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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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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給戶帖,務要簡便不擾。如容縱,乞取重寘於法令 刑獄使者察之。」時州縣追呼頗擾,乃命通判職官遍 詣諸邑面付人戶,其兩浙下戶,展限二月內諸路簿 籍不存者,許先納價「錢,俟造簿畢日給帖。」 又按《通 考》,五年,尚書省言,「耆戶長顧錢,并抵當庫椿四分息 錢,轉運移用錢、勘合朱墨錢,出賣係官田舍錢,及赦 限內典賣牛畜等印契稅錢,進獻納帖錢,常平司七 分錢,茶鹽司袋息錢,並令諸路州縣樁管,應辦軍期。」 而總制司又言,人戶稅賦畸零,如析居異財,絹帛零 至一寸「一錢者,亦收一尺;一兩;米零至一勺一抄者, 亦收一升之類,並與折納。至二廣、福建、江東西路免 役一分寬剩錢,若無災傷減閣,並令發付行在及兩 浙西路。役人顧錢,除歲用應副外,大軍支用。」十一月, 尚書省又言:「經制錢,監司州郡或以軍期應辦為名, 輒行借兌、拘截取撥者,乞依諸路州軍通判已得指 揮施行,州縣輒將經制錢擅行應副兌借,拘截取撥, 輒有侵支互用者,內所委官、所當職及取撥官,並先 降兩官放罷,人吏徒二年,各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紹興六年,蠲除商旅緡錢,令招誘舶舟收息多者補 官推賞。

按《宋史高宗本紀》,六年四月甲子,除商旅緡錢稅,蠲 東京民渡淮南商販之稅。按《食貨志》:「六年,知泉州 連南夫奏請,諸市舶綱首能招誘舶舟抽解物貨,累 價及五萬貫、十萬貫者,補官有差。大食蕃客囉辛販 乳香,直三十萬緡,綱首蔡景芳招誘舶貨,收息錢九 十八萬緡,各補承信郎。閩、廣舶務監官抽買乳香,每 及」一百萬兩,轉一官。又招商入蕃,興販舟還,在罷任 後,亦依此推賞。然海商入蕃,以興販為招誘,僥倖者 甚眾。又按《志》:「六年,大理國獻象及馬五百匹,詔償 其馬值,卻象勿受,而賜書勞遣之。」

紹興七年,霍蠡請「詔諸路守臣,條具實在樁管之數、 臨時措畫之宜以聞。」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七年。戶部員 外郎霍蠡言。「願詔諸路守臣。條具所樁實有窠名幾 何。臨時措畫者若何而辦。」

紹興八年,蠲農器牛稅,侍郎士㒟等言月樁之害,帝 諭休兵後除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八年三月己亥,蠲農器及牛稅;戊 申,蠲江西、湖南諸州月樁錢各萬緡。」

按《文獻通考》:八年,侍郎士㒟及參政李光皆言「月樁 之害,上感動,每諭宰臣,若得休兵,凡取于民者悉除 之。」

紹興九年,均定諸州縣月樁錢。曾統請罷經制使,不 省。

按《宋史高宗本紀》:九年二月甲子,均定諸州縣月樁 錢。按《食貨志》:「九年,諫議大夫曾統上疏言,『經制使 本戶部之職,更置一司,無益於事。如刱供給酒庫,亦 是陰奪省司之利。若謂監司郡縣違法廢令,別建此 司,按之,則又不然。夫朝廷置監司以轄州郡,立省部 以轄監司,祖宗制也。稅賦失實當問轉運司,常平錢 穀失陷,當問提舉司,若使經制司能事事檢察,則雖 戶部版曹亦可廢矣。且自置司以來,漕司之移用,憲 司之贓罰,監司之妄支,固未嘗少革其弊,罷之便』。」疏 奏不省。

按《文獻通考》:九年正月,復河南州軍赦務,與民休息, 令轉運司具逐州見認月樁錢數,申朝廷據實科撥。 二月,詔以州縣大小所入財賦,欲斟量適當,易於樁 辦。其日後殿進呈,各有窠名,但多為漕司占留,遂不 免敷及百姓。上曰:「若所撥窠名錢不足,從朝廷給降 應付,不得一毫及民。」

紹興十年。禁稅務監官親隨通同接貨。及過數招收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年三月己丑,罷諸路增置稅場 按《文獻通考》。十年九月敕諸路稅務置專攔外。類皆 過數招收。并有監官親隨之類。通同接取。可令禁止。 紹興十一年增鉛山場礬價。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一年,以鑄錢 司韓球言,「撫州青膽礬斤錢一百二十文,土礬斤三 十文,省鉛山場所產,品高於撫,青膽礬斤作一百五 十文,黃礬斤作八十文。」

紹興十二年,置盱眙軍等處榷場。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二年五月乙未,置淮西、京西、陝 西諸路榷場。」按《食貨志》:「十二年,盱眙軍置榷場官 監,與北商博易,淮西、京西、陝西榷場亦如之。」

按《文獻通考》:「十二年,盱眙軍建榷場,置官監,準平搭 息不得過三分,兌賣入官,別搭息與北官博易。應造 軍器之物及犬馬等並禁,其淮西、京西、陝西榷場如 之。」於是沿淮上下,東自揚、楚,西際光壽,禁止私渡。凡 南客販到草末茶,止許本場折博,不得令南北客相 見。北使所過,有博易者,許接送使應副。

紹興十五年,蠲京西稅錢,置江陰市舶務。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五年八月「乙亥,蠲京西路州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