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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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十四卷目錄

 鹽法部藝文二

  鹽政利弊議        明霍韜

  鹽河議          甘一驥

  申明鹽法舊例疏       葉鏜

  疏通鹽法疏         李戴

  鹽池賦          劉敏寬

  鹽法疏          李汝華

  鹽政考          葉向高

  鹽政考          李廷機

  潮州司理姚公疏通鹽法碑記 林熙春

食貨典第二百十四卷

鹽法部藝文二

《鹽政利弊議》
明·霍韜

竊謂立法須公而溥,行法須嚴而密,然又善適變通 之權,乃可久而無弊。唐劉晏只用淮鹽,遂濟國用。臣 今姑議淮鹽利弊,即天下可推也。國初以兩淮鹵地 授民煎鹽,歲收課鹽有差,亦猶授民以田而收其賦 也。惟《鹽課條例》云:「凡各竈丁除正額鹽外,將煎到餘 鹽夾帶出場,及私鹽貨賣者,絞。」然則耕民納賦租外, 「將餘粟貨賣者絞,可乎?此法良有深意,而後人失之 也。淮鹽原額歲辦三十五萬引有奇,後改辦小引七 十萬有奇。然兩淮鹽課除正額外,猶產餘鹽三百萬 引有奇。今正額已不得多取,餘鹽復不得私賣,即三 百萬餘鹽安所消遣乎?兩淮行鹽地方數千里,人民 億萬家,所仰食鹽只七十萬引,饔飧」安所取足乎?是 無怪乎私鹽橫溢而鹽價湧貴也。國初竈丁辦鹽,每 引四百斤,給工本鈔二貫五百文。蓋洪武年間,鈔一 貫值錢千文,竈丁得實利如是,而冒禁賣私鹽絞死。 今鈔一貫不易粟二升,乃禁絕竈丁勿賣私鹽,是逼 之餓以死也。此後來行法之弊,非初年之失也。正統 二年令曰:「貧難竈丁,除正額鹽照舊收納,其餘鹽收 貯本場,每二百斤,官給米麥二斗。」十三年令曰:「每餘 鹽二百斤,竈丁實得米一石,乃私賣鹽,即絞死可也。」 蓋當時此令雖出,而米實無措,故官司徒挾此令以 征取餘鹽,實不能必行此令以給民米麥。且貧弱竈 丁,朝有餘鹽,夕有米麥,不得已則先從富室稱貸米 麥,然「後加倍償鹽以出息者有矣。故鹽禁愈嚴,則貧 竈愈多,此之由也。貧民賣私鹽,人即捕獲;富室賣私 鹽,官亦容隱。故貧竈餘鹽,必藉富室,乃得私賣富室。 豪民挾富負險,多招貧民,廣占鹵地,煎鹽私賣,富敵 王侯。故鹽禁愈嚴,富室愈橫,此之由也。且法愈嚴則 私愈大,頑民見利而不見法。淮安頑民數千萬家,荒 棄農畝,專販私鹽,挾負弩刃,官不敢問。近年恃眾,往 往為劫。此隙不弭,必貽大患,不止阻壞鹽法而已。然 既不能講求古法以處置餘鹽,復不能變通鈔法以 補給工本,則貧民何所仰賴而不為變?故鹽禁愈嚴, 盜賊愈多,此之由也。此鹽場竈戶之利弊也。洪武年 間,招商中鹽,每引納銀八」分。官之徵至薄,商之獲至 厚,故鹽價平賤,民亦受賜。永樂年間,每鹽一引輸邊 粟二斗五升。商稅雖加,邊糧仰足,民亦受賜。自永樂 以前,淮鹽開中,歲無定額。永樂以後,歲定七十二萬 引。每定七分常股,三分存積。夫曰「常股」,猶常行也。商 人先納邊糧,乃給引自守場,候支常年鹽也。有守候 數十年,老死不得支者。今兄弟妻子代支之,令可考 也。曰「存積」者,積鹽在場,遇邊糧急缺,乃倍價開中,越 次放支之鹽也。此居貨罔利,非王法正體。成化以後, 准納折支,每鹽一引納銀三錢五分,或四錢二分。又 《令》云:「客商若無見鹽,許本場買補。」夫曰本場買補,即 開餘鹽私賣之禁矣。故奸商借官引以影私鹽,每商 人竈戶兩得贏利,州縣士民亦食賤鹽。惟私鹽愈行, 則官鹽愈壅,而法遂大壞。今兩浙鹽課許納折色之 令可考也。弘治、正德年間,或權奸奏討,或勳戚恩賜, 皆給引目,自買餘鹽,故法遂大壞,而鹽亦平賤。復有 各年開中未盡鹽,名曰「零鹽」,稱掣餘鹽,堆積在所,名 曰「所鹽」,皆權要報中,借引私鹽,「以壅正額。故正德以 前,鹽價雖平,而正課日損。自御史秦越奏革所鹽,稱 掣餘鹽,每二百斤作一小引,稅銀一兩,則取之過重。 自御史戴金減鹽價,每鹽一引納銀八錢,庶幾適中。」 今之議者復論鹽包過大,皆不知本末之見也。蓋洪 武年間,鹽一引納銀八分而已;永樂年間,納粟二斗 五升而已。今則「每引七錢五分矣。權要賣窩,復取利 二錢矣。復以長蘆、兩浙兼搭配支,商人一身,三路支 鹽,勞費殆不貲矣。計淮鹽一引,蓋用銀二兩有奇。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