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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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御史、提督、總兵不行題參者,照徇庇例議處。若專管官一年內能獲大夥私販一次者紀錄一次;二次者紀錄二次;三次者加一級;四次者加二級;五次者不論俸滿即陞。兼轄官一年內能獲三次者紀錄一次;六次者紀錄二次;九次者加一級。拿獲次數多者,遞准紀錄加級。」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

盛京鹽、康熙十八年題准復禁私煎、令商置鍋召

《募竈戶煎鹽配引》,民有願充竈戶者,免其徭役。

又題准:「奉、《錦》各屬頒引」 一萬三千七百七十。

四道,每引徵課銀四錢七分三釐零,共徵課銀六千五百二十三兩九錢九分一釐零。

山東鹽、康熙十八年題准、票引每引陞課六分

又題准計丁加正引三萬一千一百八十一。

道《票引》九千四百五道,照例徵課。

兩淮鹽、康熙十八年題准、計丁加綱引二萬七百四十二道。照例徵課

兩浙鹽、康熙十八年題准、計丁加引。嘉所九千一百七十五引。松所一千三百八十三引。照例徵課

陝西鹽、康熙十八年題准增徵。每引加斤銀七分 。又題准、計丁、加西河縣一百二十二引。漳縣八百二十一引。照額徵課

《鹽法通例》凡禁例康熙十八年題准,鹽務俱赴巡鹽衙門控告,赴部越告,概不准行。

凡辦銅。康熙十八年題准、撥兩淮鹽課銀三萬兩。兩浙長蘆各一萬五千兩。河東五千兩。照關差例。令各巡鹽御史、督催各運司、遵部定價值、採買銅斤解部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

盛京鹽、康熙十九年題准、增引三千一百道。課銀

一千四百六十八兩三錢零。

兩浙鹽、康熙十九年題准、計丁加正引八百八十七道五分。票引一萬八千九百四十八道。照額徵課

河東鹽、康熙十九年題准、計丁加引四千三百三十二道照額徵課 。又覆准、鹽池圍牆堤堰皆係鹽丁責任。除原留二千名外再酌給二千名以供修築。其餘鹽丁盡令納糧

陝西鹽、康熙十九年題准、大池每引增課銀三分

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

盛京鹽:康熙二十年議准、「停止引鹽。仍聽民置鍋」

煎賣

兩浙鹽康熙二十年題准計丁、加仁錢二縣票引六千道。照例徵課

廣東鹽康熙二十年題准計丁加廣韶等路三千三百九十引零。照額徵課

陝西鹽康熙二十年題准計丁加西河縣八百四十五引。照額徵課

《鹽法通例》。凡掣割行銷。康熙二十年、

詔「免增閏月鹽引。」

凡辦銅。康熙二十年題准停止鹽差辦銅。康熙二十一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淮鹽,康熙二十一年題。

准停寧國和含食鹽五萬六千引。減除課銀。陝西鹽、康熙二十一年題准、小池每引增課銀三分

廣東鹽、康熙二十一年題准增茂名縣引五十道,召商辦課 。又題准、兩廣每引增徵引餉銀九錢四分五釐。

廣西鹽、康熙二十一年題准、西商辦運富、賀二縣引鹽,照例增徵稅課

四州鹽、康熙二十一年題准增「鹽票」 三十張。照額徵課

雲南鹽、康熙二十一年題准、減黑井加煎鹽課。《鹽法通例》凡禁例康熙二十一年題准、商綱久經禁革、今變名商總派徵各項奸弊、嚴行查禁

又題准:「凡私鹽經沿途官兵捕快盤獲者、徇」

縱場官及失察官,一併參處。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浙鹽」,康熙二十二年題。

准加《仁錢》「二縣票引一千道,紹所中則正引一千道,照則徵課。」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淮鹽,康熙二十三年議。」

准「兩淮鹽課解部選差才幹鹽屬官領解,不得仍委府州縣佐貳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