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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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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千以上五年。又按志。六年。詔都轉運使吳居厚 條析以聞。

元豐七年,禁鬻天下祠廟。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七年府界諸 路坊場錢歲收六百九十八萬六千緡,穀帛九十七 萬六千六百石匹有奇。新法既鬻坊場河渡司農又 并祠廟鬻之。募人承買。收取淨利。官既得錢。聽民為 賈區廟中判應天府張方平言管下五十餘祠。百姓 盡已承買。閼伯主祀大火。火為國家。盛德所承。微子 開國於宋,亦本朝受命建號所因。又有雙廟,乃唐張 巡、許遠。今既許承買,小人以利為事,必於其間營為 招聚,紛雜冗褻,歲收甚微,實損大體。欲乞不賣此三 廟,以稱國家嚴恭之意。」上震怒,批出曰:「慢神辱國,無 甚於斯。」於是天下祠廟皆得不鬻。明年二月,中丞鄧 潤甫言:「興利之臣議前代帝王陵寢,皆合請射耕墾, 而司農可之。緣此唐之諸陵,悉見芟刈,聞昭陵以剪 伐無遺,乞下所屬,依舊禁止。」詔從之。

元豐 年,令民間交易,官為給據收息。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元豐時,令民 有交易則官為之據,因收其息。」

哲宗元祐元年禁夏人互市令賣礬毋抑擾民間定在京商稅新額會杭明廣三州市舶出納數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元年二月庚午,禁邊民與夏 人為市。按《食貨志》:元年,戶部言,「商旅販礬,舊聽其 便。迺者發運司請用河東例,令染肆鋪戶連保豫買, 頗致抑擾。」詔如舊制。又按志:元年,戶部請令在京 商稅院酌取元豐八年錢五十五萬二千二百六十 一緡有奇,以為新額,自明年始。

按:《文獻通考》:元年杭明廣三州市舶,是年收錢糧銀、 香藥等五十四萬一百七十三緡匹、斤、兩、段、條、箇、顆、 臍隻粒,支二十三萬八千五十六緡匹斤兩、段、條、箇、 顆、臍隻粒。 又按《通考》:元年,侍御史劉摯言:「坊場舊 法,買戶相承,皆有定額,毋得增價。新法乃使實封入 狀,唯利價高,有舊纔百緡而益及千緡者,其後類多 敗闕。請罷實封之法,令諸路轉運、提舉司會新舊之 數,酌取其中,立為永額,召人承買。其後詳定《役法》所 度之事,請下之諸州,若累界有增,以次高一界為額; 增虧不常,以酌中為額。或前次所負及五分,縣以聞 州,州與漕司次第保上之,仍立界滿承買、抵當之制, 餘皆如舊法。」從之。

元祐二年,置泉州市舶司。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提舉市舶司,掌 蕃貨海舶征榷貿易之事,以來遠人,通遠物。」元祐初, 詔福建路於泉州置司按《食貨志》:三年置密州板 橋市舶司,而前一年亦增置市舶司於泉州。賈人由 海道往外蕃,令以物貨名數并所詣之地報所在州 召保,毋得參帶兵器。或可造兵器及違禁之物。官給 以券,「擅乘船由海入界河,及往高麗、《新羅》、登萊州境 者,罪以徒;往北界者加等。」

元祐三年。置密州板橋市舶司。更定在京商稅課額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范鍔等復 言「廣南福建淮浙賈人航海販物至京東河北河東 等路。運載錢帛絲綿貿易。而象犀乳香珍異之物。雖 嘗禁榷。未免欺隱。若板橋市舶法行。則海外諸物積 於府庫者必倍於杭明二州。使商舶通行無冒禁罹 刑」之患,而上供之物免道路風水之虞。乃置密州板 橋市舶司。又按《志》,三年在京商稅又以天聖歲課 為額。蓋戶部用五年併增之法,立額既重,歲課不登, 故言者論而更之。

元祐五年,詔「損減場務錢數。」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五年戶部郎 中高鎛言,「場務敗闕者請止損淨息,其省額如故。」從 之。又詔無人承買者許自陳,損其錢數,明諭以召人, 願增價者聽,若不售則更減之。減及八分而不售者, 提刑司審覈權停閉。

元祐七年,罷諸路承買土產稅場。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罷諸路承 買土產稅場。初罷江南路承買,而河東轉運司以為 較,元祐六年官鹽額增三萬餘緡,遂行之諸路。 元祐八年,權蠲商人糶賣力勝之稅。」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八年,權蠲商人 載米入京,糶賣力勝之稅。先是,熙寧六年,蘇、湖歲稔, 穀價比淮南十五,而商船以力勝稅不至。嘗命權蠲 惠止一方,未為定法。及汴泗垛場法行,穀船毋得增 置,而力勝之稅益三之一。至是,蘇軾言:「法不稅五穀, 請削去力勝錢之條,而行天聖免稅之制。」既而尚書 省亦言在京穀貴,欲平其直,復權蠲之。後徽宗宣和 中,以州縣災傷并贍給都下,亦一再免,旋復如舊。惟 兩浙并東北鹽,以鹽事司之請,遂不復征。

按《文獻通考》:八年,商人載米入京糶者力勝稅權蠲。 兵部尚書蘇軾上言:「臣聞穀太賤則傷農,太貴則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