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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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本逐末,與官吏之緣公為私而已。其于禁酒也,禁 其群飲以相鬥爭沈酣以敗風俗,與其流生禍糜米 粟而已。若夫醯醬之所需,飲食之所用,祭祀之所羞, 孝養洗腆之所樂,歲時會合冠昏鄉射之所飲,則先 王固與民共之,但收販鬻者之賦,而非復自貪其利, 遏其源,而不以一孔遺民也。昔者晏子謂齊景公曰: 「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澤之萑蒲,舟鮫守之;藪之薪蒸, 虞候守之;海之鹽蜃,祈望守之;縣鄙之人,入從其政; 偪介之關,暴征其私。是以民人苦病,而夫婦皆詛。」晏 子之為是言也。是知山林之利,先王以來固未嘗不 與民共之也。晉人謀去故絳,諸大夫皆曰:「必居郇瑕 氏之地,沃饒而近盬。」韓獻子獨不可,曰:「山澤,林盬之 寶也。國饒則民驕逸,近寶公室乃貧。」獻子之為是言 也。是知山澤之利,雖與民共,而猶未嘗不慮其舍本 逐末,以至於貧匱不給也。漢興,猶存此意,鹽鐵酒榷 之利,雖盡捐以與民,而後元之詔亦拳拳然憂百姓 之從事于末以害農,多為酒醪以糜穀。先生之意,正 若是而已矣。《春秋》、秦、漢以來猶不忘之,況以周公憂 民之深乎?以百畝分民,以九職任民,有本之可敦,則 其末為可抑;有生生之可樂,則其刑罰為可畏。是周 公雖不與民爭鹽酒之利,亦不恣民趨鹽「酒之利。」夫 煮海以為鹽,利至博也。不為之禁,則緣畝之農夫將 日耗,侈心日動而本日搖,官吏之貪者亦將並緣以 為姦矣。豢豕以為酒,禍至無窮也。不為之禁,則淫酒 而無度,是以民人及市,群飲而鬥囂,酒亂其德,而獄 訟日益繁滋矣。周公于此,則一切有法待之。其鹽人 酒正之政令,彼特施之上者也,而猶有式法以受酒 材,有酌數以供祭祀,有法以行頒賜,有書契以授秩 酒,有日成月要以考出入。自王后之外,雖世子之飲, 亦有歲終之會,而況敢縱民有酣飲乎?其取鹽也,必 有簿書以責其數,其受鹽也,必有符節以防其偽,況 敢縱民于浮食乎?故公鹽之入有數,而民之食鹽者 亦有數;公酒之用有數,而民之飲酒者亦有節,但酒 正內官耳。自酒人而下,皆奄奚為之,勢不可以行呵 禁于外。故至市官之屬,則有司虣以掌之;刑官之屬, 則有萍氏以掌之。《鹽人》「既共祭祀賓客之鹽,共皇后 世子之鹽,與凡牲膳羞醬百祀之鹽」,故雖專鬻鹽之 命,而掌天下鬻鹽之數,而山林、川澤、鹽鐵之藏,則有 澤虞、川衡以掌之,而川衡之掌,則又有大川、中川、小 川以別之。巡其川澤而平其守,執其犯禁而誅其人, 內外相若,相繼而法,今可次相考,大抵勸農而美風 俗耳。其禁雖嚴,初不以自利也;其民安于禁而樂于 生,不以為怨也。若夫後世則不然。自文帝以來,雖不 與民爭利,然徒善不足以為政,而鹽鐵在民,酒利在 民,其亦太無制矣。徒知其害而不能定其法,歲雖勸 民耕殖,不知固已導民而趨末也。至于孝武,則又不 顧斯民之無以為生,一舉而盡奪之。斡官、鐵官之設, 雖近于酒正、鹽人,水衡、都水之設,雖近于萍氏,大抵 不過斡鹽鐵而榷酒酤耳。而又或屬于內史,或屬于 少府,大臣之政「令不行于其間,而取之無藝,斂之不 愜眾心,斂固有不平于下,而鹽鐵、酒榷、均輸之議,所 以起後日賢良、文學之紛紛也。」自是而後,其禁益嚴, 其犯愈眾,吏卒搜索,私屠酤,至于壞室廬而毀釜竈, 兄弟妻子離散,生業破蕩無餘,而民之以酒獲罪者, 方日來而未已。髡黥積于下,私鬻不為衰減。力不足 「以執之,則浸成頑俗,而流入姦盜,民豈樂為此哉?上 之人既不能制民之產,民懼死于饑寒,而冒求升斗 以苟活,但莫知性命,縱之則不顧而逐末,迫之則急 而犯法耳,固未易呵禁也。」先正翰林蘇公論《酒誥》一 書,以為「漢武帝以來至于今,皆有酒禁。刑者有至流, 賞或不貲,未嘗少縱,至私釀終不能絕也。周公獨何 以禁之?」曰:「周公無所利于酒也,以正民德而已。甲己 皆笞其子,甲之子服而乙之子不服,何也?甲笞其子 而責之學,乙笞其子而奪其食,此周公所以能禁酒 也。況又有所謂百畝之可耕,九職之可任乎?今世鹽 酒之禁,蓋已反其本而已。正使有本之可趨,猶不當 禁之使至于此極,況」未嘗有本也。舊嘗論州縣官吏 之自為私酤,而不必禁民之私酤。有嘗論州縣嘗置 鹽本錢,為之增價以買鹽,而減價以賣鹽,此則姑因 今日之勢,而行此不得已之策。譬之欲紾其兄之臂, 而教之姑徐徐云爾。周公之法意至此,殆有未易言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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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漕司劄子》

「政和縣有小路數條,通羅源、寧德、海鄉,步行不過兩 三程可到。故私鹽每斤不過四十五文,而官鹽則必 泝流運綱,或半歲而後達,腳費不貲,故官鹽立價不 得不高,每斤之直遂至不下九十文。所以從來民間 只喫私鹽,而官鹽自非科抑,雖銖兩無售者。蓋縣道 空乏狼狽,而州府漕司不得此縣財賦之入者有年 矣。中間知縣袁采為出賣落草私鹽之術,其實乃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