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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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二十一卷目錄

 雜稅部彙考五

  宋四理宗寶慶二則 紹定五則 端平一則 嘉熙一則 景定一則 度宗咸淳一

  則 瀛國公德祐一則

  金太祖一則 太宗天會一則 熙宗皇統二則 海陵貞元一則 正隆二則 世宗大

  定十七則 章宗明昌四則 承安三則 泰和六則 宣宗貞祐二則 興定三則

  元一總一則 太宗二則 世祖中統四則 至元二十三則 成宗元貞二則 大德

  八則

食貨典第二百二十一卷

雜稅部彙考五

宋四

理宗寶慶元年蠲減公私僦錢除經總制虛額錢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寶慶元年, 蠲兩浙州軍屬縣官私僦錢有差。八月,詔除豁紹興 府每歲經、總制虛額錢九萬五千五百貫。十二月,詔 行都及諸路公私僦舍錢米,經減者減三分。從朱端 常請也。

寶慶三年,免被水郡縣竹木稅。

按《宋史理宗本紀》:三年「秋七月丁酉,詔振贍被水郡 縣,其竹木等稅勿復。」

紹定元年趙至道請禁妄征創稅劉克莊請下詔廟堂亟圖寬省商民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紹定元年 正月,趙至道奏「江淮州郡妄征經過米船、蘆蕩沙產 一例官租。山漆魚池創立約束。禁止商人買販。乞下 憲司嚴戢。」劉克莊進故事言:「元祐初以李常為戶部 尚書,鮮于侁為京東漕。臣嘗考論古今。自漢中葉,筦 榷之法行,上而公卿。下而賢良文學。各持一論。然公 卿」之論常勝,雖合賈誼、董仲舒諸名儒,唇敝舌腐,而 不能殺其勢。惟本朝則不然,所用三司使,如寇準、蔡 齊、王堯臣、包拯、宋祁、張方平、蔡襄之流,其人平日既 持賢良文學之論,一旦居公卿之位,施為建置,終不 敢背儒者大旨,此其所以異於漢也。熙寧改法,初猶 用程顥、蘇轍為官屬,其後薛向、吳居厚「之徒始進,於 是司馬光得政,內擢李常為班書,外擢鮮于侁為漕 臣,以救其弊,元祐相業,第一義也。臣謂國家此一氣 脈,宜迓續,不宜間斷,宜培養,不宜琢伐。顧今天下兵 不可汰,官不可省,郊廟之禮不可闕,掖庭之用不可 增。臣非敢立高虛之論,直以理財為非也。昔之理財 者,摧抑富商巨賈之盜」利權者爾,逐什一以養口體 者不問也;削弱豪家大姓之侵細民者爾,營斗升以 育妻子者不問也。天地所產,海之魚鹽,藪之薪蒸,漆 枲絺紵之百貨,械器陶冶之一藝,蓋販夫、販婦、園夫 紅女所資以為命者,苟操幹之無遺,則歎愁之寧免。 漢算緡錢,下逮末作之人;唐為官市,害及鬻樵之夫。 治世氣「象,不宜如此。向也,榷酤榷契,信有遺利,今囊 括殆盡,弓張未弛,已失利源。邑困繭絲之取,民受池 魚之殃,治世氣象,不宜如此。」議者排之愈力,執事者 持之愈堅,踵漢庭《鹽鐵論》之弊,失先朝前輩儒臣治 賦之意。麟趾之澤息,蠆尾之謗興,將安取此?臣觀今 日事勢,損上未易言也,酌中制以取之足矣,裕民未 易言也。損末利以還之足矣。昔陳恕令三司吏各條 奏法,第為三等,曰:上者取利太深,可行之商賈,不可 行之朝廷。吾用其中者。真計臣之心也。王旦遺漕臣 曰:「朝廷榷利至矣。」真大臣之言也。惟陛下詔廟堂省 府亟圖之。

紹定二年,免台州雜稅。

按《宋史理宗本紀》:「二年冬十月壬戌,詔台州水災,除 民茶鹽酒酤諸雜稅,郡縣抑納者,監司察之。」

紹定四年,蠲磚瓦、竹木、蘆箔之征三月。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紹定五年,免京城商稅。

按《宋史理宗本紀》:「五年三月乙酉,詔京城內外免征 商三月。」

紹定六年,再蠲竹木之征。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六年詔兩 浙轉運司,臨安府、嘉興府、徽、嚴、安吉州竹木之征,再 蠲三月。

端平三年詔諸路災傷毋收經總制頭子等錢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端平三年,詔「諸 路州軍因災傷檢放苗米,毋收經總制、頭子、勘合朱 墨等錢。自今已放苗米隨苗帶納錢並與除收。」

嘉熙元年蠲京城商稅一月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嘉熙元年, 「蠲臨安府城內外征一月。」

景定四年置榷場於樊城詔鎮巢軍月收坊場河渡錢分項起解支遣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通鑑綱目》。景定四年秋 七月。置榷場於樊城。劉整言於蒙古曰:「南人惟恃 呂文德耳。然可以利誘也。請還以玉帶餽之。」求置榷