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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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淮鹽、康熙十四年題准、綱食鹽引、每引加課銀五分 。又題准、改山清食鹽三萬二千引、於寧國和含行銷。淮安食鹽一萬二千一百引、於綱引地行銷

《兩浙》鹽、康熙十四年,題准正票每引加課銀五分 。又題准:「松所下則三千引,改中則陞課。」 《河東》鹽、康熙十四年,題准正、改引每引加課銀五分

陝西鹽:康熙十四年題准、每引加課銀五分。《鹽法通例》。凡掣割行銷。康熙十四年題准、兩淮食鹽、照綱鹽例、每引二百一十斤

凡考成。康熙十四年題准:御史欠二、三分者,照舊議降級,仍行留任,兼管鹽法。巡撫參後不完,應降級者,俱留任督催,完日開復。至接管官半年,期限太迫,州縣大使改限一年,司道、府、直隸知州、運使等官限年半,巡撫限二年,如不完,照初參例處分。署司、道、府、州、縣等官不及一月者,免議。分司大使、州、縣等官原欠不及一分,年限內不完者,降一級留任,再限一年督催。如再不完,照所降一級調用。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廣東鹽,康熙十五年題准。」

每引加課銀五分

《鹽法通例》,凡掣割行銷,康熙十五年題准:「割沒溢斤」 等項,盡行革除。每引鹽二百斤,加鹽二十五斤。兩淮納銀二錢五分。長蘆、兩浙、陝西、福建、兩廣或照課則派輸,或按鹽斤扣筭,每引加徵三分起至一兩五分止。惟河東認納,每引加斤銀七分,不帶鹽斤。四川、雲南、貴州向無割沒,亦不加斤。

凡禁例。康熙十五年題准、各官該管界內、有私煎販賣者、係伊衙役革職。係軍民人等、降三級調用。如旗下人私煎販賣、本主自行拿獲者、免議

康熙十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長蘆鹽,康熙十六年題准。

增正、改每引加斤銀七分。

山東鹽、康熙十六年題准、增、每正引加斤銀四分。每票引加斤銀三分

兩淮鹽、康熙十六年題准、增綱食鹽引、每引加斤銀二錢五分 。又題准、食鹽每引陞課銀一錢 。又題准、江西南贛二府、改掣淮鹽、增綱引一萬五千一百道、照例徵課

兩浙鹽康熙十六年題准正票每引加斤徵課:杭、嘉二所及松所中則,每引一錢;紹、台二所及松所下則、下下則每引七分;溫所及紹所下則,併票引每引四分五釐 。又覆准、票引每引陞課銀三分五毫零

《河東》鹽、康熙十六年題准、增正改引。每引加斤銀七分

《福建》鹽、康熙十六年題准、每正引加課銀五分

又題准:「西路增鹽二千引,照額徵課。」

《鹽法通例》。凡官員監理,康熙十六年,停止鹽差筆帖式。如差不習漢字滿御史,仍帶筆帖式一員。

凡掣割行銷。康熙十六年題准、京城張灣等處、三引折銷二引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長蘆鹽,康熙十七年題准。

改引每引陞課銀四分 。又題准、計丁加正引五萬七千四百六十七道。改引二萬九千四百九十五道、照例徵課

兩淮鹽、康熙十七年題准、增寧國和含食鹽五萬六千引。照例徵課

《河東》鹽、康熙十七年題准、計丁加引四萬四百二十九道。照額徵課

福建鹽、康熙十七年題准、增徵西路、每引加斤銀七分。東、南二路、每引加斤銀三分

廣東鹽、康熙十七年題准、南贛改行淮鹽、減南雄路三千二百四引零。併除課銀 、又題准增徵、每引加斤銀一兩五分

廣西鹽、康熙十七年題准、按包加斤、增徵餉稅。《鹽法通例》。凡掣割行銷。康熙十七年題准、直省凡遇閏年,增行閏引、按額加課

凡考成。康熙十七年題准、各官查出竈地陞課。俱照查出地丁錢糧例議敘

凡禁例。康熙十七年題准、興販私鹽地方,文武官失於緝捕者,如不及十人或十人以上,不帶軍器,仍照例議處。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耑管官革職兼轄官降二級俱留任。限一年內緝獲一半以上還職。不能緝獲者照例降革。該督撫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