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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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日齎錢請契。從之。 又按《通考》:二十六年,禮部 侍郎賀允中言:「比年經、總制錢,以二十六年以前最 高者十九年之數立額,其當職官既誘以厚賞,又驅 以嚴責,額一不登,每至橫斂,民受其弊。望詔有司立 歲額。」既而倉部郎中黃祖舜乞自十九年之外,有稍 高年分,或少損其數,詔從之。

紹興二十七年,除耕牛稅,詔「減四川米絹。」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七年三月甲午,除耕牛稅。」 按《食貨志》:「二十七年用蕭振等言,減三川對糴米十 六萬九千餘石,夔路激賞絹五萬疋,兩川絹估錢二 十八萬緡有奇,潼川、成都奇零折帛疋一千,又減韓 球所增茶額四百六十二萬餘斤,茶司引息虛額錢 歲九十五萬餘緡。初,利州舊宣撫司有積緡二百萬, 守」者密獻之朝,下制置司取撥。振曰:「此所以備水旱 軍旅也,一旦有急,又將取諸民乎?請留其半。」是歲振 卒,李文會代之。

按,《文獻通考》:「二十七年,詔人戶買賣耕牛,並免投納 契稅。」

紹興二十九年,存「盱眙軍榷場,餘並罷。」酌定榷礬課 額,專委通判主總制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金國罷沿邊榷 場。惟泗州如舊。二月丙戌朔。亦罷沿邊榷場。存其在 盱眙者。己丑。禁海商假託風潮私往北界按《職官 志》。「臣僚言福建廣南各置務於一州。兩浙市舶乃分 建於五所。」按《食貨志》。二十九年,以淮西提舉司言。 「取紹興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所收礬錢。一年中數。 四萬」一千五百八十五緡為定額。其他產礬之所,若 潭州瀏陽之永興場,韶州之岑水場,皆置場給引,歲 有常輸。惟漳州之東,去海甚邇,大山深阻,雖有采礬 之利,而潮、梅、汀、贛四州之姦民聚焉。其魁傑者號大 洞主、小洞主,土著與負販者皆盜賊也。又按《志》:二 十九年,詔專以通判主總制錢。

紹興三十年,立經、總制錢定額。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年十二月「癸丑,命戶部立經、 總制錢,十年中數為定額。」

紹興三十一年,以王之望言,嫁資、葬地皆納稅契,除 放二十七年以前經、總制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一年八月「丙午,蠲諸路逋欠 經、總制錢」按《食貨志》三十一年:「先是諸州人戶典 賣田宅契稅錢所收窠名,七分隸經總制。三分屬係 省。至是總領四川財賦王之望言,請從本所措置拘 收,以供軍用。詔從之。凡嫁資遺囑及民間葬地,皆令 投契納稅。一歲中得錢四百六十七萬餘引。而極邊 所」捐八郡及盧夔等未輸者十九郡不與焉。

按:《文獻通考》:三十一年,詔「諸路州軍未起二十六年、 二十七年經、總制錢特與除放,其二十八年以後欠 數,令提刑司督責補發。」

紹興三十二年,臣寮乞禁州縣拘攔稅物。蠲淮東經、 總制錢。孝宗即位,禁專攔騷擾。蠲四川稅契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二年夏四月癸酉,蠲淮東殘 破州軍經、總制錢。按《孝宗本紀》:三十二年五月,即 皇帝位。十二月戊寅,蠲四川赦前登帶白契稅錢。 按《文獻通考》:三十二年三月,「臣僚言州縣多遣人於 三二十里」外拘攔稅物,以發關引為名,乞禁止。 又 按《通考》三十二年八月,都省言:專攔騷擾,甚者指食 米為酒米,指衣服為布帛。

孝宗隆興二年有司請市舶十分抽一不得博買立舶商召保立限饒之法又罷免坊場稅有差

按《宋史孝宗本紀》,隆興二年秋七月戊申,蠲淮東內 庫坊場錢一年。按《食貨志》:胡人謂三百斤為一婆 蘭,凡舶舟最大者曰獨檣,載一千婆蘭。次者曰牛頭, 比獨檣得三之一。又次曰木舶,曰料河,遞得三之一。 隆興二年,臣僚言:「熙寧初,立市舶以通貨物。舊法,抽 解有定數,而取之不苛,輸稅寬其期,而使之待價,懷 遠之意實寓焉。邇來抽解既多,又迫使之輸,致貨滯 而價減。擇其良者,如犀角、象齒,十分抽二,又博買四 分;珠十分抽一,又博買六分。舶戶懼抽買數多,止買 麤色雜貨,若象齒、珠、犀,比他貨至重,乞十分抽一,更 不博買。」

按《文獻通考》:「三路舶船各有司存舊法,召保給據,起 發回日,各於發舶處抽解。近緣兩浙舶司申請隨便 住舶變賣,遂壞成法,乞下三路照舊法施行。兼商賈 由海道興販,其間或有盜賊風波逃亡者,回期難以 程限,乞令召物力戶充保,自給公憑日為始。若在五 月內回舶,與優饒抽稅。如滿一年內,不在饒稅之限。 滿一年之上,許從本根究,責罰施行。若有透漏,元保 物力戶同坐。」從之。見任官將錢寄附綱首,客旅過蕃 買物者有罰。舶至抽解、和買入官外,違法抑買,許蕃 商越訴,計贓坐罪。國家三路舶司歲入固不少,然金、 銀、銅、鐵、海舶飛運,所失良多,而銅錢之失尢甚,民用 日以枵。法禁雖嚴,姦巧愈密,商人貪利而暮夜貿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