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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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陞課》:改紹所下則三千二十四引為「中則」 ,《照則陞課》。

《鹽法通例》。凡官員監理。康熙七年,長蘆等四處鹽差。於六部郎中、員外郎、及御史內,每處選差滿、漢官各一員,筆帖式各二員。

《凡禁例》。康熙七年題准、「州縣衛所官勒令百姓買引私派戶口銷鹽者革職司道府都司不查報者、降三級調用巡鹽御史失於查參者、降一級調用。兼管鹽法巡撫失於查參者、降一級留任」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淮鹽,康熙八年題准食」

鹽、照綱引例、每引增課銀一錢五分四毫零。又題准停止歸綱引一十三萬八千八百四十七引、於淮南綱引內、每引攤納課銀一錢一分五釐九毫零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廣西鹽,康熙九年題准改。」

富、賀二縣額引五百八十八道。於太平、思恩二府并馬平縣行銷。

《鹽法通例》,凡考成。康熙九年題准巡鹽運司等官全完溢額者,停其議敘。

凡禁例康熙九年題准,凡旗下人有犯私鹽,照律治罪外,其主係官,罰俸兩個月。係平人鞭七十。佐領驍騎校、包衣大、各罰俸一個月。撥什庫、屯撥什庫、各鞭五十。其馬場牧馬人有犯私鹽者,領去夸闌大參領等俱罰俸兩個月。撥什庫等各鞭八十。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淮鹽,康熙十年題准改。」

江都食鹽六千引。於寧國、和含等處行銷。兩浙鹽。康熙十年題准、改溫所六千引。於杭所行銷陞課

廣東鹽、康熙十年題准、增番禺縣一百二十引。照廣州路額徵課

四川鹽、康熙十年題准、增鹽票五百八十二張。照額徵課

雲南鹽、康熙十年題准、只舊「草溪井、歸併黑井辦課」

《鹽法通例》。凡官員監理。康熙十年題准、鹽差御史,不拘滿、漢。每處止差一員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廣西鹽,康熙十一年令廠。」

稅,改隸《蒼梧驛》,鹽道經徵。

《鹽法通例》。凡官員監理。康熙十一年,令鹽政歸併各該巡撫,停差巡鹽。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廣東鹽,康熙十二年題准。」

減連州路五千四十九引零,併除課銀。

四川鹽、康熙十二年題准、增鹽票四百二十八張。照額徵課

《鹽法通例》。凡官員監理。康熙十二年,復差巡鹽御史。

凡引目。康熙十二年、令長蘆、山東、兩淮、兩浙、河東、每年四季鹽引、預支戶部庫銀刷印。交新差御史帶往。俟解到紙硃銀補庫

凡考成。康熙十二年題准:各官銷引,欠八分以上者,革職。其戴罪督催者,限一年銷完。如未完一二分者,降三級,三四分者,降四級,五六分者,降五級,俱調用。七分以上者,革職 。又題准:各官任內鹽課未完,別案降調。丁憂離任者,俱罰俸一年。鹽池牆垣倒壞,行鹽無術,商販不前,或食鹽不遵舊例,藉口不行鹽者,均「罰俸一年。」 又題准:「前官已完銷引,責成後官一年內繳部。如不行送部,及題報鹽引遲延,或申報鹽引前後不符者,該管官罰俸一年,巡鹽御史兼管鹽法巡撫罰俸六個月 。」 又題准:「鹽引不行題明,私自那撥者,該管官降一級調用,巡鹽御史降一級留任。」 兼管鹽法巡撫罰俸一年。或將此縣引賣與別縣,「未經查報者,府廳官罰俸一年,布政使、按察使罰俸六個月。」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淮鹽,康熙十三年題准。」

改淮安食鹽一萬一千九百三十引。於綱引地行銷。江都食鹽三萬五千九百八十一引。於寧國和含行銷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長蘆鹽,康熙十四年題准。

正、改每引加課銀五分。

山東鹽、康熙十四年題准、正票每引加課銀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