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2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一張,回部轉發開中去處或布政司,或都司、衛分有 印信衙門收掌。每號紙一張,填寫鹽三五千引,或七 八千引,或萬餘引,不必拘定一萬引之數。」所填商民 貫址并米豆鹽引數目,俱用印鈐蓋,印色如法製造, 毋致脫落,因而洗改字樣。如有填剩號紙,年終繳送 戶部塗銷。仍置「內、外號」半印勘合底簿二扇,內號一 扇,戶部收掌;外號一扇,發運司收掌。商人赴邊納獲 勘合,投到運司,比對外號。運司派鹽完畢,將勘合類 繳戶部,比對內號。又與各邊歲報錢糧文冊磨對,有 無相同,然後註銷。又每年置流通文簿一扇,用印鈐 蓋,發各運司收掌,挨次附寫商人姓名、鹽數,以憑年 終照派。各開前件:派鹽下場,記「派訖」二字;支鹽出場, 記「支訖」二字。若年終派場,遇有事故,明年終不支出 者,將原派鹽課改派別場,免致積滯。仍乞就各司員 外主事內改註一員,或改員外郎,職銜,專掌「鹽法冊 籍,計鹽課高下,追理通關完欠,考究各邊虛實,斟酌 開中多寡,并比對勘合,查革奸弊。」其有暇日,不妨原 委兼管。如此則鹽課肅清,邊儲無弊矣。

《鹽法疏》
周用

「照得蘇州府太倉、崇明、崑山、常熟,南連松江、浙江海 鹽一帶,近年沿海居民專一興販私鹽,太倉又當江 海之交,尤易招集流亡,越境私販淮鹽,侵占浙西行 鹽地方,以至松江分司虛設。私鹽既行,徒黨日眾,盜 賊隨起。若先年施天泰、龔騰,近日王班頭、董琦、董璉、 王棣、顧文明、顧文忠等,始則圖利販鹽,繼而結黨行 劫,又至出海通番,互相讎殺,雖旋勦除,禍根終在。原 其所自,實由聚眾販鹽,及今不為之處,將來禍患尤 大。處之之法,唯在浙西鹽貨流通,餘鹽皆有著落,使 鹽徒解散,方為有益。緣各鹽場俱有定額,除浙江紹 興分司外,松江分司鹽場俱係松江府所屬地方,華 亭、青浦、東袁浦、青村四場,上海有天賜下砂」等四場, 內除青州天賜坍海外,實該六場,大約每年額課每 大小二引折一大引各四百斤,共五萬五千四百五 十五引零。每引折銀六錢,每年解部課銀一萬五千 一百四十餘兩。其轉、解運司本色折銀一萬五千四 百二十餘兩。內二縣水鄉竈丁無徵鹽課銀七千五 百八十餘兩,俱於二「縣秋糧內包補,華亭縣包補四 千三百二十餘兩,上海縣三千二百五十餘兩,前項 鹽課俱係竈丁出辦,餘鹽不許變易。前項無徵課銀, 俱係二縣民戶包補。其竈丁餘鹽,亦不許轉買食用。 餘鹽既不許賣,又不許買,官司又不給價,若不私相 轉販,何以存活?」凡議鹽法者,皆稱「商鹽宜通,私鹽宜 塞。」其實商鹽未嘗不塞,私鹽未嘗不通。然商鹽之塞, 官自塞之,私鹽之通,官自通之。蓋商鹽以引目為名, 利在買求夾帶及不繳退引;官司以盤掣為名,利在 縱容夾帶,又不追退引。所以商鹽但求苟免捕獲,其 實滲漏影射居多,故謂商鹽未嘗不塞。官司巡捕,私 鹽一向通同作弊,其實家戶俱食私鹽,故謂「私鹽未 嘗不通。」鹽法至此,豈唯商鹽不通,併商鹽亦俱變為 私鹽。各處私販鹽徒,相聚為害,難以處置。所以處置 之方,重在處置餘鹽。且竈丁煎鹽辦課,即是民戶種 田辦糧,民戶辦糧餘米,聽其變易。唯竈丁辦課餘鹽 卻作私鹽,一切有禁。況鹽貨實出天地自然之利,竈 丁不得自食其力,人情物「理實有不堪。為今之計,莫 若將松江分司查照原額鹽課銀兩,每場各該若干, 本場竈戶每戶若干,又每丁若干,照依《徵糧排甲法 則》,立為三限,修復松江分司衙門,行令浙江運司前 來住劄,及時聽令商人入場收買,責令總催比併各 竈,依限將課銀完納。限內天色晴乾雨濕,逐日開計, 另報運司查驗,量為遲速。課銀未完,就於地頭嚴禁 鹽貨出入。其間若有先自辦納課銀,停鹽待價者,聽 從其便。如或課銀一完,隨即開報運司并巡鹽衙門。 各場餘鹽,聽令各竈丁自行發賣,或轉賣陸路肩挑 背負,并水路小船各人販賣,但不許挾持軍器,及越 過行鹽地方。大約每年限上半年課辦,下半年開禁, 各竈丁既知餘鹽許令自賣,必肯早辦課銀。商人既 知餘鹽許容平買,必不營求夾帶。其餘人等亦知餘 鹽不禁轉賣,必不冒法聚眾興販。前項越禁淮鹽,無 處發賣,不禁自止。目前一應私販,俱可轉為商人。此 法若無窒礙,亦可與嘉靖分司一體奉行。其該縣水 鄉竈丁,亦可因此招回復業,增辦課銀,漸補無徵之 數。如或鹽貨通流,價值低賤,仍聽竈丁免納折色,俱 納本色上倉,作為存積。亦可漸復召商開中,以實邊 儲之法。」或謂私鹽自來有禁,不知鹽法自來亦自不 同。如洪武年間,煎鹽工本,在官支給,隨其多少,俱屬 官物。其後鹽課立有定額,其外餘鹽,亦不照本場收 貯,給與米麥之「例。彼時禁賣私鹽,一是原領在官工 本,一是不肯送官受價,罪以私鹽,情法猶有可據。此 後煎鹽工本既不出於官,竈丁餘鹽又不為收買,唯 獨禁賣私鹽之法,未見處置。但餘鹽決無委棄之理, 鹽徒決有聚眾之勢,官司決難去逃縱之弊,地方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