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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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互市舶法,自漢 初與南越通關市,而互市之制行焉。後漢通交易於 烏桓、北單于、鮮卑,北魏立互市於南陲,隋唐通貿易 於西北,《開元定令》,載其條目。後唐亦然。而高麗、回鶻、 黑水諸國,又各以風土所產與中國交易。宋初循周 制與江南通市。乾德二年禁商旅毋得渡江,於建安、 漢」陽、蘄口置「三榷署,通其交易,內外群臣輒遣人往 江浙販易者,沒入其貨。緣江百姓及煎鹽亭戶,恣其 樵漁。所造屨席之類,榷署給券,聽渡江販易。」

按陸游《南唐書》:「乾德二年秋八月,太祖於江北置折 博務,禁商旅過江。」

開寶二年始收民印契錢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開寶二年,始 收民印契錢,令民典賣田宅輸錢,印契稅契限兩月。 開寶三年,徙建安榷署於揚州,減私礬罪有差」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徙建安榷 署於揚州。江南平,榷署雖存,止掌茶貨。」 又按志:「三 年礬增,私販至十斤,私鬻及盜滿五十斤者死,餘罪 論有差。」

開寶四年,詔寬嶺南商稅,置沿海市舶司。

按《宋史太祖本紀》,四年夏四月己巳,詔禁嶺南商稅 鹽麴如荊湖法 按《食貨志》,「四年置市舶司於廣州, 後又於杭、明州置司。凡大食、古邏、闍婆、占城、勃泥、麻 逸、三佛齊諸蕃並通貨易,以金、銀、緡錢、鉛、錫、雜色帛、 瓷器,市香藥、犀、象、珊瑚、琥珀、珠琲、鑌鐵。」鼊皮、瑇瑁、瑪 瑙、車渠、水精、蕃布、烏𣖾、蘇木等物。 開寶六年,減無名率錢,罷偽蜀嫁裝稅。

按《宋史太祖本紀》,六年「秋七月丙辰,減廣南無名率 錢。八月乙酉,罷成都府偽蜀嫁裝稅。」

按《文獻通考》:「六年,詔嶺南商賈齎生藥者勿筭。」先是 偽蜀時,部民凡嫁娶皆籍其幃帳妝奩之數,估價抽 稅,是年詔除之。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除豪民軍將主稅定商征額嚴虧課之罪

按《宋史太宗本紀》。太平興國元年冬十月庚申。詔茶 鹽榷酤用開寶八年額 按《食貨志》。「先是茶鹽榷酤 額少者募豪民主之。民多增額求利。歲更荒儉。商旅 不行。至虧課。乃籍其貲產以償。太宗始詔以開寶八 年為額。既又慮其未均。乃遣使分詣諸州。同長吏裁 定。罷三司大將及軍將主諸州榷課。命使臣分掌。掌 務。」官吏虧課,當罰。長吏以下,分等連坐。

太平興國二年,鎮、易、雄、霸、滄州各置榷務,定私礬罪 有差。

按《宋史太宗本紀》,「二年三月己丑,許契丹互市。十二 月癸酉,詔定晉州礬法,私煮及私販易者罪有差。」 按《食貨志》:契丹在太祖時,雖聽緣邊市易,而未有官 署。太平興國二年,始令鎮、易、雄、霸、滄州各置榷務,輦 香藥犀象及茶與交易。後有范陽之師,罷不與通。 又按志,「二年,以歲鬻不充,迺詔私販化外礬一兩以 上及」私鬻至十斤,並如律論決。《再犯者,悉配流》還,《復 犯者死》。

太平興國三年,除。陳州私置鎖民船。

按《宋史太宗本紀》,三年春正月庚子,罷陳州蔡河舟 筭。 按《食貨志》,「陳州私置蔡河鎖,民船勝百斛者取 百錢,有所載倍其征。太平興國三年乃悉除之。」 太平興國 年,禁私與蕃國貿易,置榷署於京師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太平興國初,私 與蕃國人貿易者,計直滿百錢以上論罪,十五貫以 上黥面流海島,過此送闕下。」 又按《志》,太宗時,置榷 署於京師,詔諸蕃香藥寶貨至廣州、交阯、兩浙、泉州, 非出官庫者,無得私相貿易。其後乃詔,「自今惟珠貝、 玳瑁、犀象鑌鐵鼊皮、珊瑚、瑪瑙、乳香禁榷外,他藥官 市之,餘聽市於民。」 按《張遜傳》,遜遷香藥庫使,嶺南 平後,交阯歲入貢,通關市,並海商人遂浮舶販易外 國物,闍婆、三佛齊、渤泥、占城諸國亦歲至朝貢,由是 犀象、香藥、珍異充溢府庫。遜請於京置榷易署,稍增 其價,聽商人入金帛市之,恣其販鬻,歲可獲錢五十 萬緡,以濟經費。太宗允之,一歲中果得三十萬緡,自 是歲有增羨至五十萬。

太平興國七年,置榷場於靜戎軍。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七年幽薊還師。始 置榷場於靜戎軍,李允則典其事。」

雍熙 年遣內侍招致蕃商其往蕃國貿易者令詣兩浙市舶司給官券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雍熙中,遣內侍 八人齎敕書金帛,分四路招致海南諸蕃。商人出海 外蕃國貿易者,令並諸兩浙司、市舶司請給官券,違 者沒入其寶貨。」

端拱元年詔許契丹市易未幾復禁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雍熙三年,禁河 北商民與之貿易。時累年興師,千里饋糧,居民疲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