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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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務稅錢。十二月戊午,置江陰軍市舶務。」

紹興十六年,罷新刱稅場考課,取經、總制錢官殿最。 鄭剛中奏減兩川雜稅有差。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六年十一月庚辰,罷州縣新刱 稅場。按《食貨志》:十六年,以諸路歲取經總制錢,本 路提刑并檢法、幹辦官拘催,歲終通紐,以課殿最。 又按志:「十六年,鄭剛中奏減兩川米腳錢三十二萬 緡,激賞絹二萬疋,免創增酒錢三萬四千緡,以四川 總制錢五十萬緡充邊費。」

按《文獻通考》:十六年,戶部侍郎李朝正言:「諸路每歲 所取經、總制錢,歲終通行殿最,增及一分以上,減三 季磨勘;二分;四分以上,議賞有差;虧一分以上,展三 年磨勘;二分;四分以上,議罰有差。」

紹興十七年,詔州郡以寬剩錢充月樁,以寬民力。酌 減兩川、江浙諸稅。詔蕃商販到香藥,並抽解一分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七年八月丁巳,以諸路羨餘錢 充月樁之數。九月己巳,減四川科率虛額錢歲二百 八十五萬緡。」乙亥,蠲江南東、西道諸州月樁錢。丙戌, 減江浙諸州折帛錢。按《食貨志》所謂月樁錢者,始 於紹興之二年。時韓世忠駐軍建康,宰相呂頤浩、朱 勝非議:「今江東漕臣月樁發大軍錢十萬緡,以朝廷 上供、經制及漕司移用等錢供億。當時漕司不量州 軍之力,一例均科,既有偏重之弊,上供、經制無額,添 酒錢、并爭利錢、贍軍酒息錢、常平錢,及諸司封樁不 封樁、係省不係省錢,皆是朝廷窠名也。」於是郡縣橫 斂,銖積絲累,江東、西之害尢甚。十七年,詔州郡以寬 剩錢充月樁,以寬民力,遂減江東、西之錢二十七萬 七千緡有奇。按文獻通考作一十二萬七千緡又有所謂「版帳錢」者, 亦軍興後所創也。如輸米則增收耗剩,交錢帛則多 收糜費,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罰,恣胥吏之受賕而 課其入,索盜贓則不償失主,檢財產則不及卑幼,亡 僧、絕戶不俟覈實而入官,逃產、廢田不與消除而抑 納,他如此類,不可遍舉。州縣之吏固知其非法,然以 版帳錢額太重,雖欲不橫取於「民,不可得已。」又按 《志》:十七年,以戶部員外郎符行中總領四川宣撫司 錢糧,召鄭剛中赴行在,趙不棄權工部侍郎,知成都 府李璆權四川宣撫司事。先是,剛中奏:本司舊貯備 邊歲入錢引五百八十一萬五千道,如撥供歲計,即 可對減增添,寬省民力。詔李璆、符行中參酌減放。於 是減四川科敷虛「額錢歲二百八十五萬緡,兩川布 估錢三十六萬五千緡,夔路鹽錢七萬六十緡,坊場、 河渡淨利抽貫稅錢四萬六千餘緡」,又減兩川米腳 錢四十二萬緡。

按《文獻通考》:十七年十一月,詔三路舶司,「蕃商販到 龍腦、沉香、丁香、白豆蔻四色,并抽解一分,餘數依舊 法。」先是,十四年抽解四分,蕃商訴其太重故也。上因 問御史臺檢法張闡:「市舶歲入幾何」,闡奏:「抽解與和 買,歲計之約得二百萬緡。」上云:「此皆常賦之外,未知 戶部如何收附,如何支使。」令輔臣取實數以聞。 紹興十九年,罷國信所博《易》。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九年「春正月甲午,罷國信所回 易北貨。」按《食貨志》同。

紹興二十一年,罷柴米稅,詔「守倅同檢察;經、總制錢, 令監司檢察諸州額外征取。」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一年秋七月辛亥,罷柴米稅。」

按《食貨志》:二十一年,「詔守倅同檢察經總制錢。」

按:《文獻通考》:「二十一年六月,臣僚言,諸州額外征取, 止資公庫,無名妄用,乞令監司檢察」

紹興二十五年,蠲諸色舊稅積逋,禁止場務一切攔 稅。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五年秋七月丙辰,減四川絹 估稅斛鹽酒等錢歲百六十餘萬緡。」按《食貨志》:「先 是,自講和後,歲減錢四百六十二萬緡有奇,朝廷猶 以為重。二十四年,遣戶部員外郎鍾世明同四川制、 總兩司措置裕民。二十五年,以符行中等言,減兩川 絹估錢二十八萬緡,潼川府秋稅腳錢四萬緡,利路 科斛腳錢十二萬緡,兩川米腳錢四十萬緡,鹽酒重 額錢七十四萬緡,激賞絹九千餘疋,合一百六十餘 萬緡、蠲,州縣紹興十九年至二十三年折估糴本等 逋欠二百九十二萬緡。」是時,朝廷雖蠲民舊逋,而符 行中督責猶峻,蜀人怨之。於是以蕭振為四川安撫 制置使兼知成都府,行中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 按《文獻通考》:二十五年十二月,赦:「訪聞場務利於所 入,以至士夫、舉子道路之費,搜篋倒囊,一切攔稅,可 令禁止。」

紹興二十六年,省諸州稅場,寬印契違限之期,損經、 總制錢年分最高之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六年「春正月壬子,省諸州稅 場,以寬商賈。」

按:《文獻通考》:二十六年,戶部言,印契違日限者罪之, 而沒其產,太重難行徒長告訴。欲並依紹興法,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