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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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斤,水路以一萬斤為一綱。又按《志》,四年六月,罷 宜州歲市朱砂二萬兩。

紹興元年詔廣南市舶司抽買諸香召算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紹興元年,詔廣 南市舶司抽買到香,依行在品荅成套,召人算請,其 所售之價,每五萬貫易以輕貨輸行在。」

紹興二年,罷福建市舶,以提舉茶鹽兼領。嚴「偽造券 旁罪」,始增收三五分稅錢,許補給戶帖,始派月樁錢。 詔監司、守倅巡捕亡賴販賣人口入交趾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秋七月甲子,罷福建提舉市 舶司。九月庚辰,命福建提舉茶鹽官兼領市舶司 按《食貨志》:二年,「詔偽造券旁者。並依軍法。」

按,《文獻通考》:二年,令諸路轉運司量度州縣收稅緊 慢,增添稅額,三分或五分而三五分,增收稅錢窠名 自此始。 又按《通考》:二年,右朝奉郎姚沇言:「諸路曾 被兵火,失契書業人許詣所屬陳理,本縣下鄰保證 實,給戶帖。」從之。 又按《通考》:二年,臣僚言,「邕、欽、廉三 州與交趾海道相連,亡賴之徒掠賣人口,販入其國, 貿易」金香以小平錢為約。詔監司、守倅巡捕覺察。 按《玉海》,「江浙月樁錢,自紹興二年始。自頤浩、勝非並 相,以軍國不足,創取江、浙、湖南諸路大軍月樁錢,以 上供經制、係省封樁等充數。」

紹興三年,以臨安火,免竹木及增置諸稅,許大理國 賣馬。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年冬十月己亥,禁州縣擅增置 稅場按《食貨志》:三年臨安火,免竹木稅。然當時都 邑未奠,兵革未息,四方之稅,間有增置,及于江灣浦 口量收海船稅,凡官司回易亦並收稅。而寬弛之令 亦錯見焉。如諸路增置之稅場,山間迂僻之縣鎮,經 理未定之州郡,悉罷而免之。又以稅網太密,減併者 一百三十四,罷者九,免過稅者五,至于牛米薪麪,民 間日用者並罷。又按《志》,三年,邕州守臣言大理請 入貢。上諭大臣,止令賣馬,不許其進貢。

紹興四年,詔「永興軍威、茂州置博易場。」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詔川陜即 永興軍威茂州置博易場,移廣西買馬司于邕管,歲 捐金帛,倍酬其直。然言語不通,一聽譯者高下其手, 吏得因緣為姦。」

紹興五年,初榷鉛錫,始立總制錢法。詔諸州勘合錢 貫收十文足,令諸州印賣田宅契及出賣戶帖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三月乙未,初榷鉛錫。十一月 庚午,命州縣賣戶帖以助軍費。按《食貨志》:五年,參 政孟庾提領措置財用,請以總制司為名。又因經制 之額增析而為總制錢,而總制錢自此始矣。財用司 言:「諸路州縣出納係省錢所收頭子錢,貫收錢二十 三文省,內一十文省作經制起發上供,餘一十三文 充本路郡縣并漕司用。今欲令諸路州縣雜稅出納 錢,貫收頭子錢上量增作二十三文足。除漕司及州 舊合得一十三文省,餘盡入經制窠名帳內,起發助 軍。」江西提舉司言:「常平錢物,舊法貫收頭子」錢五文 足,今當依諸色錢例增作二十三文足,除五文依舊 法支用,餘增到錢與經制司別作窠名輸送。又按 《志》:五年三月,詔諸州勘合錢貫收十文足。勘合錢,即 所謂鈔旁定帖也。初令諸州通判印賣田宅契紙,自 今民間爭田,執白契者勿用。十有一月,以調度不繼, 詔諸路州縣出賣戶帖,令民自行開其田宅之數而 輸其直。既而以騷擾稽緩,乃立定價錢,「應坊郭、鄉村 出等戶皆三十千,鄉村五等,坊郭九等戶皆一千,凡 六等。惟閩、廣下戶差減期一等足計,綱赴行在,即旱 傷及四分以上者,權住聽旨。」

按《玉海》:「總制之法,創於紹興五年。四月己未,參政孟 庾請頭子錢增十錢,癸亥,收耆戶張雇錢等,辛未,收 人戶合零就整等錢。八月己酉,又收常平五文頭子 錢,並令諸州通判、諸路提刑拘催。其後,東南諸路歲 收總制錢七百八十餘萬緡,而四川不預。大凡東南 經、總二司錢,歲收一千四百四十餘萬緡,四川歲收」 五百四十餘萬緡

按:《文獻通考》:五年,詔諸路勘合錢每貫收十文足。初 令諸州通判印賣田宅契紙,自今民間競產而執出 白契者,毋得行用。從兩浙運副吳革請也。革言:「在法, 田宅契書,縣以厚契印造,遇人戶有典賣,納紙墨本 錢買契書填。緣縣典自掌印板,往往多印私賣,致有 論訴。今欲委逐州判立千字文號印造,每月給付諸」 縣,遇民買契,當官給付。冬十一月,詔諸路州縣出賣 《戶帖》,令民間自行開其所管地宅、田畝、間架之數,而 輸其直,仍立式行下。時諸路大軍多移屯江北,朝廷 以調度不繼,故有是詔。既而中書言,恐騷擾稽緩,乃 立定價錢,應坊郭、鄉村出等戶皆三十千,鄉村五等、 坊郭九等戶皆一千,凡六等。惟閩、廣「下戶差減期一 等足,計綱赴行在,即旱傷及四分以上,權住聽旨。」又 用殿中侍御史王縉言,詔:「州縣止以簿籍見在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