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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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法,公私大受其弊。於是范祥請變鹽法。至八年,乃 以祥為陝西提點刑獄兼制置解鹽事,盡革宗傑之 弊,課入亦增。祥初建議,當時論者爭以為非,而韓琦、 包拯等皆以祥法為便,請久任祥以專其事。乃擢祥 為陝西轉運使。及李三代祥,官課遂損。嘉祐中,張方 平、包拯請復用祥,祥之鹽法至今稱之。及祥卒,薛向 繼其後,祥與向皆號為「能言利豐財之臣,然皆提轉 兼領。祥之再使,雖嘗專領,後卒歸之轉運使。由此觀 之,鹽事修舉,在於得人,不在置使也。今誠得如祥、向 者而主之,亦何必專?若不得人,雖專無益。自仁宗嘉 祐以來,不置此使已數十年,今一旦復之,設官置使, 別為一司,公私先已有勞費,權輕則不足以動州縣, 重則是又增一監司,州縣承稟,不無煩擾。又提轉之 外別置使者以主財利,無不好相侵奪,各求自便,此 人情之常也。神宗熙寧中,留意馬政,置監牧使,數年 而罷。蓋監司之外又置使,則為冗長,事理不安,故不 能久。且治道貴於簡便,綱領尢不欲眾多也,東西海 鹽不為不多,然提刑司亦兼鹽事,解池鹽在陜西轉 運使止一事爾。若須置使,則東南鹽亦當設官矣。若 每事專設官,則轉運司遂無所用,尚何以主錢穀為 職哉?茶事司本起於李祀、劉佐、陸師閔之徒征利而 為之,議者皆以為非。朝廷以熙河邊用,不得已而存 之,此不足為法也。夫解鹽利害,非臣所知,止以祖宗 之舊及事理言之,恐不必專設官。今陝西有都轉運 使,轉運使副、判官、提點刑獄,皆可以隨資序用。今若 選擇知鹽事者一人為鹽司使之兼領,亦豈敢不舉 職?若再置轉運司,於鈔法有害,則提刑兼領,亦范祥 故事。」雖增監司一員,有愈於別置使之煩也。古者利 不百,不變常,朝廷方省官惜費,苟無大利害,則不若 且如其故便。臣愚竊謂作事謀始,所宜慎重,故未敢 行。伏望聖慈更與大臣詳酌,所有錄黃,謹具封還。

《再封還解鹽置使狀》
前人

右:「臣竊以置官不如議法,議法不如擇人。法者,人之 所為也;官者,法之所行也。故事之利害,擇人為先。苟 不得人,雖有良法,亦無所施,或反為害,雖改置官司, 無益也。」仁宗時,范祥獻鹽法,慶曆四年,遣祥與陝西 轉運使議其事。至八年,乃以祥為提點刑獄使推行 之,言者爭以為不便。皇祐二年,遣包拯往視之,還言 便。三年,又召祥與三司官議,乃擢祥轉運使。至和中 罷。至嘉祐三年,張方平、包拯請復用祥,乃以為制置 使。自初獻議至此十五年,方委以總領,其慎重如此 之至也。蓋祥有已試之效,故不使兼他職,以盡其能, 此乃先得其人而設官也。自祥卒後,皆轉運使副兼 之。熙寧二年,以解鹽判官李師錫為「轉運判官,自此 不除解鹽判官,以永興軍通判兼之。今朝廷以轉運 司職務不專,有害鈔法,故欲專置使。臣不知鈔法有 害,是人壞之邪,是法壞邪?若人壞之也,則當懲治其 人。其人不可別擇任人而已;若法壞也,則當講求范 祥之法,修復之而已。」臣謹按《國史》,祥之鹽法,後人不 能易,小有增損,人輒「不便。今不考究其法而改置官 司,官司雖故而法弊猶存,則與不改何異?若去其法 弊而又得人,則雖在轉運司亦可也。若轉運司侵奪 鹽利,則重其法禁,誰敢違之?豈必改易官司哉?祖宗 時,或以提、轉兼領,或專置使,或置判官,皆有故事。但 自嘉祐八年以後,不專置使,今一旦復之,先有勞費, 故不」可不慎重。臣竊觀前世承平治道,無不簡易而 清靜,唯是唐明皇天寶亂政,廣置使,名利出百孔。朝 廷近年增置官司稍多,亦不久而罷。今若增監司一 員以主之,猶愈於別置使之煩。臣前奏已言之矣。閔 子騫曰:「仍舊貫」,如之何何必改作?孔子貴其言,蓋為 治者不尚煩也。諸葛亮偏霸之相,猶出,教曰:「事有不 至」,至於十返,來相啟告。今茲之舉,臣之愚見,竊謂未 安。伏望聖慈,更賜詳酌,謹再具封還。

《三沽創立鹽場舊碑》
元·王鶚

《洪範》「五行,其一曰水,水曰潤下,潤下作鹹。鹹也者,其 鹺之謂歟?」夫水為五行之首,而鹽為五味之先,可以 便民,可以益國。國之益,民之便者,豈淺鮮乎?唐、虞、三 代,澤梁無禁,未聞有拘榷之說。逮至春秋,齊人管仲 始議伐苴薪,煮水為鹽,計口而征其直。漢、晉而下,因 之取利,設官置竈,旁及遠方,雖蒲池之所自產,益井 之所自出,莫不首課額焉。唐稱劉晏,斂不及民而用 度足。時河朔用兵,天下之利,鹽居其半,鹽之利其亦 溥哉!國家創制,事從簡易,燕京所轄有縣,曰寶坻、蘆 臺、越支,疇昔之鹽場也,曰三「沽」則未之聞。《甲午之 秋三》。「之地,未霜而草枯,灘面寬平,鹽鹵湧出,或經 日自生,時人指以為瑞,遂相率訴於官。」按驗得實,受 旨煎造。初得舊戶高松、謝實十有八人,歲不再易,招 徠者日益眾。河路通,使商販憧憧往來。是年辦課五 百餘錠,比之他場幾倍之。無何,康定之後,為勢家壟 斷,竈戶工本例不給之,折以無用之物,故戶皆貧窶, 借不能償。至元二年,朝廷擇人授任,以中書省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