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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十九卷目錄

 雜稅部彙考三

  宋二仁宗天聖七則 康定一則 慶曆三則 嘉祐二則 英宗治平一則 神宗熙

  寧十則 元豐七則 哲宗元祐六則 元符一則 徽宗崇寧二則 大觀四則 政和五

  則 重和一則 宣和七則 欽宗靖康一則

食貨典第二百十九卷

雜稅部彙考三

宋二

仁宗天聖元年秋七月壬申除戎瀘州虛估稅錢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 年,有司請算緡錢及請歲會入中金錢,皆不 許。詔定場務稅課歲額。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至道中,歲入稅 課錢四百萬貫。天禧末,增八百四萬貫。天聖以來,國 用寖廣,有請算緡錢以助經費者。仁宗曰:「貨泉之利, 欲流天下,通有無,何可算也。」一日,內出蜀羅一端,為 印朱所漬者數重。因詔天下稅務,毋輒污壞商人物 帛。又按志:天聖中,知雄州張昭遠請歲會入中金 錢。仁宗曰:「先朝置互市以通有無,非以計利。」不許。終 仁宗、英宗之世,契丹固守盟好,互市不絕。

按《文獻通考》:「天聖中,詔有司裁定稅課,或不登而州 縣責衙前備償者,立命罷之。」 又按《通考》,「仁宗時,詔 場務稅課倍增者,乃增使臣一員監臨。又詔取一歲 中數為額,後雖羨益勿增,仍毋得抑配人戶,苛留商 賈,求羨餘以希賞。」

天聖四年二月庚午,置「西界和市場。」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西夏榷場,天聖 中,陝西榷場二,并代路亦請置場和市,許之。及元昊 反,即詔陝西、河東絕其互市,廢保安軍榷場,後又禁 陝西並邊主兵官與屬羌交易。」

天聖六年,罷諸州穀稅,詔「弛兩蜀榷礬之禁。」

按《宋史仁宗本紀》,「六年六月丙寅,罷戎瀘諸州穀稅 錢。」按《食貨志》:「至道中,白礬歲課九十七萬六千斤, 綠礬四十萬五千餘斤,鬻錢一十七萬餘貫。真宗末, 白礬增二十萬一千餘斤,綠礬增二萬三千餘斤,鬻 錢增六萬九千餘貫。天聖以來,晉、慈二州礬,募民鬻 之,季鬻礬一盆,多者千五六百斤,少者六七百斤,四 分輸一入官,餘則官市之。」無為軍亦置務鬻礬,後聽 民自鬻,官置場售之。私售礬禁,如私售茶法。六年,詔 弛兩蜀榷礬之禁。

天聖七年,減罷福建商稅有差。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七年,福建運 司奏,「福州商稅有當增收錢者八,當減錢者五,當不 收錢者十,當創收錢者十二。有旨創收、增收並不行, 餘依奏。」

天聖八年,免被災者牛稅。

按《宋史仁宗本紀》:「八年三月乙亥,詔河北被水州縣, 毋稅牛。」

天聖九年,弛兩川礬禁。

按《宋史仁宗本紀》:「九年十一月丁亥,弛兩川礬禁。」按食

《貨志》,六年既弛兩蜀榷礬之禁,而本紀又載于「九年」 ,疑一事,而志中年月有誤。

康定元年詔蠲州縣所算名物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康定元年。西邊 兵費不給。州縣或增所算名物。朝廷知之。悉命蠲去。 既而下詔敕勵。且戒毋搜索行者家屬。歲儉則免算 耕牛水鄉又或弛蒲魚果蓏之稅。民流而渡河者亦 為之免算。應算而匿不自言者。雖聽人捕告。抵罪如 舊法。然須物皆見在乃聽。以防誣罔。至於歲課贏縮。 屢詔有司裁定,前後以詔蠲放者,不可勝數。

慶曆三年詔條征榷利害以聞

按:《宋史仁宗本紀》:慶曆三年六月「甲辰,詔諸路漕臣 令所部官吏條茶鹽、礬及坑冶利害以聞。」

慶曆四年十二月辛亥,置保安、鎮戎軍榷場。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元昊請臣,數遣 使求復互市。慶曆六年,復為置場于保安、鎮戎二軍, 繼言驅馬羊至,無放牧之地,為徙保安軍榷場于順 寧砦,既而蕃商卒無至者。」按本紀玉海俱作四年置保安鎮戎軍榷場而志作

「六年」 疑年月有誤,故附于此。

慶曆五年,會諸稅課入之數: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張方平曰:「慶曆五 年,諸路鹽酒商稅歲課比景德《會計錄》增三四倍以 上。」 又按《玉海》,「景德中,鹽課收三百五十五萬緡,慶 曆五年七百十五萬緡。景德中,商稅收四百五十萬 緡,慶曆五年收一千九百七十五萬。景德中,酒課收 四百二十八萬緡,慶曆五年收一千七百一十萬。」

嘉祐 年復禁西人互市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嘉祐初,西人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