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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黠吏受賕而縱釋莫問,其弊卒不可禁矣。 又按《通 考》:孝宗隆興之初,招集流民,凡兩淮之商旅、歸正人 之興販,並與免稅。州縣續置稅場不曾申明去處,並 罷之。又詔鄉落墟市貿易皆從民便,不許人買撲收 稅,減罷州縣稅務甚多。

乾道元年襄陽壽春光州皆置榷場增經制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元年三月庚申,復置榷場。 按《食貨志》:「元年,襄陽鄧城鎮、壽春花靨鎮,光州光山 縣中渡市皆置榷場,以守臣措置,通判提轄。」又按 《志》:元年,詔諸路州縣出納貫添收錢一十三文省,充 經總制錢,以所增錢別輸左藏西庫,補助經費。自是 經總制錢每千收五六十文矣。然遇兵凶,亦時有蠲 免。

乾道二年,罷兩浙市舶司蠲積欠稅契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六月甲戌,罷兩浙路提舉市 舶司。按《職官志》:臣僚言兩浙提舉市舶一司,抽解 騷擾之弊。且言福建廣南皆有市舶,物貨浩瀚。置官 提舉實宜,惟兩浙冗蠹可罷。從之。仍委逐處知州、通 判、知縣監管同檢視,而轉運司總之。按《食貨志》:二 年罷兩浙路提舉,以守倅及知縣監官共事,轉運官 提督之。又按《志》,二年,蠲奇欠白稅契錢三十七萬 餘緡。

乾道三年,詔「市舶舟壞者,不得抽解蠲川、秦茶馬兩 司積欠。」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詔廣南兩 浙市舶司,「所發舟還,因風水不便,船破檣壞者,即不 得抽解。」又按《志》,三年,蠲川秦茶馬兩司紹興十九 年至三十二年州縣侵用及民積欠六十六萬四千 九百餘緡。

乾道四年,蠲諸州逋欠雜色。以經、總制錢振濟。減江 浙明年和市稅。又禁私置稅場及離縣攔掠村民 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六月戊戌,蠲諸路逋負。乾道 元年二月和市折帛雜色錢。秋七月丁亥,「以經、總制 餘剩錢二十一萬緡樁留邛、蜀州,以備振濟。」十二月 甲辰。減兩浙、江東西路明年夏稅和市之半。按《食 貨志》,四年,又詔:「四川諸州欠紹興三十一年至隆興 二年贍軍諸窠名錢物,暨退剝虧分之數,及漏底折 欠等錢,並蠲之。」蠲成都人戶理運對糴米腳錢三十 五萬緡。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諸州縣不得私置稅場邀阻客 旅。 又按《通考》,四年九月,詔不得離縣五里外攔掠 村民。

乾道五年,令「百姓白契者自陳,違期許人告論如律。」 省襄陽等處榷場提轄官。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戶部尚書 曾懷言:「四川立限拘錢數百萬緡,婺州亦得錢三十 餘萬緡,他路恬不加意。」詔:「百姓白契,期三月自陳,再 期百日輸稅,通判拘入總制帳。輸送及十一萬緡者, 知、通推賞。違期不首,及輸錢違期者,許人告,論如律。」

又按《志》,乾道元年,襄陽、壽春、光州皆置榷場,以通

判提轄。五年,省提轄官。

乾道六年,郟升卿奏蠲徽州雜稅,嚴禁沿江稅務騷 擾。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知徽州郟 升卿代還,奏「州自五代時陶雅守郡,妄增民賦,至今 二百餘年,比鄰境諸縣之稅獨重數倍,而雜錢之稅 科折尤重,請賜蠲免。」

按《文獻通考》:六年閏月,臣僚言:「重征莫甚於沿江,凡 泝流而上至於荊峽,虛舟往來,謂之力勝,舟中無重 貨,謂之虛喝。宜征百金元拋千金之數,謂之花數,騷 擾不一,乞嚴禁止。」從之。

乾道七年,詔廣南起發物貨,每綱有加耗。詔「見任官 不得附錢過蕃買物,并抑買蕃貨。」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舊法細色綱,龍 腦珠之類,每一綱五千兩,其餘犀、象、紫礦、乳、檀香之 類為麤色,每綱一萬斤。凡起一綱,遣衙前一名部送 支腳乘贍家錢一百餘緡。大觀以後,張大其數,象、犀、 紫礦皆作細色起發,以舊日一綱分為三十二綱,多 費腳乘贍家錢三千餘貫。」至於乾道七年,詔廣南起 發麤色香藥物貨,每綱二萬斤加耗六百斤,依舊支 破水腳錢一千六百六十二貫有奇。又按《志》:七年, 詔見任官以錢附綱首,商旅過蕃買物者有罰。舶至 除抽解和買違法抑買者,許蕃商越訴,計贓罪之。 按《文獻通考》:七年,戶部言,每交易一十貫納正稅錢 一貫,除六百七十五文充給總制錢外,三百「二十五 文存留,一半充州用,餘一半入總制錢帳。如敢隱漏, 依上供錢法。人戶違限不納,或於契內減落價貫,規 免稅錢,許牙人併出產戶陳首,將物業半給賞,半沒 官。每正稅錢一百文,帶納頭子錢二十一文二分,州 縣過數拘收,公人邀阻作弊,並重置典憲。」從之。臣僚 言:「乞詔有司,應民間交易,並令先次過割,而後稅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