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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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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郎中倪德政為禮部侍郎,兼使鹺職。公革去弊政, 善政日新,成績上聞,陞中都路都轉運使,官大中大 夫,仍以提領稅課司荅《木丁》同知使事,寶坻鹽使曹 嚴臣副之。授任之後,蒞政清嚴,以恆民為急,有功必 賞,有罪必罰,竈戶歲給,一一均及,殊無折支諸物之 弊。有司租調,彼亦欣欣然輸納,自餘無私毫科斂,由 是人得安業。鹽鍋山積,於今三年矣。前副使王進及 耆老夏慶、溫資甫、梁溫全、崔居仁,採輿人之誦,數來 過,願得一記,刻諸堅珉,以為後來者之勸。予初難之, 復因老宿懇禱不子,乃嘉進等能事其事,而不忘大 中指授之功,故摭其實蹟為書之,且告之曰:「古之場 業已成矣,而今而後,更能恪然守其職,以安其屬,則 國家懋賞自有不次之用。」予將大書屢書,不獨一書 而已矣。

《整理兩浙鹽政議》
明·彭韶

「一、各場竈戶多有艱窘,府州縣預備倉糧不多,豈得 有餘賑濟竈戶?近行各場立預備倉,乞令今後巡鹽 御史并大小問刑衙門,若有提問徒罪以上竈戶,并 一應干礙鹽法司事內囚犯杖徒以上罪名應該納 米贖罪者,俱發所在倉場上納。及應入官船隻貨物, 亦該變賣價銀送場,責令官攢看守。無倉場分,則於 有司官倉另廒收貯,俱申巡鹽御史查考盤驗,遇有 凶年,賑濟貧竈,秋成照數還官。 一、各場俱有見年總催頭目,不過一身應役。奈有無 知官攢,但遇分司官吏到場,或相識官員經過,及衙 門拜見、銷牌解冊等項,俱派頭目出辦答應。每年有 使銀十兩或十四五兩者。」竈催艱難,人已不堪,又加 此等,尤為重害。今巡鹽御史不時弔查究問。

「一、竈戶優免,俱有見例,奈何奸民暗將田糧詭寄,以 圖濫免。又有豪強竈戶田畝千餘,人丁百十,止當竈 丁數名。其有司差役,推托不當。乞將竈戶該辦全課 二十丁、三十丁以上,俱各通戶優免,其餘全課。鹽丁 每丁貼與私丁;三丁,每丁除田二十五畝,免其差役、 夫馬。此外多餘丁田,俱發有司當差。其奸民詭寄田」 糧,及豪強竈戶影佔差徭,就將多餘丁田,照數收補。 逃故竈丁,若詭寄不多者,依律問罪,田糧改正。

《鹽法議》
王瓊

一曰重邊餉。諸司《職掌》有云:「凡遇開中鹽糧,務量彼 處米價貴賤,及道路遠近險易,例具奏,出榜,召商中 納。」成憲昭布,不可變也。天順以前,惟戶部召商納糧 草於邊耳。成化中,始有各運司納銀之例。弘治元年, 校尉胡餘慶請如舊例,議未及行。厥後開賣滋甚,類 解銀貯之太倉銀庫,雖曰解邊備糴,而多方之費實 「繁。夫邊餉不預蓄於平時,必候空乏而後圖之,雖富 有餘銀,將焉用哉?」此取目前之近功,忘久遠之大計。 遂使商人廢沿邊糴買之規,守運司納銀之例。及塞 下有警,召納米穀,而商人觀望,多不赴中。縱有至者, 所糴入亦甚微矣。弘治十四年,巡鹽御史馬允中亦 嘗建議。然言之未久,旋復廢革,何舊「制壞之易而復 之難如是耶?或者謂以運司開中之銀解邊備糴,亦 無不可。殊不知官自和糴,不若通商轉賣,事不勞而 利亦廣。乞申明定制,示以永久。或遇各邊寧謐,再熟 之後,商人趨中,自有成效。此整理鹽法之大要也。其 雲南、四川等處鹽課不多,就於彼邊量准折納,不拘 兩淮之例。如此則邊」餉有備、而虜患無虞矣。

二曰「定勘合。」據洪武中時《茶鹽引由》契本銅板一百 一十片,俱南京戶部收貯。每遇開中,南京戶部印刷 勘合,發各邊填寫商人姓名并所中米、豆鹽引數目, 俱用印蓋,不許洗改。每勘合一張,或填寫一萬引,或 三五千引,不拘定數,編置底簿并流通文簿。發運司 候商人齎到勘合,比對,字號相同,派場支鹽及刷印 引目,運司關領,給付商人照鹽發賣。永樂中,遷都北 京,鹽法庶務,俱行在戶部掌行,惟鹽糧勘合引目銅 板仍於南部收貯,及勘合底簿,《流通文簿》,亦南部編 置轉發。正統六年,鑄換印信,始定行在戶部曰「戶部」, 改戶部為南京戶部。南《鹽引勘合文簿》仍掌於南京。 正統七年,戶部因無繳到中過鹽糧勘合數目,慮諸 商將勘合增添洗改,無可稽憑,請於年終各邊收過 糧數,填給「過勘合」字號。各運司將客商齎到「勘合」字 號、納過鹽糧數目,各造冊繳部,比對查考。又因造冊 難憑,正德十二年戶部又奏令南京編造《勘合底簿》 完備,送北京戶部抄謄字號,轉發各邊。後以往返之 勞,仍令南京戶部徑「自編發。臣到淮日,稽驗南京所 發勘合底簿,有至五十餘歲而報中未完者,課積於 場,豈無淹沒況客商投下勘合,其所收糧數目,有用 布政司、都司及衛印鈐蓋者,有洗改字樣不用印蓋 者,有雖有印蓋,印色脫落不明者,有開寫中過斗頭 價值、倉口明白者,有止混開銀錢米豆總數不明者。」 諸弊「種出,豈非鹽法之大蠹哉!乞令鑄造《鹽糧勘合》 銅板一片,除『南京』二字,送戶科收貯。如遇奏開鹽糧, 戶部差官以人匠赴科印刷。每鹽五十引,印刷號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