票,責令補納船料,另行 登簿,按季附解。」 又按《會典》:元年奏准應天府江東 等宣課司局,額辦課鈔,每貫折銀六毫,解部貯庫,候 內府庫鈔貫放盡,即將前銀折放賞軍,給發鋪行顏 料等項支用。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八月,命太監陳學抽木於真定, 勿以郡佐參預。故事,滹沱河設稅課司,主以通判,而 內臣止歲終烙印。正德中,奏差內官,民困稅耗。至嘉 靖中,專委府同知。至是,李芳奏薦陳學廉靜可任,吳 時來力爭其不可,不聽。 又按《續通考》,元年十月,刑 科孫枝言,「都城九門稅課,定有則例。邇年倍徵橫索, 弊孔滋多。請自今分屬五城御史,各委兵馬司一員 監收,歲終會同部官覆奏。其原設監生、吏典悉行裁 革。」上從之。仍令申明原定《則例》榜示。

隆慶二年、罷內官抽分、給關差印敕。奏准、蕪湖抽分、 置立印簿稽查。工部奏請、「廠稅責成主事、局稅責成 御史」

按《明會典》二年議准,真定抽分廠免差內官,以後每 歲首發一印信號簿與撫按官,令真定府掌印官委 同知,逐日將抽到各木登記,隨時變賣銀兩貯庫,候 冰合之日呈繳,聽本部酌量題請,行府查發。 又按 《會典》二年令北新、淮安、揚州、滸墅、九江、臨清、河西務 各鈔關主事,各鑄給關防,撰給敕書。今後所屬司局 等官,該關差滿,備開賢否送部,移咨吏部,以備考察。 其各關收稅同知、通判等官,務要親身到關驗放船 貨,眼同抽分,登記簿籍,封收銀兩,不得專委首領等 官,有抗違者,悉聽該關呈部參治。 又按《會典》二年 奏准,南京蕪湖抽分,照依荊杭二處鈔關條件,每年 置立印信文簿十二扇,內四扇發本地方有司登記。 所抽料價四扇,該廠主事收掌,四扇填報南京工部 稽查。該廠主事仍督同原委府佐貳官抽驗登記。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五月,工部言:「杭、荊二廠,蘆溝橋 等局,漏稅甚多,有欺隱抵換、包攬侵克等弊。自今廠 稅責成主事督同該府佐貳官親自驗收,互相稽察。 局稅責巡視御史及各主事查盤估計如法。」上是之。 六月,詔停差真定押木內臣,歲令府佐領之。時太監 李芳以異災頻仍,奏先年差官侵漁宿弊,及諸府管 解之苦,請以明年為始,勿遣內臣抽印,止委府佐,仍 以抽過木植易銀濟邊。工部是其議,故有是命。 隆慶四年,免抽《木炭柴草,題准廣東、淮安等處稅銀 支用之例》。

按:《明會典》四年題准通州等抽分五局,除商販竹木 板枋等項照舊抽分外,其馱運木炭柴草俱免抽稅。

又按《會典》四年,「題淮廣東南雄府太平北城橋稅。」

仍解廣西梧州府支用。 又題准、稅淮安府過埧腳 頭斛夫銀,每年約九千二百餘兩,聽給漕運官軍月 糧、并河道衙門支用。

隆慶五年,裁革「通州等各局官吏巡軍稅。淮安過埧 牙銀」之半。免「果戶房號稅。」停差內官榷木。

按「《明會典》五年題准裁革通州等各局官吏巡軍」,通 州局原設大使一員,攢典二名,內革一名;巡軍三十 名,內革六名;蘆溝橋原設大使、副使各一員,內革副 使;攢典二名,內革一名;巡軍三十二名,內革十二名; 通積局原設副使一員,巡軍十四名,內革六名;「廣積、 白河二局官吏巡軍俱革,令通積局官吏兼管。」又題 准、裁革通積局原設三廠。攢典三名。巡軍每廠四名。 內革二名。 又按《會典》五年題准、稅淮安府過埧牙 銀之半。以備漕運官軍月糧等用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四月,詔免林衡署果戶房號稅。 初,永樂時有果戶三千餘,後漸逃竄,僅存七百餘戶。 嘉靖間,復徵其房號,至是,果戶高稅等奏愬貧難,上 亦憫之,故有是命。」又工部吳時來請停差中官之榷 木真定者,以其事屬之府佐,得旨允行。

隆慶六年、令各鈔關折收銀兩

按《明會典》云云。

神宗萬曆二年題准真定抽分委官帶管給關差空名敕書限順永保河稅銀解部

按《明會典》:「萬曆二年題准,真定抽分,就便專委易州 山廠主事帶管。每年水發之時,商木輳集,督同該府 同知照例抽分。所抽木植,照時估變賣,價銀貯庫,候 冰合通行解部,送節慎庫收貯,以備該監木植之費。 如遇各邊緊急添造,奏請動支,不許別項那借。」 又 按《會典》二年,給北新、淮安、揚州三鈔關監稅員外主 事管官不坐名,敕書三道。差滿更替之日,同原降關 防傳流收掌。 又按《會典》二年題准:將順、永、保、河四 府商稅,除應留本處支用外,其應解餘稅銀兩,每年 定限上下半年二次解部濟邊,不許別項擅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