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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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時於河東鹽池立官司以收稅利。孝明即位,罷 其禁與百姓共之。

臣按:宋儒胡寅折衷琛、勰之言而斷之曰:「鹽之為物,天地自然之利,所以養人也,盡捐之民則縱末作、資游惰,盡屬之官則奪民日用而公室有近寶之害,琛、勰之言皆未得中道也,官為厲禁,俾民取之而裁入其稅,則政平而害息矣。」 繇是觀之,鹽之為利,禁之不可也,不禁之亦不可也,要必於可禁不可禁之間隨地立法因時制宜必使下不至於傷民。上不至於損官。民用足而國用不虧。斯得之矣。

唐劉晏為鹽鐵使,晏以為因民所急而稅之,則國用 足,於是上《鹽法輕重之宜》。其始至也,鹽利稅纔四十 萬緡,其後乃至六百餘萬緡。天下之賦,鹽居其半,宮 闈、服御、軍饟、百官祿俸,皆仰給焉。

臣按:天生一世之物以供一世之用,人用一世之物必成一世之事,物各異用而用之各有所宜。漢以大司農掌天下之錢穀以給百官祿俸、軍國饋餉,而山澤之利則掌之少府而以私奉養焉。唐至中葉兵起,流庸未復,賦稅不足,凡天下所謂軍饟祿俸皆仰給於鹽,天下之賦鹽居其半。嗚呼,天地生物止於此數,人力有限而用度無窮,自非剝削竈戶,折閱商賈,何以得鹽利如此之多哉?當是之時,所征於民,稅賦不知何在,而專仰給於一鹽如此。若以為兵起民貧,然農民皆貧而竈戶獨富乎?劉晏雖曰「善於理財,然知利國之為利而不知利民之為大利」 ,知專於取利而可以得利,而不知薄於取利而可以大得利也。

宋雍熙以後,以用兵乏饋餉,令商人輸芻粟塞下,增 其直,令江淮、荊湖給以顆末鹽。

端拱二年,置折中倉,聽商人輸粟京師,優其直,給江 淮鹽。

臣按:此後世召商中鹽之始,蓋以「折中糧草以贍邊兵,中納金銀以實官庫,無起倩丁夫之擾,無冒涉水陸之虞,官得用而民不告勞,商得利而民不淡食,是誠實邊足用之良法也。」 我朝於天下產鹽之地設轉運司者六、提舉司者七,每歲鹽課各有定額,行鹽各有地方,不許過界,每引以二百斤為袋,帶耗五斤,凡遇開中鹽糧,量所在米價貴賤,及道路遠近險易,定立則例,出榜召商中納。祖宗以來,鹽司每歲收貯歲課,存積在官,客商執引照支,各有次第,謂之「常股鹽。」 近因邊儲,急用增直,召商中納,不依資次,人到即與支給,謂之「存積鹽。」 存積既興,常股遂尟,支者日多,而積者日少,遂使今日之存積,亦無以異於前日之常股。商賈待日久而支出難,其利微矣。幸而邊方無事,儲峙有餘,萬一有儆,未必得其濟。臣請於將弊之際,未事之先,因時制宜,補偏救弊,不識可乎?臣惟今日之鹽,最得利多,而濟國用者,莫如兩淮。蓋兩淮居兩京之間,行鹽地方比他運司為多,而皆民物繁庶之地。劉晏掌國計,天下之賦,鹽居其半,蓋全資此地也。書生過慮,以為「鹽之利固大,而鹽之害亦不小。利在於承平之時,而害生於中微之後,以前日之利較之後日之害,害尤甚於利焉。何者?天子以天下為家,兼水陸以為富。陸地所生物,蓋居水澤什之七八,而生民所資以生者,米穀布帛之類,不止一物,而鹽特其中食味之一耳,其為利蓋亦無幾,而歷代以來,咸仰之以為國計邊儲,不可一日闕焉。嗚呼!天下之事,有利必有害。吾有天下之大,尚資鹽以為利,則彼無寸尺之土、隔宿之儲者,見利所在,豈能禁遏之,使其不趣赴哉?禁遏不止,則為之嚴刑,刑愈嚴而害愈甚。唐之黃巢、王仙芝、元之張士誠輩,皆販鹽之徒也。臣有一見,可以弭異日之害,救前日之弊,而足今日之用,敢具以聞。」 竊惟召商中鹽之法,惟可行於邊方無粟之地。蓋其地素無儲蓄,而所產之穀粟不多,不能不資他方輸運以給者,故須待商賈以中納焉。若其地之粟自足以供其地之用,不假輦運於他方者,官府可行。臣向所陳邊地設立「常平司市糴之策,蓋客商以數斗之穀,而易吾一引之鹽,是本一而息七八也。今吾預於未用之先,自行市糴,所得之粟比所中納者豈不倍蓰哉?雖然,此其流耳。若推厥本源,莫若行漢人官給牢盆之法,任民自煮而不征其入,豫令竈戶將欲煎湅,先於該管官司告知,官給以券,然後舉火,其所煮」 之盆定為尺寸,每盆煮鹽以一引為則,或以二引、三引皆為一定之數,不計多寡。其盆皆官為之鑄款識,以監造官吏、工作姓名,非官給者不許用也。給券之時,每引先取舉火錢若干,量天時之晴潦,菹薪之貴賤,市價之多寡,以定其數,聽其自煮自賣,煮而不聞官者有罪。若夫商賈赴場買鹽之後,令其具數以告官司,官給鈔引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