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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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有官馬,令民能畜官母馬者,滿三歲,十母馬還一駒,以給用度,得充入秦中人。故除《告緡》之令也。

太初四年始治武關稅出入者

按《漢書武帝本紀》,「太初四年冬,行幸回中,徙弘農都 尉治武關,稅出入者以給關吏卒食。」

昭帝元鳳二年詔免今年馬口錢

按《漢書昭帝本紀》:「元鳳二年六月詔曰:『朕憫百姓未 贍,前年減漕三百萬石,頗省乘輿馬及苑馬,以補邊 郡三輔傳馬。其令郡國毋斂今年馬口錢』。」

如淳曰:「所謂租及六畜也。」

宣帝五鳳 年以耿壽昌言增海租三倍

按《漢書宣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宣帝即位時,大 司農中丞耿壽昌以善為算,能商功利,得幸於上。五 鳳中,白增海租三倍,天子皆從其計。御史大夫蕭望 之奏言:故御史屬徐宮家在東萊,言往年加海租,魚 不出。長老皆言,武帝時縣官嘗自漁海魚不出,後復 予民,魚乃出。夫陰陽之感,物類相應,萬事盡然。今壽 昌習於商功分銖之事,其深計遠慮誠未足任,宜且 如故。」上不聽。

孺子嬰初始三年即莽始建國二年王莽初設六筦之令按漢書王莽傳始建國二年二月初設六筦之令命縣官酤酒賣鹽鐵器鑄錢諸采取名山大澤眾物者

稅之。又令市官「收賤賣貴,賒貸予民,收息百月。三犧 和,置酒士,郡一人乘傳督酒利,禁民不得挾弩、鎧。」徙 西海,

按:杜佑《通典》:「王莽令:諸取鳥獸魚鱉百蟲於山林水 澤及畜牧者,嬪婦、桑蠶、織紝、紡績、補縫,工匠、醫巫、卜 祝及他方技、商販、賈人,坐肆列,里區謁舍,皆各自占 所為,於其在所知縣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 以其一為貢。」

《初始》十年。即莽天鳳四年王莽復明六筦之令 按《漢書王莽傳》:天鳳四年,復明六筦之令。每一筦下, 為設科條防禁,犯者罪至死,吏民抵罪者寖眾。又一 切調上公以下諸有奴婢者,率一口出錢三千六百, 天下愈愁,盜賊起。納言馮常以六筦諫,莽大怒,免常 官。五年正月,以大司馬司允費興為荊州牧,見問到 部方略,興對曰:「荊揚之民,率依阻山澤,以漁采為業。 間者國張《六筦》,稅山澤,妨奪民之利,連年久旱,百姓 饑窮,故為盜賊。興到部,欲令明曉告盜賊歸田里,假 貸犁牛種食,闊其租賦,幾可以解釋安集。」莽怒,免興 官。

按杜佑《通典》:「末年盜賊群起,匈奴侵寇,大募天下囚 徒,人名曰豬突豨勇,一切稅吏,人貲三十而取一。」 按《文獻通考》:「王莽末,邊兵二十萬人仰縣官衣食,用 度不給,數橫賦斂。又一切稅吏,民貲二十而取一。又 令公卿以下至郡縣黃綬吏,皆保養軍馬,吏盡復以 予民。民搖手觸禁,不得耕桑。」

《初始》十五年。即莽地皇三年王莽下書開山澤之防。 按《漢書王莽傳》:地皇三年四月,莽下書曰:「惟民困乏, 雖溥開諸倉以賑贍之,猶恐未足。其且開天下山澤 之防,諸能采取山澤之物而順《月令》者,其恣聽之,勿 令出稅。」至地皇三十年如故,是王光上戊之六年也。 如令豪吏猾民辜而攉之,小民弗蒙,非予意也。《易》不 云:「虖損上益下,民說無疆。」《書》云:「言之不從,是謂不艾。」 咨虖群公,可不憂哉!

後漢

後漢始立工官,主工稅、水官收漁稅。

按:《後漢書百官志》: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稅物。有水 池及魚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漁稅。凡山澤陂池 之稅,名曰禁錢,屬少府,世祖改屬司農。

和帝永元五年詔以園圃假貧民勿收稅令郡縣官陂池勿收假稅二歲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五年「二月戊戌,自京師離 宮果園,上林廣成囿,悉以假貧民,恣得採捕,勿收其 稅。秋九月壬午,令郡縣勸民蓄蔬食,以助五穀。其官 有陂池,令得採取,勿收假稅二歲。」

永元六年,詔「流民販賣,勿出租稅。」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六年三月庚寅,詔流民所過郡 國,皆實稟之,其有販賣者,勿出租稅。」

漢循周法,商賈有稅,流人販賣,故矜免之。

永元九年,詔以山澤饒利贍民,勿收假稅。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九年六月,蝗旱。戊辰,詔今年秋 稼為蝗蟲所傷,皆勿收租,更芻槁。若有所損失,以實 除之,餘當收租者亦半入。其山林饒利,陂池漁採,以 贍元元,勿收假稅。」

永元十一年,免收「郡國山澤假稅。」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十一年春二月,遣使循行郡國, 稟貸被災害不能自存者,令得漁採山林池澤,不收 假稅。」

永元十五年六月。詔令百姓鰥寡。漁採陂池。勿收假 稅二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