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75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集七務,璧一務,南劍十三務,開一務,建七務,泉九務, 汀八務,漳十務,廣十四務,昌化三務,潮五務。

「一萬貫。」以下隨三務,金十七務,均三務,信陽二務,莫 三務,霸三務,乾寧一務,信安一務,鄜五務,虢四務,坊 四務,岷三務,原六務,儀四務,府二務,代十九務,隰九 務,忻一務,石六務,遼五務,威勝五務,平定四務,南安 三務,建昌二務,通二務,桂陽二務,鼎四務,澧四務,陵 井監四務,峽五務,梁山一務,邵武三務,康十六務,南 雄六務,《英》八務。

五千貫以下:廣濟一務,房一務,保安一務,安肅一務, 丹四務,廣信一務,順安二務,保安三十務,鎮戎六務, 熙一務,慶成二務,鄜一務,憲一務,嵐一務,慈二務,寧 化一務,火山一務,岢嵐一務,保德一務,撫二務,大通 監二務,江寧三務,筠三務,永三務,柳一務,邵三務,全 二務,歸一務,辰一務,沅四務,復二務,茂一務,南平三 務,興化八務,循四務,韶三務,連四務,賀二十一務,封 三務,端一務,新一務,南恩一務,惠四務,梅二務,春九 務,桂十四務,容五務,邕一務,象七務,融一務,昭十二 務,梧一務,藤一務,龔一務,潯三務,貴十務,柳九務,宜 五務,賓四務,橫三務,化五務,高六務,雷二務,白一務, 欽一務,鬱林一務,萬安一務,朱崖一務,廉五務,瓊一 務,蒙一務,竇二務,南儀一務。

元豐元年定各縣鬻礬之法蠲濱棣滄州細微雜稅禁北界賣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元豐元年,定畿 內及京東西五路,許賣晉隰礬;陝西自潼關以西,黃 河以南,達於京西均、房、襄鄧、金州,則售坊州礬。礬之 出於西山、保、霸州者,售於成都、梓州路;出無為軍者, 餘路售之。私鬻與越界者,如私礬法。」自熙寧初,礬法 始變,歲課所入,元年為錢三萬六千四百緡有奇,併 增者。五年乃取熙寧六年中數,定以十八萬三千一 百緡有奇為新額。至元豐六年,課增至三十三萬七 千九百緡。而無為軍礬歲課一百五十萬斤,用本錢 萬八千緡。自治平至元豐,數無增損。又按《志》,元年, 濱棣滄州竹木魚果炭箔稅不及百錢者蠲之。又 按《志》,元年復申賣書北界告捕之法。

元豐二年,令「賈人入高麗者,給引發船,無引者如盜 販法。置堆垛場於泗州,官運商貨,征其船算以官監 務增收錢,留助募役。」

按《宋史神宗本紀》:二年春正月丙子,詔立高麗交易 法。按《食貨志》:「二年,賈人入高麗貨及五千緡者,明 州籍其名,歲責保給引發船,無引者如盜販法。」先是 禁人私販,然不能絕。至是復通中國。故明立是法。 又按《志》:二年,熙河路制置邊防財用李憲擅榷本路 商貨,令漕臣蔣之奇劾其罪。導洛通汴司請置堆垛 場於「泗州,賈物至者先入官場,官以船運至京,稍輸 船算。」

按《文獻通考》:二年,三司言:人戶買撲官監及非新酬 衙前場務所增收錢,並合入三司帳。而司農寺以謂 「官監務外,皆是新法拘收錢,不當入三司,乞留以助 募役,兼歲入百萬緡於市易務封樁,若失此錢,恐不 能繼。」爭辯久之,乃從司農之請。

元豐三年,禁私載商貨入汴。除《海南收稅格納法》。定 《市舶條約》。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詔近京以 通津水門外順成倉為場,非導洛司船而載商稅入 汴者許糾告。雖自請稅,猶如私載法。惟日用物非販 易若發箔、柴草、竹木之類勿禁。瓊管奏:「海南收稅較 船之丈尺謂之格納。其法分三等,有所較無幾,而輸 錢多寡十倍。賈物自泉、福、兩浙、湖廣至者,皆金銀物 帛,直或至萬餘緡。自高化至者,唯米包瓦器牛畜之 類,直纔百一,而概收以丈尺。故高化商人不至,海南 遂乏牛米。請自今用物貴賤多寡,計稅官給文憑,聽 鬻於部內,否則許糾告,以船貨給賞。」詔如所奏。又 按《志》,三年,中書言:廣州市舶已修定條約,宜選官推 行。詔廣東以轉運使孫迴,廣西以陳倩,兩浙以副使 周直孺,福建以判官王子京,罷廣東帥臣兼領。 元豐五年,免廣西「瀕海商人至廣州請引」,范鍔請「置 密州市舶司、板橋鎮抽解務。」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廣西漕臣 吳潛言,「雷化州與瓊島對境,而發船請引於廣州舶 司,約五千里。乞令廣西瀕海郡縣,土著商人載米、穀、 牛酒、黃魚及非舶司賦取之物,免至廣州請引。」詔孫 迴詳度行之。知密州范鍔言:「板橋瀕海,東則二廣、福 建、淮浙,西則京東、河北、河東三路,商賈所聚,海舶之 利,顓於富家大姓,宜即本州置市舶司,板橋鎮置抽 解務。」

元豐六年。詔蠲商人所逋倍稅。其正稅限年完納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京東漕臣 吳居厚言。「商人負正稅七萬六千餘緡。倍稅十五萬 二千餘緡。」詔蠲其倍稅。納正稅。百千以下期以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