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兩浙鹽:康熙二十三年,覆准溫、台、寧各場招徠竈丁墾鹽田地及新漲海塗,共陞課銀一千五百三十五兩八錢一分零。

福建鹽:康熙二十三年,覆准福、興、泉、漳等府屬增二萬一千八百一十一引,課銀五千八百四十二兩八錢零。其鹽引斤數,與舊引不同,另鑄銅板刷給辦課。

廣東鹽、康熙二十三年覆准封川等五埠改行生鹽、增課銀、八百八十八兩四錢零。

四川鹽、康熙二十三年議准、新收鹽井鍋竈課銀二十三兩六錢。遇閏加銀一兩二錢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長蘆鹽,康熙二十四年覆。

准河南懷慶府屬、因河東鹽少、改食蘆鹽增三萬七千二百五十一引。照例徵正引課銀并賑濟銀 。又議准興國場撥給地畝免徵銀兩。又覆准停徵每引加五分課銀。

山東鹽、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停徵。每引加五分課銀

《兩淮》鹽: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停徵每引加五分課銀

兩浙鹽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增墾鹽田地稅銀四百七十二兩五錢零 。又覆准增下砂西興等場陞課銀二百三十四兩五錢零 。又覆准停徵每引加五分課銀。

《河東》鹽、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停徵每引加五分課銀

《陝西》鹽、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停徵。每引加五分課銀

《福建》鹽:康熙二十四年,議准新引加斤增課銀六百五十二兩七錢零 ;又議准徵續墾鹽坵銀三百二十五兩八錢 ;又覆准福建遷界地方,依山竈戶墾復田地,徵鹽折銀四千三百一十六兩零;附海竈戶墾復田地,徵收本色鹽,聽商支取辦課 ;又覆准停徵每引加五分課銀。《廣東》鹽: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徵墾復竈田銀二千二兩四錢零 。又覆准停徵「加每引五分課銀。」

四川鹽:康熙二十四年,議准增鹽井銀十四兩二錢零。

《鹽法通例》凡官員監理,康熙二十四年,覆准「河東復設分司官一員,經營渠堰 。」 又覆准:「京城及采育地方鹽引,向係崇文門監督徵收。嗣後責成宛、大二縣行銷,與各州縣一體考成。」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淮鹽,康熙二十五年覆。」

准江西南、贛二府仍改食廣東鹽,除去課額兩浙鹽:康熙二十五年,覆准兩浙鹽課每兩加《滴珠》銀一分,於二十四年起徵解餉,車腳仍照例每兩支給七釐。

河東鹽康熙二十五年覆准、河東五小鹽池停止。令仍歸大池澆曬

廣東鹽康熙二十五年覆准南贛仍食「廣東鹽」 ,增額辦課

貴州鹽康熙二十五年覆准、「貴陽、安順、平越、都勻、思南、石阡、大定、威寧等府」 、安順府屬盤江以下州縣衛所均食川鹽

康熙三十年

十月初二日

上諭內閣:「傳諭太常寺少卿沙拜,向來廣東、廣西鹽」

「課雖屬地方官管理,而豪強之徒輒行占據,不輸國課,貿販私鹽,因循陋習,隱匿侵欺,以致病商病民。今特遴選爾沙拜,遣往稽察兩廣鹽政職任初設,彼地商人多屬京師豪貴之家,鹽課弊端朕知之甚悉,非令汝將前此之弊必究發而參劾之也。爾蒞任後,矢勤矢慎,將積弊盡除,商民咸利,以裕國課而濟軍餉。」 則爾之榮不必言矣。爾素悉朕意,若受人請託,瞻徇情面,不行革除積弊,則欲保首領,亦不可得也。朕意兩廣一歲鹽課,可充一歲軍餉,汝之休咎,咸在此行。勉之,慎之。《特諭》。

康熙四十五年

十月十三日

上諭內閣:「兩廣鹽課,每歲缺額甚多;此皆各處浮費。」

太繁之所致也。如將浮費款項交與巡鹽御史察核,必不能清,惟令巡撫兼理鹽務一年,則未完之項俱可清矣。爾等可同九卿等會議以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